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法兼修,谈律师职业伦理

   摘要:如今,在大力推广依法治国的环境下,以德治国的重要性亦得到更深刻的认识。作为法律职业伦理的重要内容,律师职业伦理的相关探讨在进一步的深入。律师职业伦理是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律师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良好、完善的律师职业伦理,是社会发展和法制健全的支撑与重要衡量标准。律师职业伦理在国家机器的运转中,社会生活的规范中都发挥着重大的价值。文章首先对律师职业伦理的内涵和价值进行了简要概括,并简述了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后通过对律师职业伦理发展阶段的梳理,总结了律师职业伦理的主要内容,揭示了律师职业伦理的现状,最后对新时代下律师职业伦理的发展方向作出展望。

  关键词: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德治

  1 律师职业伦理概述

  “法律家的任务,在拥护天下的正义,惩斥不义,建国家于健全的道德基础上”。律师职业伦理是律师职业所要遵循的必要道德准则,只有健全、完善的律师职业伦理得到良好的遵循,法律的正义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

  职业,即个人所从事的服务于社会并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人作为以社会属性为本质的生物,从事着各种各样的职业。凡属职业,均有其规范、纪律和责任,以此形成职业活动中的伦理关系及其调节原则,即所谓的“职业伦理”,律师作为社会各主体提供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同样有其职业伦理。另外,基于律师职业的专门性、技术性以及自治性,其职业伦理的特征更加明显。

  律师职业伦理是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律师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良好、完善的律师职业伦理,是社会发展和法制健全的支撑与重要衡量标准。从该角度而言,律师职业伦理在国家机器的运转中,社会生活的规范中都发挥着重大的价值。首先,作为一个应运而生的职业,律师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之中,基于个人的独立诉求而生,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过程中,维护市场经济的基本秩序,促进其良性、健康的发展;其次,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律师职业伦理的存在有利于法律实体价值和程序价值的实现,从而为依法治国提供坚实的价值遵循;另外,律师职业伦理在推广民众的法律教育、培养民众的法律信仰、推动法治的顺利实施方面,均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律师虽为法律的应用者,但更是道德的遵守者。职业伦理规范侧重于从道德的角度对律师工作进行评价和约束,不仅反映了德治在现代社会中与法治的微妙关系,也揭示了德治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影响。

  德治,在我国有着悠久且深厚的传统,“德配王命,民贵君轻”是中国法制历史中的显著特征与优良文化。从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到汉朝的德主刑辅、礼法并用,从魏晋的存留养亲、五服治罪到唐朝的德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历朝历代的治国思想从未跳脱德治与法治的范围。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德治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律的支撑作用,实现道德和法律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如今,在建党一百周年之际,我国的法治工作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在大力推广依法治国的环境下,以德治国的重要性亦得到更深刻的认识。“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要发挥法治对道德建设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把道德导向贯穿法治建设全过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正如习总书记所倡导的,法治国家、和谐社会的构建须“德法兼修”,尤其是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注重职业伦理道德,是重中之重。

  律师职业伦理在律师职业的践行中逐渐形成,为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应运而生。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对于律师行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使其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不断完善。我国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990-1993年为初创阶段。1990年,为切实搞好律师队伍的整顿工作,促进律师从业清廉,树立良好的律师形象,司法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总结各地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经验,颁布《律师十要十不准》,正如文件名称所示,该规范的内容一共只有十条,规定过于笼统、模糊;1992年,为保障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律师惩戒工作的严肃性,司法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颁布规章《律师惩戒规则》,该规则规定了律师工作的违规、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惩罚措施;1993年,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司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律师职业伦理作出具体、完整的要求。

  1996-2011年为体系化阶段。1996年,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该法共七章六十条,内容涉及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律师协会、法律责任等方面,为我国的律师职业伦理提供了总体架构;2001年,全国律师协会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进行了修订,较1993年的规范,本次修改后的内容明确列举了律师不得采取的不正当竞争方式,使律师职业规范更加完善;2004年,《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通过,对律师的保密义务、利益冲突和律师广告和宣传管理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2008年司法部对律师职业伦理行为进行了细化;2010年,《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对律师的工作状况监督的力度加大,规范律师执业行为;2011年全国律师协会颁布实施了修订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至此,我国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形成一定的体系。

  2013年-至今,完善阶段。2013年《律师法》经三次大修改后开始实施,为律师行业提供了重要的指导作用;2016年,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司法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该规范规定了律师执业条件、律师执业许可程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对律师职业伦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经三十余年的实践与总结,我国的律师伦理规范逐步成熟、完善,成为律师行业进步的重大的基石。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科技的创新与应用,越来越多的社会关系进入到法律调整的领域之内,这对律师执业也是一项重大挑战,需要更全面的规范予以支撑。

  目前我国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等。不同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内容和侧重点不同,但从其规制目的出发,其整体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在核心精神上,坚持党的领导,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律师职业伦理最为重要的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加强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全面提高党领导经济工作水平,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政治制度的优势。正如习总书记所言“党是我们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古人讲的“六合同风,九州共贯”,在当代中国,没有党的领导,这个是做不到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三条明确规定:协会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律师应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推动司法的进步。

  在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上,律师是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环境下而生的,因此,敬业勤勉是对律师的基本要求。《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六条规定,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另外,律师对其当事人应尽一定的忠实义务和保密义务,《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等。

  在律师与同行之间的关系上。律师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合作,不得进行恶意竞争,共同促进律师行业的进步。我国《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规定,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庭审或者谈判过程中各方律师应当互相尊重,不得使用挖苦、讽刺或者侮辱性的语言;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公众场合及媒体上发表恶意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等。

  在律师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上。律师应当规范参加诉讼与仲裁,与司法机关一起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律师对司法机关负有真实义务,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规定律师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规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应当尊重法庭、仲裁庭等。

  现代律师制度至少可追溯至古罗马时代甚至古希腊,古罗马人发展了复杂的成文法典以及诉讼制度,包括辩护律师制度,都为近代西方法体系所继承。由于我国古代文化上对诉讼的排斥,我国历史上没有形成法令及民众认可的律师制度而我国的律师,直至新中国成立后,律师行业才逐步发展起来。相比于西方,我国的律师行业起步较晚,发展较为缓慢,因此,虽然我国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已达到一个相对完善的现状,但目前的律师职业伦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我国的律师行业成长于市场经济蓬勃发展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增长,使对法律服务需求急速上升,律师职业也被视为极具营利性质的行业,更有甚者高喊律师只是为了赚钱,而抛社会正义于不顾,这是公众对于律师行业的一大误解。事实上,我国的律师职业正面临着多层次的伦理冲突。虽然律师制度早已确立起来,但我国的律师伦理还停留在古代的“讼师”水准上,律师职业伦理规范一方面提倡律师要维护正义,另一方面限制律师的执业权利;一方面强调律师要维护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另一方面要求不能忽视社会利益;一方面推进律师的市场化,另一方面紧抓律师的正义感。种种冲突使得律师职业伦理规范难以全面的规制律师职业行为。

  造成我国律师职业伦理困境的原因也是来自多方面的。比如我国建国初期法制不健全导致律师制度先天发展不足、律师的管理建设以及惩戒机制等律师管理体制存在弊端、律师执业保障不完善导致多数年轻人初进律师行业即碰壁灰心、律师职业伦理规范没有摆脱“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导致其缺乏实际可操作性等。

  正如台湾学者陈长文曾在《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中写道:“我们应该深刻反省的是,为何大众对律师行业会有这样的负面评价呢?其中有哪些是导源于社会对律师的误解,又有哪些是因为我们自己努力不够呢?对于大众的误解部分,我们应该积极透过说理和行动,向社会大众解释:对于努力不够所造成的批评,则应坦然纳之,并引为自励改进的砥砺石。”面对目前所出现的律师职业伦理困境,我们同样应积极反省,自励改进。在加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培养律师职业道德的同时,调整律师管理模式、完善律师惩戒机制、加强律师执业保障、细化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为律师行业在适应新时代的进程中打好地基。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到具有时代特点、时代意义的新阶段,在这一新的历史方位上,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同时,依法治国进入新的实践阶段,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取得了重大成就。新时代与法治国家对法制工作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师职业伦理在新时代亦被赋予了新的精神内涵。

  新时代的律师职业精神首先表现为法治精神。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部分,拥有坚定的法治信仰是十分必要的,遵守宪法法律,拥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守住律师职业的底线和红线;其次,新时代的律师职业精神表现为诚信尽职,新时代的社会是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且变幻莫测的社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形形色色利益的诱导、权力的倾斜,如何坚守自己的立场、捍卫内衣的道义、对委托人诚信尽职成为了一道考验;最后,新时代的律师职业精神表现为网络精神。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律师职业伦理面领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在互联网时代,律师的执业环境发生了很大的改变,许多传统的工作方式被新型模式取代,比如律师多采用互联网等平台发表自己的言论、展示自己的观点,与此同时,律师的言论同样被放大在公共环境中,受着群众的监督。当部分律师利用互联网及社交平台,做一些有违职业道德甚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事情,如利用社会热点进行炒作,发布一些不正当言论、甚至是故弄玄虚、欺骗误导的言论来达其目的时,律师的社会评价会受到极大影响,人们对律师的信任、对司法的信仰将遭遇重大打击,这就需要律师培养成正确的网络精神,合理的利用互联网进行职业发展。

  2021年正值建党一百周年,历经数十年的改革与实践,我国的法治进程亦向党交出了一份满意的答卷。在新时代的要求下,党和政府更加强调人才强法,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和法治人才培养,提高法治工作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律师行业作为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职业伦理道德,优化职业行为的同时,需投入更多的力量于公益服务之上,将定期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援助、走访慰问困难群众、校园法律宣讲、举办法治讲座、向社区赠送法律书籍等公益活动作为执业的一部分,为新时代法治国家的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前进发挥自己的价值。                          来源:新疆大典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