黑格尔哲学架构

  黑格尔

  · 黑格尔认为康德区分知性和理性是重大发现,理性高于知性,因为它追求无限和全体,而理性的本性就是进入这种追求后必然陷入矛盾。

  · 康德划分现象与物自体以回避矛盾,但黑格尔认为矛盾体现了理性的能动性和创造性,主体的能动活动超越了主体与客体、现象与物自体、自由与必然之间的鸿沟。

  · 黑格尔认为费希特把实践的能动性赋予纯粹思维,使思维由自身推演范畴,并有可能使范畴成为由自身发展出的能动体系。

  · 但是,费希特对思维能动性的理解局限于知性的形式逻辑的理解,限制自我的非我仍然外于自我,是物自体的残余。

  · 黑格尔接受谢林的同一哲学,但反对谢林把这种同一理解为绝对无差别的同一,这种同一应该是具体的、自身内部包含差异的同一,这样才有内在的冲力通过自我否定实现一个过程。

  · 黑格尔认为一切都要从理性和逻辑概念来理解,绝对的宇宙精神也是合乎逻辑的理性精神,但此逻辑非形式逻辑,而是客观世界内在的精神本质,是宇宙精神把自身能动地发展出来的必然规律。

  · 自然哲学(自然领域)与先验哲学(人的领域)并非只在包含主客观性的成分方面有量的区别,而是绝对精神从潜在(自在)到实现(自为)再到完成自我意识(自在自为)的历程,是质的等级的上升过程。

  · 因此,正反合的进程不是把两个不同的方面组成一个统一体,而是同一个体在发展中自我否定、否定之否定的产物。

  · 黑格尔在唯心主义的基础上解决了主体和客体的关系问题,在辩证的理解中统一主观能动性和客观制约性。

  · 绝对精神是绝对的实体,又是能动的主体,从一个绝对的点出发,最初以纯粹逻辑方式,按照全部逻辑理念即范畴把自己展示在一个扩展的体系中。

  · 黑格尔所提出的逻辑学体系是绝对精神即上帝在创造世界之前的全面筹划,万物都按此范畴体系运动发展。

  · 在逻辑学的终结处,绝对精神凭借内在冲动外化出自然界,所以自然界也是逻辑理念的一种形式,和逻辑理念本身一样经历了从低到高的上升发展。

  · 从自然界中发展出人和人的精神,便进入精神哲学的领域,精神哲学经历了从主观精神到客观精神再到绝对精神的历程,最后回到整个过程的出发点,但不是简单的回归原点,而是在更高层次上达到了绝对精神的自我意识。

  · 精神现象学是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开端,而逻辑学是黑格尔哲学的构架和方法论,黑格尔认为逻辑学就是上帝,它的精神是上帝创造世界的蓝图。

  · 逻辑学分为三个主要部分,存在论、本质论和概念论。

  · 存在论又称本体论,研究的是作为存在的存在,即实体,亚里士多德开启了在本体论中提出存在的概念的习惯。

  · 存在也被译成是,它是作为连接中介的系词,是表示在起来这一行动的动词,也是表示存在的名词。

  · 在形式逻辑中,一切命题都可归为是命题,一句话中必须要有个是才有意义,所以是或存在在逻辑学中是第一位的。

  · 黑格尔认为逻辑学的开端只能是是或存在,无论笛卡尔的哲学开端怀疑,还是费希特的哲学开端自我,都以是为前提。

  · 这里的是是一个动作,表示是起来或存在起来,它在康德鲜艳范畴演绎中是一种联结活动,它的能动性源于先验自我意识的本源的统觉的综合统一。

  · 康德的是不是完全能动的,黑格尔将它彻底能动化,这个概念成为在起来或是起来的一个决心,一种逻辑学上的内在生存冲动。

  · 这个是有能动性和创造性,归结于上帝的创造,万物都是上帝,都有创造性,这就是黑格尔的泛神论。

  · 黑格尔在逻辑学中提出了没有任何进一步规定的存在的概念,后面所有的范畴都是由存在的概念能动地发展出来的,这种思想包含了存在主义的萌芽。

  · 这个没有任何进一步规定的存在是空洞的,它只有一个无,即非存在,这个无不是外在的,是寄托在有上面的,故有是第一范畴,而无是第二范畴。

  · 有和无的交替产生了变,也就是第三个范畴,这个范畴包含前两个范畴,有—无—变构成黑格尔第一个三段式。

  · 这里变是一个具体的概念,有自己的定在,即确定的存在,它有了质,可以进行定性的分析。

  · 质也是一个范畴,在一个东西变的过程中确定其前后关系,这种规定性是一个定在的质,一个定在的某物与他物不同,某物与他物的互相规定便是质。

  · 从某物到他物的链条是无限的、不确定的,但可确定的是任何某物都无限可被规定,它是一个一,而其他的定在对它而言是多,这又引进了量的范畴。

  · 量的积累带来质的飞跃,这背后是理性的狡计,自然科学探讨量与质之间的度,即自然界规律,在度与无度的关系中找寻事物规律,这就是本质。

  · 海德格尔认为,以往的存在论讨论存在者,而黑格尔的存在论讨论在起来的行动。

  · 存在论的范畴是过渡关系,从没有关系的两边相互转化,而本质论的概念必须和与之对立的概念结合后才可以理解。

  · 黑格尔在存在论中强调能动性、自发性和不可解释性,在本质论中又强调寻找事物背后的根据,黑格尔的逻辑学体系具有存在主义和本质主义的特点。

  · 黑格尔认为事物的根据就在存在之中,本质是存在的深化,是存在的过去式,是存在的真理,由存在的概念自身发展出来。

  · 本质无法直接把握,而是反思到的,需要追溯历史,黑格尔将本质论的范畴称为反映的范畴,这些范畴是一对一对的。

  · 存在论中的反思是外在的,由考察者运用理性加进去,而本质论中的反思是内在的,在概念上体现出来,一个概念必然反映与之对立的概念。

  · 本质论中对立的概念是统一的,但这不是终极目的,对立统一引向矛盾,矛盾与外在的对立不同,是内在的。

  · 形式逻辑中的矛盾,由于排中律必须排除,而辩证逻辑中的矛盾是对立面相互转化、达到统一的根据,是万物的根基,是最后的根据,是无根据,是荒谬,是自由。

  · 对立统一是表面的,而矛盾的同一性是内在的,自相矛盾导致自我差异,一个东西总要变成非己的东西,这又叫差异的内在发生。

  · 本质论的范畴建立与对立统一和矛盾同一性原理,包括质料和形式、本质和现象、内容和形式、全体与部分、力和力的表现、内和外、可能和现实、偶然和必然、实体和偶性、原因和结果,还有交互关系或相互作用关系。

  · 在相互作用阶段,绝对实体内部的自我否定的无限的自身关系就是自由,从自由的角度理解范畴,便进入概念论。

  · 黑格尔的概念不是抽象的概念,是自由的概念,是具体的概念,而具体的概念就是自由的原则。

  · 概念是本质的存在,是存在的本质,真正的存在是自由,概念论是真正的存在论,也是现实的本质论。

  · 黑格尔把逻辑看成一种历史,存在论和本质论是概念的形成史,而概念论才是真正的本体论,这也是对把本体论限定为存在论和本质论的传统本体论的批判。

  · 黑格尔认为概念不是主观的设想,而是客观的思想,是万物的本体。

  · 存在论中的范畴是一个一个的,相互过渡,本质论中的范畴是一对一对的,相互反映,概念论中的范畴是三个一组的,相互照应、解释,体现具体概念的发展。

  · 发展的概念是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过程,否定之否定与肯定不同,经过一个否定的过程,它的层次更高了。

  · 发展的概念包含进步的概念,通过发展,概念越来越具体,越来越复杂,包含的概念越来越丰富,包含的规定越来越多,成为具体概念。

  · 概念论分为三个阶段,主观性阶段、客观性阶段和理念阶段。

  · 主观概念讨论形式逻辑,即概念、判断和推理,黑格尔对形式逻辑的这些方面进行改造和深化,从主观性中挖掘客观意义,从而形成辩论逻辑。

  · 这些改造主要是对普遍、特殊和个别的解释,传统形式逻辑中只有普遍和特殊,没有个别,而黑格尔强调把普遍和特殊统一于自身,上升为一种整体性。

  · 普遍性是一种自由的威力,面向特殊性,把自己设为特殊的东西的追求目标,并把特殊的东西纳入自身之内,是自己成为丰富具体而不抽象的东西。

  · 特殊的东西在普遍的概念中,起到一种手段的作用,而通过手段把目的实现,这种实现便是个别性,个别的东西是无穷无尽的,个别性是真正的实体。

  · 具体概念就是个别概念,一个主要特点是能动性,体现在自我否定,也就是差异的内在发生,这种自我划分建立了判断。

  · 形式逻辑将判断定义为对两个概念的联结,而黑格尔的辩证逻辑将判断定义为一个概念自行划分为两个概念,这样在后面才可以统一起来。

  · 推理是从判断中把一个概念的内在联系揭示出来,从判断的分裂状态回到概念的统一性,揭示出的概念的内在关系不再是主观的,而是客观的。

  · 任何事物都有内在的必然规律,都是一个概念的内部矛盾进展的一种展示,在推理这个主观性的最后阶段想客观性过渡。

  · 客观性包括机械性、化学性和目的性,目的性是最高级的,体现在客观事物的主体性和能动性,这种性质在机械性和化学性阶段尚未体现。

  · 客观性中包含主观性,但是是经过了否定之否定的更高层次的主动性,是统摄客观性于自身内部的主观性,也就是理念。

  · 在柏拉图的哲学中,理念和现实分离,但黑格尔认为理念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具有能动性,表现出符合主观概念的客观性,即真理。

  · 真理有三个特点,第一是全体性,对自己发展的各环节否定片面性,保存真实内容,第二是具体性、能动性,第三是真理是一个从抽象到具体发展过程,这是历史主义。

  · 理念有三个环节,第一是生命,即客观的主观性,从目的性和有机性来,第二是认识,即主观的客观性,第三是绝对理念,即对全部概念在方法论层次上的概括。

  · 在认识方法上,黑格尔将把分析和综合看作是一个运动过程的两个方面,哲学方法既是分析的又是综合的,就像目的和手段的关系。

  · 意志提供决心,绝对理念提供实现决心的方法,决心不再空洞,意志外化为自然界,这就是上帝创造世界,这样绝对理念又回到存在论的开端,成为了具体的决心。

  · 上帝的能力不仅停留在思想上,他能按照思想有目的地把客观现实构造出来,这显示了上帝的能力,同时也是一种逻辑学上的堕落,上帝把自身外化到自然界的层次。

  · 上帝没有感官,他就是理性,就是思想,凭借思想可以创造出世界,费尔巴哈批评这种说法像是神话,而列宁认为理念外化为自然界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说明自然界和物质世界包含能动性,而不是像旧唯物主义把自然界看成机械的、摆在那里的东西。

  · 上帝创造自然界,一是为显示能力,二是为使自然界自发地产生更高层次的精神,这个精神比逻辑学中的抽象精神更加丰富,这是上帝的一种需要。

  · 上帝让自然界从内部产生精神,他不干涉这个过程,而只是赋予自然界本身的规律,自然界凭借此规律向人生成,向人的精神生成。

  · 历史唯物主义提出人的精神性和意识性的东西从物质中产生出来,所以精神和物质不是对立的,而是物质世界的一种可能性,物质世界发展出人的精神来完成自身。

  · 黑格尔超越了科学主义和人本主义的对立,包含人的精神在内的自然界才是完整的自然界,与自然界合为一体的人才是完整的人。

  · 人的灵魂归结于上帝,但是要从自然界的发展中产生出来,自然科学探讨的问题是灵魂如何通过自然界产生出来。

  · 黑格尔看待自然界的第一种眼光是把它看成离开人的自然界本身,是僵死的、没有发展的,只有空间,没有时间,但它掩盖着具有精神的东西。

  · 另一种眼光是把物质的自然界看作精神的外壳,物质外壳中包含能动的精神,有自由的冲动,自然界看起来没有精神,却包含着潜在的精神的可能性。

  · 黑格尔说,上帝永远不会僵死,僵硬冰冷的石头也会呼喊起来,是自己超升为精神,谢林也有类似的思想,把自然界成为冥顽化的精神。

  · 自然哲学的第一阶段是机械论,把自然界归结为原子分子的不同组合,万物本质上都一样,是一种力学的存在,以机械位置移动的方式存在。

  · 原子分子是最根本的,更高层次的植物、动物、人都可以还原为原子和分子运动,这是还原论,一首诗也可以还原为一个数学公式。

  · 机械论的自然观立足于量的层次,将一切定量,强调可操作性,把科学完全变成一种技术,不再需要思想,依靠逻辑和数学就可以理解和掌控自然界。

  · 更高层次的第二阶段是物理论,包括机械力学以外的物理学,如电学、热学和和光学,物理论强调事物质的区别和特殊的运动规律,看到运动质的多样性和相互转化。

  · 自然哲学的第三阶段是有机论,遵循生物学、人类学的规律,它有了目的性;人按照观念把目的实现,这就是目的论。

  · 有机论的顶端是人,人的目的性不仅是生物学的,人的精神、意志、自由、历史也发展出来了,自然界在人身上达到自我意识,人的自我意识是自然界的自我意识。

  · 自然界和精神不是两个东西,精神是自然界的潜在的本质,只不过在人以前还没有表现出来。

  · 机械物理学揭示出一个非人的黑暗世界,但黑格尔认为自然界是有精神的、有生气的、有过程的东西。

  · 马克思讲过自然的人化和人的本质的对象化,自然界被看作人的本质的体现,自然在人的身上意识到自身,在这个最高阶段,自然哲学过渡到精神哲学。

  · 自然哲学有两极性原则,自然界的东西是对立统一的,而精神哲学是三项式的,根基在于否定之否定,在于事物的自我否定,矛盾是最根本的辩证法。

  · 自我否定是人的原则,是自由的原则,而两极性和对立统一是客观事物的原则,是非自由的原则,对立统一可操作,但自我否定不可操作,只能诉诸人的能动性和自由。

  · 自然辩证法不是科学技术,而是一种人本哲学,它的真正意图是要将眼光从自然界引向人,用的的眼光看待自然界。

  · 理解自然界的差异及其内在发生、对立统一和两极性,才可以理解人的自由、能动性和创造性,追求自由是追求自身和自身的对立,是不满现状而追求其他的可能性。

  · 人从自然中产生,自然辩证法告诉我们人是怎么来的,它的实质是人学,黑格尔说,在自然中体现出了精神的潜在本质。

  (1) 何为精神现象学

  · 马克思认为精神现象学是黑格尔哲学的真正诞生地和秘密,黑格尔称他的的逻辑学是上帝创世前的蓝图,这是非批判的态度,而精神现象学实际上是黑格尔哲学开端,被设为主观精神的一个阶段,来对这个蓝图进行说明。

  · 精神现象学是意识的经验科学,用一种科学的、客观的方式描述和梳理意识中的经验,马克思批判黑格尔所说的意识是黑格尔自己作为哲学家的意识,将自我意识等同于上的的自我意识和绝对意识。

  · 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只讨论不属于任何个体的一般性的精神现象,不涉及精神的本质和客观现实,精神在历史中体现为各种现象和事实,但精神现象学不探讨这些,只探讨他们所表现出的精神结构和层次。

  · 精神的层次性是黑格尔和胡塞尔现象学的一个共同点,胡塞尔将客观存在存而不论,以实现现象学的还原,并显现意识的层次,使意识呈现出意向性结构。

  · 胡塞尔不考虑意向性所指的具体对象,而是从现象方面来分析它,对于任意意向对象,它和意向活动间有一种结构,胡塞尔探讨的就是一般意识结构。

  · 一般意识结构不是特定存在,而是一种可能性,一种先验结构,现实意识结构是先验意识结构的特例,人的行为在一些特定意识结构下将其部分实现,胡塞尔从实现的现象中提取先验意识结构,这就是现象学的还原。

  ·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中的精神结构体现为一个从低级到高级发展的历史过程,这发展史高度抽象,不是在现实中、在时间中的,而是在可能性中的、在逻辑层次中的。

  · 精神现象学不揭示现象的历史,而揭示本质的历史,揭示在现象的历史背后起作用的逻辑结构,所以逻辑学是精神现象学的基础。

  · 精神现象学是所有一切意识的客观规律的科学,任何人都逃不过,黑格尔为精神层次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标准、一个谱系,人们可以依次衡量自己的精神层次。

  · 与胡塞尔现象学不同的是,黑格尔现象学的每个阶段对应逻辑学的某种范畴、某种逻辑本质,而胡塞尔的意向对象之后没有其他本质,且黑格尔现象学是发展的,其发展与历史发展平行,而胡塞尔现象学中意识本身的结构是永恒不变的。

  (2) 意识

  1) 感性确定性

  · 精神现象学从感性开始,目的是为了扬弃感性,在追求感性确定性的过程中认识到感性的不可靠性,从而上升到自我意识。

  · 意识是自我和对象相区分的一种观念,有意识就是知道自我和对象是不同的,意识在最开始由感性确定,所以感性意识的第一件工作就是把感性确定下来。

  · 黑格尔认为感性是最抽象的,他所指的具体是概念的具体,也就是一个概念包含许多概念,不是感性的具体,即表象的具体。

  · 感性确定性说不出任何东西,表达不出范畴、概念、逻辑,是空洞的;人们认为概念抽象而感性具体,相反,黑格尔认为概念具体而感性抽象。

  · 感性表达自身确定性只有一个办法,就是指着某对象说“这一个”,感性是单数的,是特指,在一个人说“这一个”的时候,此指代实际在变化,所以感性确定性是不断变化的,“这一个”所指代的特殊对象是一个共相,所感受到的意谓是在流失的。

  · 通过感性确定性唯一可以确定下来的,就是“这一个”这个语词、共相,是抽象的,所对应的意谓是不能确定下来的。

  · 感性达到确定性,必然会成为一个普遍抽象的概念、共相,此概念通过语言、语词得到,语言可以颠倒名实关系,语言为名,感性对象为实。

  · 黑格尔理论体现出西方倒名为实的传统,即唯心主义,把语言和概念看作比经验事实更为根本,认为语言可以将感性抽象掉,语词本身则成为确定的。

  · 语词代表一种共相,共相的内容可以变化消失,语词才是永恒的、实在的,本质的、超越的,而感性的东西是表象的。

  2) 知觉

  · 知觉是对于共相的普遍性把握,与感觉不同,感觉是被动的,而知觉是主动的,心理学说知觉是意识到了的感觉。

  · “这一个”是一种共相,可以指代任意感性对象,在知觉的心理状态下,一个人可以把这个共相称作物,知觉所知觉到的都是物。

  · 当一个人在知觉时,把对象当作一个共相,把自己也当作一个共相,自我和对象便成为对立的共相,这是知觉比感性确定性更自觉的地方。

  · 在感性情况下,意谓是此时此地的,我此时此刻全部沉浸于一种感觉中,而在知觉时,我不再是感性状态下的具体意谓,而被超拔出来,不再变化,对象也不再变化,始终是一种“我”面对“物”的状态,虽无确定性,但所有感性包含于“物”。

  3) 力和知性:现象界和超感官世界

  · 感性中具体的东西都无法确定,被归结于物,被看作向感性显现出来的现象,而物本身又是不可知的,这就是康德提出的现象和物自体的矛盾,我们以为现象属于物自体,其实确实属于自己的,是主观而非客观的,知觉和事物的矛盾,即事物该理解为现象还是物自体。

  · 康德认为人们之所以可以形成物的概念,是因为先验自我意识具有统觉能力,用一个先验对象把感性材料统摄在一起,这种统觉能力是一种普遍的力。

  · 康德哲学是知性的哲学,知性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从力的角度看待事物,现象界的事物都是由先验自我意识的统觉能力所建立的,但有些事物是不可知的。

  · 黑格尔反对设定现象和物自体的界限,把物自体看作力的载体和发出者,把它融合在力和力的关系中,物自体就这样被黑格尔取消了,在黑格尔这里,现象和物自体不再隔绝,物自体也变为一种本原的力的表现,是一种力。

  · 力是抽象的,它的结果可被感觉,但它本身不可被感觉,知性着眼于抽象概念力和力的表现,这时意识的思维层次被提高到超感官世界,感觉和知觉离场,概念上场。

  · 知性的另一特点是找规律、找原因、找根据,规律组成现象界,知性的思维方式认为,用规律把握现象界,就接触到事物的本质。

  · 从知性的角度看,事物是有规律的,世界是静止的,黑格尔不满意这种世界观名,认为知性必须上升到更高的层次。

  · 现象是无限复杂和无限多的,现象的千差万别体现为它所包含的规律的千差万别,本质上说,现象和规律没有区别。

  · 现象和现象有时是对立的,规律也是如此,但它们本身就是现象界的客观规律,所以在这里有一个规律,等同的东西是不等同的,而不等同的东西又是等同的。

  · 此规律是对立面转化统一的规律,是动态的而非静止的,它属于第二个超感官世界,知性的超感性中没有感性,而这里的超感性规律可用来解释感性。

  · 知性无法解释相互矛盾的现象,只能将一些现象看作规律而将另一些现象看作偶然现象,而第二种规律要把握这些相互冲突的现象。

  · 第二个超感官世界是理性的超感官世界,黑格尔称其为颠倒的世界,对立面相互转化,现象本追互相颠倒,理性射击辩证法,所以可以解释相互冲突的现象。

  · 实践层面的自相矛盾是自由,而意识层面的自相矛盾就是自我意识,自我意识就是当我把握对象时,我意识到此对象就是我,而此时我又意识到我和它不同。

  · 我在考察对象时实际在考察我自己,此对象是我建立起来的,这是康德提出的先验统觉的工作,我在认识对象时,必须把先验的我的结构设定到对象中去,这样我就达到了自我意识。

  · 黑格尔说自我意识就是我把我和我本身区别开,我同时意识到这种差别是没有差别,这样自我意识也可以理解为一种自欺。

  (3) 自我意识

  1) 自我意识本身

  · 人心是一个颠倒的结构,先是表面的,后来的东西在一开始就有,属于更高的层次,后来才被揭示,自我意识是意识的本质,当人们有意识时就有自我意识,作为意识的最深根基的一种意识形态。

  · 自我意识是意识自身确定性的真理,意识自身不确定时可能不会显现出来,意识被确定时就会被发现。

  2) 自我意识的结构

  · 我把自己区分为我和对象两部分,同时意识到这两部分是一个整体,这就是自我意识的结构,是一种真理的结构,真理就是观念和对象的统一。

  · 这里的对象不是外在的,而是意识一分为二形成的,我们对外部世界的认识立足于我们对自己的认识,自我意识就是自我与对象最基本的同一性。

  3) 自我意识的三个环节:欲望、生命本身、类意识

  · 自我意识和对象的统一首先表现为对外部世界的追求,一种欲望,人的欲望是一种意识的状态或结构,人总想占有、否定对象,自我意识表现为一种有意识的生命活动。

  · 自我意识还表现为一种更高的追求,即对生命本身的欲望,这是一种对“类”的欲望,对人类生命整体的欲望,自我意识体现在“类”上,体现在人与人的关系上。

  · 自我意识的更高表现是类意识,就是意识到我的生命不是个人的生命,而是人类的生命,只有在“类”里面,自我意识才不受肉体状态限制,我不再局限于我的肉体,而被扩展到人类的存在,这种自我意识便是无限的。

  4) 自我意识结构的无限性

  · 自我意识是对自我的无限的离开和划分,自我意识结构展现为一种类的无限性,马克思说,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黑格尔说,自我意识只有在一个别的自我意识中才能得到满足,它只有在别人那里才能获得无限性。

  · 国民性、民族文化、集体无意识都是通过个体和类之间的交互关系形成的,所以每个人的自我意识都体现了普遍自我意识,个别自我意识和普遍自我意识间有辩证关系。

  · 人们对待自然界的态度是对自然界的人化,也是对人的本质的对象化,这就是自我意识的结构的体现。

  (4) 自我意识的独立与依赖:主人与奴隶

  1) 自我意识的两面:自我的对象化和对象的人化

  · 自我意识有两方面,一是把自己对象化,二是把对象人化,类意识不仅是人类的意识,还包含宇宙的意识,宇宙也通过人的自我意识展开,体现了自我意识的无限性。

  · 从自我意识的主观来看,我和我们本是一体,但在客观上必须得到他人的承认,否则就无法成为真正的类意识,成为社会结构,反而丧失自我意识。

  · 自我意识如果无法建立,它就会以命相博,因为自我意识就是生命,通过生死搏斗逼迫比人成为自己的奴隶是建立自我意识最初的唯一方式。

  2) 主奴关系的辩证法

  · 主奴关系是一种辩证的政治关系,是早期人与人之间相互承认的一种关系,由生死搏斗建立,战胜方成为主人,战败方选择死或成为奴隶,这是一种自愿的选择。

  · 主奴关系中包含高贵意识与卑贱意识的对立,主奴共建一种客观的自我意识,自我是高贵的主人,对象是卑贱的奴隶,自我意识是自我和对象的关系。

  · 主奴在一种辩证关系中得到相互承认,主人若失去奴隶,便认为自我意识不完整,自己可能成为别人的奴隶,奴隶失去主人也无所适从,因为他没有独立人格。

  · 在此关系中,主人是被动的,通过奴隶间接地和自然打交道,奴隶是主动的、能动的,直接和自然打交道。

  · 奴隶有自我的意志,但他没有意识到,认为自己在服从主人的意志,而在具体的劳动中,他运用自己的意志,使自己的对象内在化,开始形成自我意识。

  · 主人不劳动,只能享用劳动成果,而奴隶在制造产品时,在对象上分离他的欲望,把对象看作自深本质的对象化表现,自我意识由于他在对象上看到自己而建立。

  · 主人只能把奴隶看作自己的对象,可奴隶也有自我意识,所以主人看似高贵,前途确是堕落为卑贱,奴隶看似卑贱,而前途是上升为高贵。

  · 主人的高贵建立在生死搏斗的偶然性上,而奴隶的高贵是人格的高贵,人比动物高贵就在于他有人格,所以主奴关系走向人格独立平等意识的觉醒和自由意识的诞生。

  3) 自我意识的自由

  · 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一个人可以剥夺、处死另一个人,但无法毁灭他的人格,支配它的意志,黑格尔提到了斯多葛主义,斯多葛主义提出,戴上枷锁,我还是自由人,主人和奴隶、皇帝和平民在人格上是平等的。

  · 斯多葛哲学是三个自我意识的哲学之一,另外两个是伊壁鸠鲁哲学和怀疑论哲学,伊壁鸠鲁派的自我意识建立在感性上,怀疑派的自我意识建立在排除所有感性和理性的基础上,斯多葛派是建立在理性上的普遍自我意识的哲学。

  · 斯多葛派从普遍理性的上建立自由哲学,不受感性的纠缠,伊壁鸠鲁派强调只有通过个体幸福才能感受自由,怀疑派追求抛弃感性并悬置理性。

  · 自由意识需要一个超越性的普遍根基,个别的感性根基不能提升自由意识,斯多葛派用普遍的自我包容一切对象,用自我意识凌驾一切。

  · 斯多葛派讲求,不管外界环境和肉体折磨,人始终自由,这导致了一种灵(自我)与肉(对象)的对立,造成一种苦恼意识,人陷入灵与肉的买矛盾而不能自拔,执着于理性导致放弃一切世间的欢乐,执着于享受便会成为动物。

  · 基督教里出现了自我意识分裂的心理结构,即苦恼意识,体现精神生活和世俗生活的矛盾,自我意识的两个环节在这里被切断,灵魂才是真正的自我,肉体属于魔鬼。

  · 灵对肉的排斥是自由意识的第一步,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之后,人们重新得到世俗的东西,更高层次的超越性精神追求还在,并沉淀为人格中的内在环节。

  · 灵与肉、精神与物质的矛盾只有在理性的层次才可以和解,理性是精神,是世俗生活、自然界和社会历史中的规律,理性解决了苦恼意识。

  · 理性的两个层析是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理论理性走向实践理性,自我意识便得到了完成,精神现象学说明自我意识如何建立,也就是主观精神。

  · 当人们确立了自由意识,便想创造出符合与这种自由意识的外在关系形式,一种自我和对象的关系形式,即客观精神,主观精神是客观精神的主观基础。

  · 客观精神首先是抽象法,然后是抽象法转向内心形成道德,最后道德和抽象法结合形成伦理,其中包括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

  · 国家是客观精神的最高体现,每个国家代表一种自由意识,而国际关系在历史中趋向一种自由的完善,黑格尔认为历史是自由意识的发展。

  · 历史会对国家的发展作出公正的评价,所以历史的偶然性中体现出一种必然性,人类社会把重心在不同国家转移,表现出自由意识的进步,这是黑格尔历史哲学的思想。

  · 世界历史不是人类可以预料和支配的,那是上帝的事,客观精神超出人类的理解范围,而真正的精神哲学最后把绝对精神通过人类精神生活的方式展现出来。

  (1) 绝对精神的三个环节:艺术、宗教、哲学

  · 绝对精神包括艺术、宗教、哲学,是上帝在人精神中的现身,讨论人的精神生活。上帝在客观精神中没有完全现身,而在绝对精神中出现。

  · 绝对精神所谈论的精神生活不再是一种心理结构,自我意识也不再是客观制度,而是客观精神生活,主观精神和客观精神在绝对精神中达到统一。

  · 一个人虽没有亲身经历世界历史的审判,但可以在艺术、宗教哲学中,通过一种理想化的方式掌握世界历史的掌握标准。

  · 艺术、宗教、哲学是绝对精神,本身又是一种历史,是发展的,这三者在历史中呈现出递进关系,虽然每个时代都有这三者,但地位不同。

  · 艺术以感性的方式把握绝对精神,宗教用象征的方式把握绝对精神,哲学用概念的方式把握绝对精神,黑格尔认为自己的哲学达到了绝对真理,世界历史在此终结。

  (2) 艺术

  1) 美或艺术的概念和自然美

  · 康德认为美只能有欣赏与评价,不能有科学,而黑格尔认为美可以有科学,这种科学实质上是艺术哲学,美的本质是有关艺术创造的哲学所探讨的对象。

  · 艺术创造是感性的,美是理念的感性显现,绝对精神表现的是理念,但最初只能用感性的方式表现出来。

  · 自然本身无所谓美不美,它为人的审美意识而美,人用艺术的眼光看待自然才能发现美,所以自然美的本质是艺术,是人的精神活动、创造活动。

  · 理念是普遍的概念,理念的的概念包含客观性,当这种客观性通过感性显现出来,就构成了艺术和美。

  2) 艺术的三个层次:内容、形式、艺术家

  · 美的内容是理念,黑格尔对艺术的第一个要求是,艺术必须有思想性,第二是这种思想性通过感性而非概念表现出来,不能直接称为理念,黑格尔称其为理想,即以感性作为表现形式的理念;美和艺术的两个层次是理念内容和感性形式。

  · 内容的第一个层次是“一般世界情况”,是普遍的、时代的、民族的精神,体现出普遍精神的普遍性,黑格尔称为神性;内容的特殊层次是“情景和动作”;内容的个别层次是“人物性格”,是典型形象。

  · 人物性格的中心是情致,艺术的核心是表达情致,情致是一种普遍性的情感,可以引起共鸣,打动别人,类似于康德提出的共通感。

  · 要想打动人,情致需要有普遍性,也要有特殊性,艺术中人物性格的特殊可以扩展人性的内涵,艺术可以拓宽人的心灵。

  · 形式是感性的,所以是自然的,凭空想象的东西是抽象的,然如果用感性的、对象化的形象表现出来,就可以在形式上达到完美。

  · 古典主义强调和谐、对称、平衡,我们以往认为那是自然的规律,黑格尔认为自然界存在这些和谐,是因为人将自然人化,人通过意识创作改造了自然,这些看似是自然界的规律,实则是人的规律,这是通过人和自然的交互作用解释的。

  · 艺术的客观性不是外在自然界的客观性,而是人的内心的客观性,人物性格本身有必然性,个性和情感的真实是艺术家首先要考虑的,而外表真实和自然真实是次要的。

  · 抽象艺术不能从想不想的角度去看,而要体会艺术家创作时的心情,黑格尔把形式也归结于内容,反对形式主义,认为那是艺术的衰落。

  · 艺术家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艺术作为一种主体的创造活动,诉诸于艺术家的天才的灵感,但黑格尔不重视这些,他的美学是理性主义的美学。

  3) 艺术史

  · 黑格尔描绘的艺术史不是艺术作品的罗列,而是通过时代精神划分,从哲学角度领悟一个时代艺术的共同特质,并与另一个时代的艺术作对比。

  · 艺术初期是“象征型艺术”,体现在建筑上,内容和形式在相互寻找,没有很好地结合,理念被掩盖在自然物质之下,这种艺术具有一种象征性,意思和形象相互隔离。

  · 到了古希腊罗马是“古典型艺术”,体现在雕刻上,内容找到了与之吻合的形式,即人体,反映了个人独立的时代精神。

  · 到中世纪之后是“浪漫型艺术”,内容和形式开始主动地分裂,有些人开始卖弄技巧,把艺术变成光和影的游戏,黑格尔认为这是艺术的衰落。

  · 浪漫型艺术在内容方面偏向于搞不懂的、神秘的东西,走向了宗教的神秘主义,宗教不再用感官打动人,而用观念引导人,以这种方式表达绝对理念。

  (3) 宗教

  · 宗教在历史上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是“自然宗教”,包括印度教、儒教、佛教等,儒教讲求天人合一,天是一种道德规范,建立在自然界之上。

  · 更高的层次是“精神个体的宗教”,包括古希腊宗教和犹太教,讲求天人相分的超越性,把精神表现在个体身上,人的精神克服、超越了自然。

  · 最高的宗教是基督教,它是宗教的宗教,体现了宗教的超越性本质,犹太教中的上帝高高在上,而基督教设置了一个中介,就是耶稣基督,他身上显示了人和神的统一,这不再是崇高的宗教,而是绝对的宗教,可以统一一切东西。

  · 基督教经历了三个阶段,《旧约》是“启示的宗教”,《新约》是“实证的宗教”,宗教改革后的新教是“自由的宗教”,它的启示不靠奇迹和威吓,而依靠内心的启示,在此阶段,宗教扬弃了表现而进入到哲学,新教是最具有哲学意义的宗教。

  (4) 哲学

  1) 哲学就是哲学史

  · 哲学体现为一种历史的发展,即哲学史,而在西方传统看来,哲学和历史是对立的、无关的,很多人认为写哲学史就是收集材料,但其实哲学史要写成哲学,体现哲学思想的内在发展,马克思把这叫做逻辑和历史相一致。

  · 哲学和哲学史是同一的,哲学家的观点不是代表个人,而是代表全人类,哲学家的哲学活动是人类精神的集体活动,哲学家的精神代表人类的精神。

  · 哲学家提出一种哲学,这种哲学的原则在他的哲学中占统治地位,而在历史发展中,通过后人的批判和吸收,下降为后人哲学体系中的一个环节。

  · 一般的哲学原理不存在,学习哲学就是学习哲学史,黑格尔认为二者是平行的,它的存在论相当于巴门尼德,本质论相当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中世纪,概念论相当于近现代哲学。

  2) 绝对精神与历史

  · 恩格斯认为黑格尔是历史上第一个在历史中发现规律的人,人的精神发展展现出一种轨迹,不断地自我否定,从而上升到更高的层次。

  · 黑格尔的理论看起来像是历史决定论,然而他所表达的是,人由自由意志创造出历史,这个历史表现出规律。

  · 马克思认为历史没有创造任何东西,而在历史中活动中的人创造了历史,这个思想在黑格尔那里也有体现,不过被掩盖在绝对精神的框架之下。

  (1) 序言

  · 法律是合理的,有一套逻辑在内,但在法律颁布时,逻辑尚未被人理解,需要解释,使合理的内容获得合理的形式,从而从自由的思维来看显得有依据,法哲学就是起到了为法律辩护的作用。

  · 黑格尔的一句被很多人误解的名言是,凡是合乎理性的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都是合乎理性的,这里现实不是指现存,而是指发展着的、要努力去争取的东西,是指现存的具有能动性和积极性的部分,这句话中,可以把现实的替换为按规律实现着的。

  · 西方的法有两层含义,权利和规律,自然法就是把人的权利归结于自然规律,黑格尔认为规律分为自然规律和法的规律,自然规律永恒不变,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法不是永恒的,而是出于人的自由意志。

  · 康德将法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自然法只有一种,即人天生自由,人的其他权利都以此为基础,黑格尔也认为法律是人为法,其中的权利可以设定,只有自由权不能设定,是所有法律的根据。

  · 法的规律和自然规律不同,法的规律不因事物存在就有效,法律中有“存在”和“应当”的一种矛盾在。

  (2) 导言

  1) 法的理念是自由

  · 法的理念是自由,这里自由的概念不是抽象而是能动的,法是哲学的分支,而哲学无法靠下定义建立,定义总是抽象而片面,而哲学的概念是发展的、运动的。

  · 法是一个过程,是实证的,在它的具体应用中显示出来,另一方面,自然法(人生而自由)虽然不是实证的,但可以在现实法的发展过程中看出人对自然本性的追求。

  · 不同实证法的衡量标准是与自然法接近的程度,而自然法和自由本身在实证法学中不做探讨,而作为一个设定的前提,法哲学原理的导论就是讨论自由与自由意志的。

  · 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凡是意志都是自由意志,自由以意志为主体才是现实的,而没有自由的意志是空洞的。

  · 黑格尔认为意志等同于思维,意志是理性的,康德也这样认为,用在理论方面的理性是理论理性,即知识,用在实践方面的理性是实践理性,即意志,不同点在于黑格尔将这两方面统一起来了,将理性视作既是理论的又是实践的。

  2) 第一层次的自由:抽象自由

  · 最低层次的自由是抽象的自由,这是一种绝对的抽象可能性,是一种抽象的否定性,动物只有由本能规定的一种可能性,而人有无限的可能性,进而可以拒绝一种或多种可能性,有一种决定的否定性,这是抽象的、消极的、否定性的自由。

  · 抽象的自由体现为摆脱一切或放弃一切目的,最纯粹的表现就是自杀,印度宗教和道家的自由都是抽象的自由。

  · 另一个例子是法国大革命,它是一种理想的狂热,这理想就是抽象的自由、平等和博爱,这种理想无法在现实中实现,因为任何制度都必然带来限制,所以在法国大革命中,抽象的自由体现为推翻和破坏。

  · 这种片面的自由不应该被完全抛弃,而应该被扬弃,因为它包含了自由的某种本质性规律,例如法国大革命之后,法国的各项制度法制得到建立。

  3) 第二层次的自由:任性或任意

  · 第二层次的自由是任性或任意,它不像否定的自由,要保持一种抽象的未选择状态,而要在千万种选择中做出一个自愿的选择,它具有一定的追求目的。

  · 然而,在目的达到之后,这种目的就变成了束缚追求自由的人的外在对象,所以这个层次的自由不能构成自由的全体。

  4) 最高层次的自由:具体的自由

  · 最高层次的自由是具体的自由,是前面两个层次的统一,在这种自由中,我选择了对我不构成束缚的对象,我在对象中看到自己,这种自由体现在友谊和爱情上。

  · 第一个层次(抽象)的自由是主观的,第二个层次(任性)的自由受制于客体,第三个层次(具体)的自由中主客达到统一,既有主观自由,又有客观自由。

  5) 任意的自由与法

  · 任意的自由属于法学的层次,任意的自由有两个方面,在形式(主观)方面是欲望,即追求某种目的,在内容(客观)方面是目的本身,欲望的对象就是目的。

  · 人的自由表现出一种任意性,在不断变化的过程中,这种自由总是出于自身选择,所以在形式上是自由的,但在内容上是受客观条件束缚的。

  · 自由不等于为所欲为,那是缺乏教养,真正的自由体现在一种确定的形态上,如伦理、道德、法等。

  · 任意的自由中主客观是矛盾的,任意的意志是矛盾的意志,从道德角度来看,形式上的自由是善,内容上的不自由是恶,任意的自由留有自我改善的余地。

  · 基督教是一种自由的宗教,给人的自由意志留有余地,人性本恶是由于自由意志,人也就可以凭借自由意志偏离恶走向善,这种善不是由上帝给予,而是自由意志获得。

  · 任意的自由导致恶、不道德和犯罪,所以需要把它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法的作用就是使任意的冲动构成合理的体系,不消灭欲望,而使人在合理的范围内追求欲望。

  · 法就是权利,在追求欲望(冲动)时不能损害他人同样的权利,对冲动进行反思的普遍性形式和规范,就是教养。

  · 作为思维的理智才是真正的自由意志,才能达到自由意志的自我意识,要建立法,就要有对自由意志的自我意识,而法是对自由意志的完全的自我意识。

  · 具体的自由是追求自由的自由,一般的自由是一种自然意志,一种情感或本能的冲动,没有从根本上受到自身意志支配,自由意志把主观自由当作自己的客观对象去追求,是主客观统一的。

  · 法是真正的自由意志,制定出实现自由意志的规范,法是一种由主观制定的客观自由,法所处理的是第二种自由,但本身达到了第三种自由。

  · 康德的法哲学认为法的规律要符合形式上的矛盾律和同一律,然而黑格尔认为法在内容上也要做到一致,每个人的意志可以提升到一种普遍意志。

  · 法有不同的发展阶段,东方社会用家庭法代替一切,社会契约论提出用市民社会的法代替一切,黑格尔认为国家的法是最高的,法只有在世界精神和世界历史那里达到绝对,在其他阶段都是相对的,是不断发展的。

  ·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依然遵循从抽象到具体,先论述抽象法,再论述道德,最后论述伦理,其中包括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

  (1) 人格和所有权

  · 人格在西方来源于角色一词,是人的代表,在宗教中类比为位格,上帝是三位一体的,具有位格而不具有人格。

  · 人格表明自由意志是个别的,黑格尔说人格在有限中体现无限,人的身体是有限的,但人格是无限的,其无限性在于人对自身本质有一种认识,即人格具有权利能力。

  · 人就可能性而言是高贵的,在形式上人具有人格性和权利的能力,但从现实生活上看人是卑贱的,人能获得的只是一些有限物。

  · 抽象法由人格概念构成,它有一个抽象的绝对命令,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抽象的可能性不包含情感和需要,只要是一个人,就必须获得尊重。

  · 法是自由的直接定在,即法是自由的客观存在,表现为是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所有权,第二是契约权,第三是对不法进行防范和惩罚的权利,即诉讼权。

  · 所有权之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人的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人格对无限性的体现是主观的,可以依靠以体现自己的只有所有权。

  · 人格是抽象的,具体体现为所占有的东西去,而人不是抽象的,人与对象不可分,人有权使自己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的物种,进而占有它,这是一种自然权利。

  · 黑格尔在探讨所有权时,立足于人与物的关系,而忽略了人与人的关系,马克思对这一点进行修正,提出所有权本质是人与人的关系,只是体现在人与物的关系上。

  · 黑格尔对人与人的关系有所提及,但说得比较模糊,在对一个东西是不是可被人占有的物的讨论中,他说有的东西不是物,但可以通过转让变成物,如知识产权,而转让就涉及到人与人的关系了。

  · 关于人是占有自己的身体还是所有自己的身体,黑格尔从自由意志的角度来解决,所有具有自由意志,而占有没有,所以身体是占有物而不是所有物,可斯多葛派认为占有身体是一种自由意志行为,人可以放弃占有,即自杀。

  · 对于此问题还要诉诸于人与人的关系,人对自己身体的占有一旦得到他人承认,就可以成为所有,人身所有权是最基本的所有权,不可转让,其他所有权建立于它之上。

  · 人对身体的占有是必然的,而对外在物的占有是偶然的,财产是偶然获得的,而法要保护这种偶然性,所以财产平等是用不合理的手段剥夺偶然所得,是不法。

  · 所有权的偶然性表现在先占取得,在某物没有他人自由意志注入其中时,人就可以在此物上体现自己的自由意志,后来者不可以再注入自由意志而妨碍他人自由意志。

  · 自由是自行开始的一个因果序列的原因性,自由意志是排他的,所有权的含义不单指一个自由意志和其对象的关系,而是指多个自由意志之间的关系。

  · 所有权有三个环节,占有、使用和转让,占有的三种方式是直接的把握、给物以定形(加工)和插上标签。

  · 物的使用包含黑格尔主奴关系的认识,这与当时德国的农奴解放运动有关,黑格尔认为使用一个物应根据其特点赋予其价值。

  · 物的价值的量体现在转让中,有价值的物可以转让,互相转让是交换,其原则是等价交换,转让和等价交换是使价值得以形成和表现的唯一方法。

  · 有些东西不可转让,如人格、自由、宗教信仰、伦理道德,人如果转让这些东西,就不被承认为人,进而失去了转让任何东西的资格。

  (2) 契约:公意与众意

  · 契约是不用意志的统一,黑格尔指出契约中双方达到的是偶然的统一,它体现的是共同意志而不是普遍意志。

  · 共同意志,即公意,由卢梭提出,众意是指大家各自不同的意志,公意是指众意中一致的部分,国家应建立在公意的基础上。

  · 卢梭的公意实际上已经包含黑格尔普遍意志的含义,但黑格尔认为共同意志实际上还是众意,是偶然的,而普遍意志是每个人的一种更高的本性,不通过社会契约确立。

  · 黑格尔提出国家这样的实体不能由契约的方式建立,契约不能表达普遍意志的本质,而共同意志是一种特殊的意志,必然会导致不法。

  (3) 不法

  · 不法是法的现实性表现,有不法才能体现法的威力,这是一种辩证法,不法分为无意中不法、欺诈和公开不法。

  · 抽象法从结构上说是一种强制,即对暴力施加暴力,法与道德的区别在于,法必须强制,而道德不能强制。

  · 刑法是对犯人理性的尊重,刑法订立之初得到了犯人的认可,他在犯法后,只有得到惩罚才能体现他的自由意志和理性的一贯性,所以受刑是犯人的一种权利。

  · 当犯人体会到受刑是自作自受时,就会产生忏悔意识和道德意识,犯人犯罪时,他的行为和道德意识是分裂的,而忏悔使分裂的人格重新趋于一致。

  · 道德讨论的不再是自在的自我意识,而是自为的自由意志,是一种自我相关的否定性,与外界无关。

  · 道德是一种主观意志法,是一种应当的东西,道德问题是心里的应当,而只有在伦理中,应当才能成为现实的制度。

  · 法主要是禁令,而道德主要是肯定性的东西,作为一种肯定性的要求,道德是意志之间的关系和协调。

  · 康德的道德是一种抽象的、形式主义的原则,与幸福无关,而黑格尔与他不同,将意志间的肯定关系和幸福联系在一起。

  (1) 故意

  · 认识的法指出,一个行为只有是故意的,行为人才能对行为负责,因为此行为由意志造成,意志的前提是知情,故意的行为应当负责直接后果。

  (2) 意图

  · 故意只问是否有意为之,不问动机,而意图考虑行为的动机,康德讲的为义务而义务在黑格尔看来是不可能的,一个人在完成义务时需要某种满足或福利作为动机。

  · 黑格尔强调,做道德的事时是有意图的,人要满足自己的福利,这种福利不是完全感性的,本身具有普遍性。

  · 黑格尔认为行为的动机和效果应该是统一的,康德强调动机,而黑格尔强调后果,善是被实现的自由,是道德的终极目的,康德认为至善无法达到,而黑格尔认为至善可以达到,至善的动机叫做良心。

  (3) 良心

  · 善在后果中体现出来,人就意识到它是由主观意识造成的,如果人也能意识到善达到绝对的客观性,人就有了良心,良心意识到善良意志是最普遍的意志,不受任何特殊目的的束缚,良心被黑格尔称为自己同自己相处的最深奥的内部孤独。

  · 康德讲的良知是一种空虚的形式,讲的是形式逻辑上相一致,他的道德律是,要使人的行为准则成为一条普遍的法则,黑格尔对此进行批判,认为这种形式主义可能会成为不道德的辩护工具。

  · 义务应符合于理性,可康德所讲的理性太过形式化,黑格尔的理性法则体现在良心中,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良心摆脱了一切外在追求。

  · 黑格尔也批评良心,认为良心是主观的、形式化的,对外部世界不起作用,作为形式的良心甚至可以是恶的出发点,它是由不经反思的自然意志出发的。

  · 孩子或野蛮人的意志谈不上善恶,因为他没有认识,自然意志和认识的结合可能会带来快速的堕落。

  · 伪善是道德观点中主观性的最高峰,人把本性看作绝对道德的,又不能摆脱欲望的纠缠,于是把罪恶的欲望装扮成善的,这就是低层次的伪善。

  · 高层次的伪善是,目的是善的,但为了达到善的目的不择手段,一味强调内心的道德,而不顾外在效果,就会走向伪善。

  · 道德有预期的客观体现就不再是伪善,道德体现在客观上,形成一种制度,这就是伦理,权利和义务在道德中是分离的,而在伦理中达到了统一。

  · 伦理分为三个层次,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主观认定的权利在伦理中才能得到实现,伦理体现为客观存在的制度,但也是主观的,每个人都认可。

  (1) 家庭

  · 家庭是精神直接体现出来的一种制度,它建立在爱之上,爱是自然形式的伦理,本质是渴望和他人合为一体,而现实中这是不可能的,所以爱包含了一种非理性的矛盾。

  · 婚姻是一种爱,这种爱不是自然情感的消极感受,而是伦理性的,相互之间有权利和责任,因此一夫一妻制不是偶然的契约,其根源是人格的单一性和独立性。

  (2) 市民社会

  · 市民社会建立与利己的目的,在这种目的中有很多关系需要协调,有很多制度需要建立,黑格尔将其称为外部的国家,他还不是真正的国家,真正的国家是精神性的。

  · 市民社会是普遍形态的精神实体,包含三个层次,劳动和需要的体系、司法、警察和同业公会。

  1) 劳动和需要的体系

  · 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是利己的,同时也是利他的,在工作中大家分工协作,相互需要,相互得到承认,市民社会这种精神实体离不开物质,物质的基础是劳动的需要。

  · 劳动中包含解放的环节,人们通过劳动组成精神实体,并在其中实现自由,劳动是一种具有教育性质的实践活动。

  · 劳动形成社会财富和阶级分化,市民社会被分为三个等级,农业等级包括领主和农民,产业等级包括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普遍等级包括公务员和知识分子。

  2) 司法

  · 这里黑格尔主要讲民法和刑法,而不涉及公法和宪法,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的活动需要一个自上而下的司法的调节,司法在经济关系和需要的体系中有深刻的根基。

  · 黑格尔认为法律不应仅仅是专业知识,法的任务是使法变得简明,人人都能认识,司法的完整应以此为目标,但这只是一个理想,绝对的完整无法达到。

  · 法律具有一种超越性,每个人都是自私的,是理性人,是经纪人,法律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包括国王。

  · 证明法的地方是法院,法的证明程序是法理和法院的本质,此程序本身是一种权利,而它的弊病是形式主义,体现为法律程序无限拖延。

  · 法院必须遵守两个原则,一是审判公开,且必须说明程序,二是裁判分离,裁交给检察院,判交给法院,在才能保护公正。

  · 黑格尔认为司法主要是一种知识过程,一种判断、推理和证明的过程,所以司法中的主观性是不可避免的。

  3) 警察和同业公会

  · 这里的警察是广义的,它的职责包括很多公共事业,最根本的职责是维持市民社会的秩序和制止骚乱。

  · 同业公会就是行会,每一个行业工会保护本行业的利益,它具有一种职业上的特权,行业的尊严和家庭中的爱一样,也是一种伦理性的根源。

  (3) 国家

  · 黑格尔认为一个人成为国家成员是最高义务,人不能脱离社会,而社会表现为国家,所以人不能脱离国家,黑格尔这里有些偷换概念,但他所说的国家是理念中的国家。

  · 黑格尔反对卢梭,认为国家爱不是共同意志而是普遍意志的产物,不能成为契约,因为普遍意志不是偶然的,人本质上只能作为国家成员而存在。

  · 尽管现实的国家都是有缺陷的,但每个国家的本质环节都是神圣的,黑格尔对国家的讨论分为三个层次,即国家法、国际法和世界历史。

  · 国家是具体的自由的实现,私人权利必须服从国家,因为国家是私人权利的内在目的,国家是任何人达到福利的唯一条件。

  · 黑格尔把国家比作有机体,卢梭也是如此,他反对三权分立,认为那是国家灵魂和肉体的对立,是一种机械观,代表人民意志的立法权是至高无上的。

  · 黑格尔的国家法的三权中,王权代替了司法权,其中王权是最高的,他强调精神而非直接层面的君权神授,宗教和国家在精神上要一致,在体制上要分离。

  · 把三种权力对立起来会破坏国家这一有机体,典型的例子是法国大革命,只有直觉的理性或辩证的理性才能说明三者的关系。

  · 王权代表国家的主权,但王权本身不是无法无天的,它被立宪所限制,国王是国家形式上的顶峰,而实质上起作用的是法律,君主只是把他的主观意志加到法律上,黑格尔的国家学说体现了一种限制君权的改良愿望。

  · 行政权包括司法权和警察权,分别属于市民社会和国家爱的层面,行政权的作用在于把市民社会的精神转变为国家精神,它把王权和市民社会在立法权中加以沟通,起到了具体的调和的作用。

  · 立法权通过中间阶层的调和,把同业公会的精神提升为国家精神,使立法体现为既包含王权又包含行政权的东西,它和行政权一样,起到调和政府和人民的矛盾的作用。

  · 黑格尔认为农业等级里的土地贵族在议会中起到决定作用,他推崇长子继承制,认为这可以使长子摆脱财产的限制,全身心为国家服务,这具有政治意义。

  · 黑格尔强烈支持言论自由,认为这方面应该彻底放开,不是人身攻击的言论都应被允许发表,国家是实体性的东西,不会受到言论的危及。

  · 黑格尔对资产阶级国家的要求受德国封建传统影响很深,虽说是理想社会的蓝图,但反映的事普鲁士王国国王、议会和人民脱离的现状。

  · 马克思主张,要建立纯粹的资产阶级国家,要把立法权放到最高,实行普选制,可一旦这些实现,国家便会消亡,转变为自由人的联合体。

  · 黑格尔认为国家不是为保障民众安全而建立,反之,个人应为国家而牺牲,这样他才实现了他的权利和自由,此观点被批判为矛盾的,黑格尔反驳,表现在国家上面的普遍自由意志,个人意识不到。

  · 国家和国家之间没有争议可言,每个国家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黑格尔认为康德提出的国际联盟和国际法是暂时、偶然的,随时都会因各国利益更改或破裂。

  · 黑格尔认为战争可以使一个民族保持生机,因为战争提高了人的义务感,康德的永久和平不能达到,也不应达到,永久和平会使一个民族堕落腐败。

  · 家庭的伦理体现在爱上,市民社会的伦理体现在行业的尊严上,二国家的伦理学体现在英勇的义务上。

  · 战争的权力必须掌握在代表国家主权的君主手中,战争是国家之间的而不针对个人,所以国际法应有一个理性法则,即尊重战败国的家庭私人生活和社会制度。

  · 战争是有理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最终的裁定者不是人的理性,而是世界理性和历史理性的权力。

  · 历史是自由意识的进展,黑格尔认为在古代东方,只有一个人是自由的,在古希腊古罗马,一些人是自由的,在日耳曼世界,一切人都是自由的。

  邓晓芒,《邓晓芒讲黑格尔》

  邓晓芒,赵林,《西方哲学史》

  黑格尔,《逻辑学》

  黑格尔,《自然哲学》

  黑格尔,《精神哲学》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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