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经验交流范文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经验交流篇1

  2008年1月,在全国范围内,上海市一中院在中级法院层面率先引入了多元化调解机制。应该说,这项工作的开展,是在构建和谐社会大背景下,在司法为民的大局观下,对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化解纠纷的积极探索,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

  多元化调解的现实背景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的觉醒,进入法院的纠纷越来越多,纠纷的化解难度也越来越大,中级法院民商事二审审判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与此同时,由于审判实践中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不合理,大量事实争议不大、法律适用明确的民商事二审案件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造成诉讼成本投入与产出的不均衡。多元化调解,就是在中级法院民商事二审案件繁简分流的基础上,发挥调解优势,减少纠纷解决成本,加快纠纷解决速度,强化纠纷解决效果。

  在我国,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都有着比较长的历史和经验积累,然而在法院审前阶段引入非现任法官的其他主体来从事调解,则是一种新的尝试。2003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联合区司法局在法院内成立了“人民调解窗口”,走出了涉诉纠纷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的第一步。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06年上海市高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规范民事纠纷委托调解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委托调解的主体、范围、期限等问题。据此,上海市一中院在2007年底和2008年初,分别制定实施了《庭前程序操作规则》、《二审民、商事案件简化审理操作规则》等,为多元化调解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多元化调解的实践操作

  上海市一中院多元化调解启动两年以来,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以一定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为基础选聘调解员。多元化调解主要针对民商事二审案件,对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的要求较高,因此,上海市一中院主要从本院及辖区法院中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退休法官、本院及辖区法院聘请的人民陪审员、本院辖区各街道司法助理、具备法律知识或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及其他适合做调解工作的人员中选聘调解员。

  第二,从繁简分流的角度确定多元化调解案件。我们把解决纠纷和化解纠纷并重作为多元化调解选案分案的指导思想。解决纠纷注重的是数量,化解纠纷注重的是质量。一定的数量是实现多元化调解分流案件、提高调解员工作积极性的需要;一定的质量是发挥多元化调解优势、促进案结事了的需要。

  第三,从工作特点出发注重调解员培训与经验交流。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向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调解工作的开展也是如此,好的调解工作往往都是经验的累积与运用的结果。为此,两年来上海市一中院充分重视调解员培训与经验交流,要求人民调解员掌握调解方法和技巧,完善调判衔接。在经验交流中,有调解员将调解心得归纳为:“耐心地倾听”、“找准切入点”、“方法因人而异”、“解释法律和政策”等几个方面,受到了调解员与法官的一致认可。

  多元化调解的多重效果

  两年来,调解员充分发挥了他们对工作的“热情”、弘扬了人间的“亲情”、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温情”,具体来讲,可以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效化解矛盾。调解员的工作方式、方法以及对工作的热爱、奉献,对有效化解矛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丰富的生活阅历,使得调解员在和当事人相处过程中能够较快地找准情感突破口,和当事人产生共鸣,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也使调解员能够用老百姓听得懂、看得懂的方式来调处案件,提高当事人对于调解过程的接纳度;耐心的态度,容易拉近和当事人之间的距离,在充分倾听和疏导的过程中,使得当事人的情绪得到排解;对调解目标的不懈追求、对调解工作的满怀热情,使得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不轻言放弃,想当事人所想,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彻底化解。特别是一些易激化矛盾案件、群体性案件,经过调解员春风化雨般的调解工作成功地实现了“案结事了”。

  二是缓解审判压力。多元化调解,不仅能分流部分简单民商事二审案件,缓解审判压力,使法官从海量的案件中脱出身来,集中力量办好疑难案件;而且还发挥着“案结事了”的带动效应,同样一起案件,发挥多元化调解优势能够使得案件调撤结案甚至当场执行,那么相应地,当事人申诉、上访、申请执行的可能性自然也就降低或者消失了。所以说,多元化调解工作在缓解审判压力方面,是事半功倍的。

  三是降低诉讼成本。当前,民众对司法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需要公正的司法,更需要便捷的司法;不仅需要能够接近司法,更需要以多种形式接近司法。上海市一中院多元化调解工作的开展,为诉讼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将案件交由人民调解员调解,使得纠纷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调处完毕,当事人便能及早地从诉讼中解脱出来。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经验交流篇2

  一、当前我区矛盾纠纷面临新的发展形势

  随着我区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利益格局调整加快,人们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矛盾的触发点增多,多元化趋势明显增强,民间纠纷成因日趋复杂,呈现出许多新特点:

  1、离婚与相邻权纠纷居高不下。*6年我区排查的矛盾纠纷中,婚姻家庭邻里纠纷逐渐增多,约占58.6%。除传统的赡养、抚养分歧和性格、文化、志趣差异等原因外,经济社会的冲击带来思想观念的变化、婚姻意识的淡泊,造成离婚或解除婚约者越来越多。此外,经济矛盾也是离婚纠纷的另一大原因,受风俗习惯影响,加上部分人感情基础薄弱,婚前索要彩礼,大操大办婚礼,导致婚后负债累累,生活困难,引发一系列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主要为农民在拆旧房建新房时邻里关系处理不当而引起。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如化解不及时,极易引发家庭、宗族矛盾,引起群体性乃至暴力事件,造成社会不稳定。

  2、劳动争议纠纷上升趋势明显。在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转换、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大量生长、外来劳动力交叉流转等诸多因素影响下,劳动争议纠纷上升趋势明显。其主要原因:一是企业制度的不规范。企业没有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自身的内部规章制度,造成企业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管理者的随意性和无序性,规章制度的违法性,直接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争议纠纷的产生。二是劳动合同管理的不规范。一些企业法律观念淡薄,采用不签订、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或者采用签订“霸王合同、生死合同”等,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利益,导致纠纷不断产生。三是劳动关系利益化。在市场经济作用下,企业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而劳动者则追求自身价值的最大实现,这势必使劳资双方在利益方面构成了矛盾性,形成了利益冲突。

  3、房屋宅基地及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复杂化。*6年共排查这类纠纷64起,占纠纷总数的7%。主要原因:一是村庄规划执行不严。抢占、强占、多占宅基地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建房规格不统一,因排水、通风、采光等因素引发邻里发生争执、械斗,影响社会稳定。二是土地产权不清。因历史或政策原因,土地使用者没有取得合法手续,在土地承包、土地转让、产权变更中产生的土地纠纷层出不穷。三是界定不明。主要是因山林承包引发边界、山林权属、承包合同等问题的纠纷。如*6年,马甲镇彭殊村与*镇南塘村因交界长蓝坑、尖石山、大路尾山的山林地存在“插花”,80年代初林业部门在林权确认过程,因林权测量图与实地存在偏差,导致将马甲镇彭殊村28亩林地错划给*镇南塘村。后经区林业局、司法局、马甲镇、*镇一年多来共同努力调处,于*7年初这起纠纷终于调解成功并达成协议。

  4、征地拆迁补偿纠纷调处难度大。城市化加快推进,一小部分农民在政府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为谋取经济利益最大化,大肆非法占地,违法建筑,蓄意唆使其他群众开展破坏活动;部分群众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混淆是非,导致一系列征地拆迁纠纷问题出现。这类问题牵涉面广、纠纷人数多,法律问题复杂,调处工作政策性强,调处难度较大,极易引发引发群体性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

  5、新类型矛盾纠纷问题造成的隐性突出。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管理水平没有相应提高,出现了一些新类型的纠纷隐患,如城市小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较典型的有:万安街道吉源小区因物业管理移交问题引发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矛盾纠纷;双阳街道阳江社区因物业管理不善导致业主车辆被盗引发与物业管理公司的一系列纠纷。环境污染纠纷,较典型的有:*镇白洋村,一外来人办养猪场造成周边环境污染,影响到该村9个村民小组部分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引发的纠纷。这些新类型纠纷问题,一般涉及人数相对较多,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面广,存在的隐性问题多,如处理不好极易激化矛盾,产生群体性上访、群体性械斗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大局。

  二、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的几点思考

  构建大调解格局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社会工作。必须坚持多级联动,横纵有序,切实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切实把各种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切实营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一)健全机构,构建矛盾调解工作组织网络。按照“巩固村级基础、完善乡镇层次、强化区级指导”的思想,建立健全各级人民调解领导协调机构,形成乡镇、村居、小组、调解员的四级纵向调解网络,构建综治、法院、公安、司法、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横向大调解工作格局;要按照“五有”(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印章、有调解文书、有统计台帐)和“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切实发挥起“第一道防线”作用。巩固完善和恢复重建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推动在非公有制组织中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稳妥地发展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在一些新兴行业、特殊地区,如集贸市场、重点工程工地、流动人口聚居区等探索建立专门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断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覆盖面。

  (二)协调一致,保障矛盾调解有序运行。围绕“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筑牢维稳第一道防线”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创新调解工作机制,拓宽调解工作领域,努力化解新时期社会各种矛盾纠纷。一是关口前移,及时准确掌握矛盾纠纷苗头信息。建立矛盾纠纷信息员制度,完善镇、村、村民小组三级信息网络,及时捕捉和发现影响社会稳定和引发矛盾纠纷的苗头,提前预测和部署,确保信息及时、准确、畅通,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防患于未然。二是把握关键,注重敏感时期矛盾纠纷集中排查。注意研究掌握新时期民间纠纷发生的特点和规律,及时有效地调解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的常见性纠纷。在每年重要节假日和重大会议、活动期间,集中组织全区性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对重大矛盾纠纷隐患要及时深入调查,以重点纠纷案件为突破口;对一些不同意见多、涉及面广、久拖不决的疑难纠纷,及时启动预案,落实责任,集中化解。三是完善制度,保障调处工作规范运作。要不断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月例会制度、案情分析制度及矛盾纠纷调处十项机制,促进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规范化运作。通过每月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例会,通报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分析不稳定因素,研究调处方案,指导、协调和督促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建立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围绕落实“五定”责任制(定责任单位、定责任领导、定责任人、定办理要求、定办结时限),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四是了解社情民意,迅速化解矛盾纠纷。要拓宽民意表达途径,向社会公布信访行政机构和有权处理问题的行政机关的联系方式、工作程序等相关事项,为人民群众的诉求提供畅通、便利渠道;建立高效透明、便于监督的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工作机制和多渠道分流的化解机制,根据问题的不同性质,确定不同的矛盾纠纷处理方式,确保实效。

  (三)创新思路,切实提高大调解实效。创新工作措施,是人民调解工作取得实效的关键。应着手从调解工作的规范、队伍的建设、司法行政各职能的发挥、调解与诉讼的衔接、法律服务机构的介入、安置帮教工作的突破,切实提高调解实效,推进工作:

  1、探索调解协议规范制作新举措。能否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格式文书是人民调解规范化和工作质量提高的具体反映。要着重提高制作水平:一是纳入培训。将调解协议制作纳入每年举办的人民调委会主任和调解骨干的重点培训内容,选择一些调解协议制作质量较好的文书进行逐条讲解,学员现场模拟制作。二是面对面指导。法院、司法局通过深入村(社区)参与调解,调查工作等形式,直接指导调解协议文书制作。三是落实补贴。要落实制作调解协议书补贴,经费从每年调解工作经费中列支,各乡镇(街道)根据当地经济情况进行配套。

  2、探索调解人员学习培训新形式。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调解技能精的调解员队伍,是推进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发展的前提。要着力在创新学习培训形式上下工夫。一是完善培训制度。每年定期组织对现有调解人员进行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经验交流、以会代训、现场观摩、典型案例分析、调解格式文书制作评比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努力提高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二是建立培训基地。联合*法庭在*中学建立人民调解培训基地,依托基地规范人民调解培训工作,完善调解员培训长效机制。三是严格选任制度。采取民主选举和公开招聘的方法,将有一定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群众基础的年轻优秀人才吸收到人民调解队伍中,逐步实现人民调解队伍的专业化、年轻化、知识化;组建以律师、政法工作人员以及退休法官、检察官等为主体的志愿队伍,聘请人大、政协代表担任兼职调解员,改善调解队伍结构,充实工作力量。

  3、探索化解纠纷普法宣传置前新动作。一是注重宣传教育。针对当前征地拆迁、环境污染、企业转制引发矛盾纠纷较多的情况,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和法制意识,为调解工作打好基础。二是创新宣传方式。把调解工作与普法宣传工作结合,为调解工作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在矛盾纠纷排查纠纷活动中,加强法律、法规、信访条例、政策的宣传,运用宣传栏、宣传本册、图片展览、法律知识竞赛、上法制课、开展大型法律咨询活动等形式,教育群众通过正当合法渠道反应诉求,不参与非法组织活动。三是把握宣传重点。把企业和农村确定为宣传的重点部位,把广大职工、复员伤残军人和农民确定为宣传的重点对象。重点宣传领导重视、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解运作机制、排查调处等方面取得的成效。

  4、探索整合三大调解资源新路子。积极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体系,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实现司法调解效益最大化。一是建立法官担任调委会指导员制度。法院指定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担任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员,负责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担任人民调解指导员的法官自觉接受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咨询,帮助调解员规范工作程序、文书制作,通过巡回法院审理旁听、案件审结评析、疑难案情“会诊”等形式,开展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素质和实际调解能力;对经调委会调解未成功的典型的民间纠纷案件,法院组成巡回法庭审理,由司法局组织调解员旁听;法院定期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二是建立调解预约和法官提前介入调解工作制度。法庭受理案件的辖区是各乡镇,区域较广,为便于法庭集中开展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调委会向调解当事人预约调解时间、地点,应邀请有经验的法官提前参与调解,法官应邀介入调委会主持的调解,解释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当事人对调解的认同感。三是建立评阅调解协议工作制度。法官定期评阅调解协议及卷宗材料,提高调解协议的规范化质量。四是建立信息沟通反馈工作制度。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终结后,承办的审判人员将生效的裁判文书送交原承办的调委会,就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经验交流篇3

  (一)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社会效益当前我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途径有诉讼和非诉讼两种。诉讼在我国常被视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一种高度专业化、高成本的行为。随着我国社会矛盾的增多和公民对“诉讼万能”的迷信,上法庭讨说法成为了一种时尚,从而大量矛盾纠纷进入法院,使法院的诉讼案件数量呈几何递增。据有关资料显示,2008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和审结案件数量首次突破1,000万件,2011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已达1,220.4万件。可以说,中国已经开始步入“诉讼爆炸”的时代[3]。“诉讼爆炸时代”一方面造成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花费大量财力、物力和精力,另一方面人民法院面对诸多案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需要审理,审判质量无形之中会下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或者群体性事件就会不断增加。非诉讼是当事人不通过诉讼形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它包含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仲裁等多种形式。人民调解作为非诉讼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积极疏导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扩大升级,减少矛盾纠纷进入法院,节约了诉讼成本;同时人民调解制度具有覆盖面广、形式多样、程序灵活、执行容易等特点,且无需当事人交纳任何费用,最大限度满足了社会和人们的现实需要,能让我国有限司法资源去解决重大的疑难案件,实现了司法资源的效益最大化。

  (二)促进了和谐理念的发展我国人民调解制度植根于我国社会生活和传统文化当中,是一项以和谐为最高理想和目标的法律制度。我国古代的调解有“居间”、“和解”和“调停”等多种提法,也有乡治调解、宗族调解和民间调解等多种形式,但是,无论是哪种形式,都贯彻着传统的“和谐”精神和教化原则。和谐体现在社会关系方面,最理想的状态便是无诉,认为诉讼是一种破坏社会秩序和影响人际关系的极端方式。正如古人所云:“与宗族讼,则伤宗族之恩;与乡党讼,则损乡党之谊,幸而获胜,所损己多”[4]。由此可见,在我国古代一旦出现矛盾纠纷坚持调解,反对诉讼,把社会和谐作为解决一切纷争的出发点。同样,在当今中国,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坚持平等自愿原则,充分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伦理道德,采取规劝疏导、说服教育、协商和解等方法,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既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又减少诉讼对抗造成群众人际关系的破裂,实现和谐共处的目的。因此,无论是我国传统的调解制度还是当今的人民调解制度,“和为贵”贯彻于这种制度的始终,促进了我国和谐理念的发展。

  (三)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但是,有些人一提到依法治国,就片面地认为法治社会只有依靠诉讼才能实现,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非诉讼解决机制作为法治的对立物而怀疑或排斥。殊不知,法治社会是一个多元化的价值观念、多元化的行为模式和谐共存的社会,必然要求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5]。因此,包括人民调解在内的非诉讼解决机制也是法治社会应有之义。首先,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长期存在的一项民主法律制度,《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人民调解制度进行了规范,说明人民调解制度是在法律规范之内;其次,人民调解工作主要依据《婚姻法》、《民法通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它是依法依规进行的,同时在人民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处理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它也成为了法律法规宣传的重要形式;最后,我国法治建设中纠纷解决方式是多样的,它不仅包括通过诉讼形式,而且也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在内的非诉讼途径,只有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调处体系,才能达到社会矛盾纠纷能够准确、有效的化解。因此,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并不是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旧衣服”,而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催化剂”。

  二、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矛盾纠纷日趋多元和复杂,同时纯粹法治主义思潮对社会主流意识的误导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目前我国人民调解制度无论是立法上还是实务工作中都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一)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模糊目前,我国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在《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被界定为调解“民间纠纷”。何谓“民间纠纷”?它本身就十分笼统和模糊,理论界对“民间纠纷”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常常被人们理解为发生在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的纠纷。因此,许多学者把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界定为公民之间因邻里、家庭、继承等基本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纠纷,当事人仅限于公民之间,内容局限于家庭、邻里等基本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已经明显扩大,内容也不仅是限于家庭、邻里等基本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实践中早就将因征地拆迁、医疗保险、移民补偿等新型矛盾纠纷纳入人民调解的范围之内,在北京、上海等地甚至将轻微刑事案件也纳入人民调解的范围,并且取得了比较理想的社会效果。由此可见,我国在立法上将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界定为“民间纠纷”,造成人民调解适用范围不科学和不明确,使一些新型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在实践中能否适用人民调解带来争议。

  (二)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强我国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强,一直是制约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瓶颈。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既然是民事合同只能依靠当事人自觉遵守,自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其法律效力不强。虽然2010年我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了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明确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在此基础上,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和2013年1月正式实施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都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进行了规范,标志着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勿庸置疑,这些规定在解决人民调解协议效力问题上是我国法制的一大进步。但是,这些规定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不高的问题,一方面这些规定依然未能赋予人民调解协议本身以执行力;另一方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对已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双方当事人”和“共同提出”这显然提高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门槛和条件,同时也给双方当事人留下反悔的空间,影响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也没有规定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审查程序的可操作性明显不足,造成人民法院对协议的审查也持观望的态度,在实践中使用率不高,影响了调解协议的效力。

  (三)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未形成,队伍整体素质较低近年来,我国社会矛盾纠纷日趋凸显,作为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制度,无论是组织建设还是队伍建设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新兴行业场所不断涌现,这些新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工业园区等领域和环保、医疗卫生等行业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还比较薄弱,有些新兴行业场所中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还存在着“断层”和“空档”现象,人民调解组织覆盖社会的网络尚未形成,造成一些新型社会矛盾纠纷无处可调。长期以来,我国人民调解组织也一直在积极探索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的方法和路径,队伍的整体素质比以前有了较大的改善,但是,从总体情况来看,我国人民调解队伍还是存在队伍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偏低以及法律知识欠缺等问题,制约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据湖南省某区的统计数据来看,50岁以上的占27.6%,40-50岁之间的占47.7%,30-40岁之间的占20.6%,30岁以下的占3.9%;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8%,高中学历的占49%,初中及初中以下学历的占41.8%[6]。这种人民调解队伍的结构难以适应当前社会的新变化,面对复杂的新型的社会矛盾纠纷时不能做到依法调解、有效调解,阻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人民调解工作经费难以保障和落实虽然我国人民调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办公条件。但是,法律规范中使用的是“必要”的工作经费支持,“必要”的本身就是模糊概念,不同的人对必要性有着不同的认识,造成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支持可大可小,可有可无;同时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乡村财政十分紧张,根本无法保障人民调解经费,一些县级地方政府即使在当地财政预算中列入了人民调解经费,但是在具体执行中并没有严格按照财政预算予以拨付,造成一些人民调解委员会尤其是农村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没有固定、专门的办公场地,办公设施缺乏,调解工作经费短缺。据有关资料显示,湖南省某市2011年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平均每个司法所一年只有2,940元,平均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一年只有205.7元,平均每个调解员一年只有4.6元[6]。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挫伤了调解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不利于吸收高素质的人才参加到人民调解工作中来,使人民调解工作长期处于较低的水平。

  (五)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协调多元化的矛盾必然要求多元化、多层次的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多层次的纠纷解决机制也必然要求内在的协调统一[7]。面对不断涌现的社会矛盾纠纷,我国逐步形成了以诉讼为圆心,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为要素的多元化、多层次同心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体系,这样的体系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基本上各自为战,在人民调解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对三种调解的受案范围和彼此如何衔接进行规定,未能实现有效的“三调联动”。同时,“人民调解也未能与诉讼实现有效衔接,有些法院在国家法律法规未建立相应制度的情况下,强制将某些矛盾纠纷案件实行调解前置程序,即使当事人未表示调解的意愿,在开庭之前也必须进行调解,这样既没有充分尊重当事人对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权,也对当事人的诉权造成了一定的侵害”[5]。

  三、完善和创新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路径

  人民调解制度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成为了一项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人民调解制度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在当前我国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需对人民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效力和经费保障等问题予以进一步完善和创新,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调解制度的功能。

  (一)扩大和明确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人民调解在当前社会复杂多变、各种矛盾突出的情况下,扩大和确定其适用范围成为必然。对于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为改变当前人民调解制度适用范围规定模糊的现状,建议采取概括式加列举式的模式来确定比较适宜。首先,在立法中应使用概括性文字来描述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同时扩展适用人民调解的主体范围,不仅仅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还应拓展到法人与法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有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这种概括式的规定,扩大了适用人民调解的主体范围,防止人民调解因主体的因素而被排除适用。其次,这种概括性的规定可能导致人民调解内容过于宽泛而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社区调解和日本的《民间调解法》的做法,根据我国人民调解工作实践对一些常见的民事纠纷采取列举性规定,将传统的涉及邻里、家庭、继承等常见、多发的民间纠纷,以及医疗保险、移民补偿、征地拆迁等新型社会纠纷罗列在“民间纠纷”之内。这种概括式加列举式的模式,既扩大了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又使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明确具体、便于操作。

  (二)增强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增强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促使人民调解协议的有效履行,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功能的重要途径。笔者认为,增强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就必须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一定的强制执行力。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一定的强制执行力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是降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条件。对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条件应降低,规定调解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司法确认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审查确认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二是调整人民调解协议异议期的规定。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人民调解协议的异议期为30日内,这是一种刚性规定。笔者认为,将人民调解协议的刚性规定转变为弹性规定,即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该日期适用诉讼时效延长、中断事由的规定。这样对人民调解协议异议期的调整,增强了协议的效力,有利于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人民调解的组织和队伍建设1.强化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和网络建设。规范化建设是组织得以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提升队伍素质的重要措施。为推进我国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笔者认为,我国应在部分省市先行试点,在此基础上尽快制定统一的《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标准》,各级地方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等应按照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要求,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队伍、业务、制度、经费和标牌标识等规范化建设;为及时妥善处理新型社会矛盾纠纷,地方政府应按照司法部的相关要求,加大新型行业场所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减少化解新型社会矛盾纠纷的“空档”,形成覆盖全社会的人民调解网络。与此同时,向社会借力,推动市场化、社会化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由于人民调解具有民间性和社会性的特点,因此,我国人民调解工作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人民调解需求大、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地区,设立一些类似于上海“李琴工作室”的市场化人民调解组织。必要时政府可以采取政府出资向市场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方式,及时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同时,地方政府应重视社会力量在消除矛盾和解决纠纷中的重要性,成立人民调解协会,向社会借力,吸纳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大学院校师生、退休法官和检察官以及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社会化方向发展。2.建立人民调解员职业准入制度。为适应新时期我国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应将人民调解员作为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专业人员,按照地域、行业的不同要求,分类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职业准入机制,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只有通过人民调解员资格考试合格才能持证上岗,以此推动人民调解员队伍向职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据有关资料显示,河南省加快专职调解员队伍建设步伐,改变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不平衡状态,力争全省每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配备5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每个乡镇(街道)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配备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8]。3.建立人民调解员培训和等级评定制度。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是提高其素质和业务水平的重要途径。为提升人民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各级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人民调解员培训规划,加强人民调解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人民调解的基本知识、调解技能和专项技能培训等方面;培训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如经验交流、现场观摩、法庭旁听和专题讲座等。通过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技能,以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为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可借鉴江苏、辽宁等地的做法,将人民调解员划分为调解员、助理调解师、调解师、高级调解师等四个等级,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制度。等级评定主要依据人民调解员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学历、能力、工作业绩和遵纪守法等指标,确定每个指标的分值和权重,每年年底由县级司法机关组织,采取异地考核或者集中考核的方式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一次考核,连续三年评比中获得优秀的人民调解员,除给予物质奖励以外,还应晋升一个等级。通过人民调解员的等级评定制度,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其专业水平。

  (四)多措并举解决人民调解经费经费保障是人民调解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和提高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的基础。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要健康长期发展,必须从根本上解决制度的经费保障问题,进一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多措并举解决人民调解经费。一是将人民调解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地方政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司法部的规定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开支范围、保障办法和经费管理;进一步细化《人民调解法》中经费保障的规定,以制度化的方式规定人民调解的财政预算,明确居(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的支持范围。对于纳入了财政预算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地方政府必须通过财政拨款的方式确保人民调解经费到位。二是建立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制度。为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在保障人民调解员的工资和购买相关保险基础上,建立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制度。三是设立“人民调解基金”。通过各种媒介加大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引起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视,通过政府牵头发动社会力量筹集资金,设立“人民调解基金”,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财力支持。

  (五)完善“大调解”的工作体系2003年发源于江苏省南通市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被中央领导称为“新形势下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新的伟大创举”,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推广。“大调解”工作体系是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政法综治牵头协调,调处中心具体负责,司法部门业务指导,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社会各方整体联动的大调解新格局[9]。“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核心就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做到“三调联动”,形成“三调”工作有效衔接,达到共同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目的[10]。1.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一般而言,治安、劳动等行政纠纷主要由行政机关组织行政调解来解决,人民调解则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由此可见,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不同,但是现实生活中却存在诸多行政违法案件带来一些民事纠纷,如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中的经济赔偿纠纷等。因此,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有机结合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一是拓展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解决纠纷专业性、综合性等特有优势,依托行政机关的资源,在社会矛盾纠纷多发的相关行政部门内设立人民调解组织,如在公安派出所、交警中队内设立人民调解室,及时化解发生在行政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矛盾纠纷。二是建立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程序对接。一些矛盾纠纷虽然属于行政机关管辖的范围,但是由于行政机关工作任务繁杂,对一些行政调解的纠纷显得心有余力不足,因此,行政机关对于一些适合人民调解的纠纷,在进入行政调解前,应告知当事人可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处;人民调解组织也应加强协助行政调解的执行和善后工作,及时与行政机关沟通交流有关情报信息,防止矛盾纠纷的反复[11]。2.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是当前法院工作的重要原则,为贯彻调解优先的原则,《人民调解法》规定了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制度。一是建立诉前调解机制。诉前调解是在民事诉讼程序开始之前,由人民法院将纠纷引入调解程序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诉前调解既可以是法院邀请人民调解组织对相关适合人民调解的纠纷进行调解,也可在法院由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和人民调解员组成专门调解组织,负责诉前调解。二是建立诉中委托调解机制。诉中委托调解是在案件审理中,对于部分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的,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委托特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进行调解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诉中委托调解是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的一种新形式,它有利于解决矛盾纠纷,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经验交流篇4

  一、正确把握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形势和任务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多年来,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人民调解已成为解决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之一,成为维护全市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许多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案件,将严重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把握当前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要从人民调解工作自身特点出发,拓宽工作思路,努力抓住人民调解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和切入点,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努力使人民调解工作适应民间纠纷构成复杂化、领域扩大化、表现形式多样化的新特点,通过有针对性地调整工作措施,积极预防和化解民间矛盾,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二、积极推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一)进一步延伸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要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调处格局,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委协调、各职能部门配合下,帮助指导各地普遍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体系。各县(市、区)要成立有关部门参加的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区)司法局,主要承担本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的宏观部署、政策调研、综合协调、检查指导以及复杂疑难民间矛盾纠纷的调处任务。

  要进一步巩固、完善和规范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覆盖面达到100%;要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工作,配齐配强调委会主任;在每30户左右村(居)民中建立联调小组,并推选1个调解中心户和1名调解信息员;要重点推进企事业单位和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全市企事业单位3年内均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小组,100人以上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100人以下的企业设立人民调解小组;建立健全行政接边地区联合调解组织;建立行业、社团组织、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工程工地、流动人口聚居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努力形成以县(市、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小组为龙头,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企事业单位和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信息员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的组织网络体系,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人群集中的地方延伸,力争做到有化解矛盾纠纷需求的地方都有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司法所备案;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各乡镇(街道)应有一名以上司法助理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其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要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办法,拓展人民调解员选任渠道。要有效整合资源,积极探索建立以学者、律师、政法工作者以及退休法官、检察官等为主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兼职的多元化结合的志愿者队伍,提高人民调解的专业化水平。要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通过举办培训班、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使广大人民调解员普遍掌握调解一般民间纠纷常用的法律政策知识,其中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的调解员要能够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调解疑难、复杂的民间纠纷,适应开展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

  (三)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要围绕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组织包括人民调解员在内的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基层,扎实开展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在加强对传统的婚姻、邻里、家庭、房屋宅基地等常见、多发性纠纷调处的基础上,针对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的特点,积极参与调解企业改制、重组、破产工作中产生的纠纷,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方面发生的纠纷,农村生产结构调整、土地及承包、村务公开方面出现的纠纷。特别是要主动介入调解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和复杂性、群体性矛盾纠纷,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内部,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立足发展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结合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性和人民调解的公正性,逐步推行首席调解员制度,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内容的学习、例会、排查、重大纠纷讨论、回访、公开公示、信息报告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坚持人民调解的便民、亲民、利民的特色和优势,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平等自愿、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开展调解工作,推行公开调解制度,扩大人民调解的影响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和调解文书,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严格落实人民调解“六统一”(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的工作要求,加快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步伐。

  (五)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的原则。各地、各部门要明确和落实相关责任,坚持开展矛盾纠纷的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和集中排查,及时掌握各种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搞好综合分析和科学预测,取得工作主动权。对因矛盾纠纷排查控制不力,或违反调解工作原则纪律导致纠纷激化,发生“民转刑”、自杀或群体性上访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实行逐级责任倒查,严肃追究责任。

  三、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从加强基层政权和民主法制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县(市、区)政府要坚持做到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人民调解工作;乡镇(街道)政府原则上每个季度要研究一次人民调解工作,帮助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当前,要着重解决好人民调解经费严重不足的问题。要按照财权与事权统一的原则,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必需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对村及村以下调解人员的日常工作,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工作补贴;对调解比较重大、疑难复杂的纠纷,每件给予50—150元的补助,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要加大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力度。要大力树立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行政接边地区、流动人口聚居区、大中型集贸市场、大中型企业、行业等多层面的人民调解工作典型和个人典型,用典型来推动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全面发展。各级司法机关、新闻单位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理论、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和工作制度的宣传,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努力营造社会各界、人民群众都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经验交流篇5

  一、坚持以政治建设为引领

  (一)切实加强科学理论武装。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法治思想,始终坚持把政治理论学习贯穿于业务工作始终,分层分级推进教育培训全覆盖,切实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二)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工作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健全完善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工作定期分析报告机制,确保上级决策部署得到不折不扣落实。

  (三)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严格落实“司法行政讲政治、业务工作重党建”要求,大力加强司法所支部战斗堡垒建设,不断提升支部规范化建设水平。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

  (四)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反对和纠正“四风”。以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突出重点防控,聚焦评优考核评比、选任培训考核、信息建设项目、涉密事项管理等重要风险、重要事情,深入开展廉政风险排查和警示教育,落实廉政风险清单,保持风清气正。

  (五)切实加强意识形态工作。严格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坚持正面宣传,加强舆情应对,确保人民调解、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人民陪审员选任等工作正确舆论方向。

  二、切实加强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

  (一)强化重点时段纠纷排查化解。健全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全面总结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工作成效,聚焦热点难点问题,紧盯征地拆迁、农民工欠薪、涉军、涉众、涉访等矛盾风险突出领域,扎实开展全国“两会”、庆祝建党100周年、第31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等重点时段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着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并及时将人民调解案件录入《省司法行政工作平台》,一案一卷符合要求。

  (二)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紧扣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工作,同步推进乡镇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推选工作,有序推进在农村“五老”人员中选聘人民调解员。大力发展专职人民调解队伍,力争年内实现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有所提升。分层分级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力争年内实现人民调解员培训全覆盖。年底前建立市人民调解协会,切实提升承接政府购买调解服务能力。

  (三)推进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认真贯彻《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人民调解工作规范》省地方标准。大力推进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创建一批独具司法行政特色的省级品牌人民调解工作室。

  (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和行政调解工作。积极推动调解资源向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重点行业、专业领域倾斜,不断扩大调解覆盖面,提升调解工作质效。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工作,进一步完善“公调对接”、“诉调对接”、“访调对接”机制。

  三、积极推进新时代司法所建设

  (一)持续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以做好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为契机,按照“一乡镇(街道)一司法所”的设置原则,推进司法所立户列编全覆盖。认真贯彻《全国司法所工作规范》和全省司法所地方标准,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全覆盖。

  (二)切实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加大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人员借调、借用清理力度,做到“专编专用、满编运行、在编在岗”。通过招录、聘用、政府购买服务、发展志愿者队伍等方式,充实司法所人才队伍。通过以会代训、经验交流、评查案卷、案例评析、大比武等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培训活动。

  (三)加快推进“枫桥式司法所”建设。积极创建全省“枫桥式司法所”,加快推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档升级,持续推动司法所服务乡村振兴。

  (四)全面整合司法所工作源。整合司法行政内部资源,推动司法所与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协调联动。加强司法所与派出所、乡镇综治中心协调力度,建立健全两所一中心联动协作机制。

  四、持续做好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

  (一)做实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认真贯彻《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省检察机关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细则》,进一步提升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机关办案水平。积极开展人民监督员培训交流。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经验交流篇6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工作长期以来为化解社会矛盾、消除民间纠纷、减轻法院审判压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新形势下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方法。近年来,我国民间纠纷日益复杂化,调解难度不断加大,人民调解的范围从原来的婚姻家庭、相邻关系、人身伤害等传统性民间纠纷扩展到劳动争议、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征地拆迁、物业管理等改革发展进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这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层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有着化解社会矛盾的共同使命,支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也是基层法院的职责。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都对基层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做出了相关规定,20__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更是进一步明确规定,基层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因此,在新形势下正确认识加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摆在全国基层法院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以近年来宁波市____区人民调解指导工作实践为研究样本,扎实稳妥地开展关于人民调解指导工作的调研,希望为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有益参考,开创基层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局面。

  一、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一)基层人民调解的组织架构

  1.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等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截至2014年3月,____区已建人民调解委员会153个,其中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6个,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86个,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55个,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6个,初步建立了自下而上多层次、广覆盖的人民调解网络。为了落实开展“大调解”工作,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将在职党员、楼长、退休干部、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等列入“社区能人库”,鼓励他们参与到日常的人民调解工作中来,形成“人人参与,调成有奖”的氛围。乡镇、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则积极推进矛盾纠纷“统一受理、统一分流、统一协调、统一监督、统一归档”机制,主要解决跨辖区或较为复杂的矛盾纠纷。

  2.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

  为推动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打破固有的地域及行业局限,整合人民调解资源,提高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____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__年3月挂牌成立。该调解委员会由区综治办、公安分局、司法局、信访局、安监局、劳动局、国土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对影响全区稳定的重大矛盾调处工作进行协调;协助做好重大突发性事件的调解工作;定期对全区矛盾纠纷调处情况进行分析。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五个专业调解工作室作为常设机构,分别是:驻法院的“民事纠纷调解工作室”,拥有专职调解员3名;驻劳动局的“劳动纠纷调解工作室”,拥有专职调解员3名;驻交警队的“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工作室”,拥有专职调解员9名;驻卫生局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室”,拥有专职调解员2名;驻国土局的“国土纠纷调解工作室”,拥有专职调解员2名。

  (二)基层人民调解面对的社会纠纷情况

  1.社会纠纷数量与构成

  近年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面临社会纠纷数量增长较快,纠纷种类更加复杂的挑战。以____区人民调解组织收案为例,20__年至20__年纠纷数量进入一个较快的上行通道,由6762件上升到12553件,增长了85.64%。2013年案件数量虽然有所下降,但仍有11247件,在10000件以上的高位徘徊。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和生产经营性纠纷属于常见性、多发性的传统型纠纷,在纠纷总数中比重有所上升,由20__年的43.43%上升到20__年的50.6%。交通事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矛盾、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可以划入专业性纠纷的范畴,曾占据纠纷总数的大半江山,近年来虽然比重有所下降,但种类进一步增加,矛盾的多样化和尖锐化大大增

  加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难度。

  2.社会纠纷出现新趋势

  社会纠纷出现了一些新趋势:一是传统性纠纷重新占据多数,做好婚姻家庭和邻里等传统类别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工作,仍是日后一个相当长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中之重,不能因为新类型矛盾纠纷的不断涌现而忽视传统矛盾纠纷或降低对其的工作力度。二是矛盾纠纷种类不断多样化,近十年来,我国经济建设迅猛发展,法制建设也进入了快车道,立法不断完善,《物权法》、《道路交通法》、《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医疗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等,使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征地拆迁、医疗等纠纷数量居高不下(图表2)。相信未来几年,随着社会发展步伐继续加快,新型的矛盾纠纷还将不断涌现,对此,各级调解组织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三)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1.人民调解面对的民间纠纷数量大、种类多

  人民调解作为第一道屏障,一直承担着过滤和化解民间纠纷的重任。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体间的交流和联系呈多样化的趋势,相对应的是民间纠纷也不断引发。具体表现为:一方面,纠纷数量一直在高位徘徊,人民调解工作量很大;另一方面,纠纷种类丰富,涉及主体类型不断增多,矛盾内容趋于复杂,使得人民调解的工作难度加大。问卷调查也显示,92%的被调查人民调解员认为“调解工作量大,任务繁重”;69%的被调查人民调解员认为“缺乏如拆迁、劳动争议等专业领域的知识和技能”。数量与种类的双重压力不断上升,而组织建设和业务指导则相对落后,这使人民调解工作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

  2.人民调解在传统领域出现功能萎缩

  公民之间的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和生产经营性纠纷是常见性、多发性纠纷,属于人民调解的传统领域,人民调解在该领域一直发挥着弥合裂缝、化解矛盾的重要作用。群众之间发生了这类无法自己协商解决的纠纷,也愿意到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去找人民调解员诉诉苦,评评理。这些纠纷一般存在矛盾不深,争议标的不大的特点,但当事人双方有很强的倾诉意愿,容易反复。应该说,广大人民调解员在处理传统领域纠纷上拥有丰富的经验,一般先让当事人的情绪通过倾诉得到了一定宣泄,再进行劝解和教育,往往能够使纠纷顺利化解。然而,近年来由于民间纠纷数量的不断攀升,往往一件纠纷还未处理完毕,更多的纠纷就纷至沓来,使人民调解员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倾听双方的倾诉,应付时常的反复。在日常的工作中,就事论事的机械性调解多了,对双方内心潜在需要的挖掘和关心少了,于是传统领域纠纷的调解效果下降了。

  3.人民调解在专业领域缺乏相关指导

  近年来,交通事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矛盾、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也纷纷涌向人民调解组织。这些纠纷与传统领域的纠纷相比,往往涉及多层次、高专业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政策水平要求很高。而且,这些纠纷的主体更复杂,标的更大,群体性纠纷比重上升,因此处理起来难度大、易激化,容易酿成群体性事件。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时如果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熟悉,对当地的政策不了解,对各类纠纷的调解难点没有清晰的认识和相应的调解技巧,就容易感觉无从下手。然而,目前人民调解在专业领域的指导非常缺乏,一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即使以书面形式下发,也没有组织系统的讲解和学习,想要掌握难度很大;另一方面,针对较为复杂的个案缺乏具体的指导,无法使人民调解员更好地认识到争议的焦点,失去学习掌握相关调解技巧,促使纠纷解决的机会。

  二、基层法院人民调解指导工作面临的困境

  人民调解具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理论上,人民调解作用发挥好,人民调解纠纷数量多,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的收案数就相对较少,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以____区的统计数据为例,20__年至2013年,人民调解组织每年成功调解纠纷数量高居不下,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与此同时,基层法院的民事案件收案数并未减少,每年反而呈递增趋势。人民调解案件与基层法院民事案件同在高位运行,一方面是因为当今社会处于转型期,社会矛盾进入了易发、多发期,许多过去没有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也逐步暴露,特别是一些法律关系复杂的纠纷,往往需要通过诉讼制度来加以解决,使得基层法院的收案数量不受人民调解工作的影响。另一方面,基层法院的人民调解指导工作停于表面,流于形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开始呈现弱化的趋势。基层法院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方面的“缺位”,造成非诉讼调解不能减少诉讼,基层法院长期经受“诉讼爆炸”的考验,又不能抽调力量有效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我们认为,只有准确把握现阶段基层法院人民调解指导工作面临的困境,进而提出切合实际的解决方案,才能摆脱恶性循环的局面,将人民调解工作引向正确的轨道。当前,基层法院人民调解指导工作主要面临内外两方面困境。

  (一)内部困境

  1.法律支持力度不够

  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调解法都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列为基层法院的一项法定职责。但是,一方面,相关法律对如何开展专业指导规定过于原则化,表述过于概念化,使基层法院在实践中缺少具体规定的支持,不能有效地开展人民调解业务指导工作;另一方面,法律对基层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如何进行分工,如何协调配合也未作规定,影响指导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2.内部机制不健全

  一是缺少专门性的指导机构。基层法院的指导工作由各民事庭负责开展,缺少统一负责、统筹协调的部门。这种缺少领导、没有分工的运行方式造成民事庭各自为政,难以形成合力。在指导工作已经成熟的领域,往往一拥而上,重复开展工作;而在指导工作需要开拓创新的领域,往往互相推诿,不能迎难而上。二是缺少科学的绩效考评办法。人民调解指导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事务繁重,见效慢。由于没有把人民调解指导工作计入绩效考评,指导工作得不到正确评价,导致基层法院工作积极性不高,不愿意将精力投入指导工作。三是基层法院案多人少。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及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基层法院的案多人少的矛盾更为突出。在此背景下,法官将工作重心偏向于一线审判,如果要全面开展人民调解指导工作,就会显得力不从心。因此,要在办案同时平衡指导工 作,先要完善法院内部管理机制。

  3.工作方式待创新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矛盾纠纷复杂多变,人们的法律知识水平越来越高,相对的,人民调解员有限的法律知识和“老娘舅”式的调解技巧在处理新问题,特别是专向性纠纷时,就会显得捉襟见肘。当前,基层法院的指导工作停留于书面文件指导、定期培训等传统方式,工作方式落后,功能不健全,体系化不足,已无法满足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因此,基层法院不仅要做好日常性指导工作,还必须推陈出新,创新工作方式,帮助解决人民调解工作面对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外部困境

  1.人民调解工作侧重于组织建设,指导工作呈弱势化

  多年来,基层法院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在加强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上做了大量的工作。以____区为例,2013年,____区设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153个,形成了区财政拨款,区司法局管理协调,组织培训,区法院协助培训,乡镇、街道、机关单位负责人员招录、提供办公设施的格局。在组织建设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发现基层法院在指导调解工作方面的弱势地位。在司法局统一管理培训,其他机构提供硬件设施的前提下,人民调解组织更愿意向司法局及提供硬件设施的机构汇报工作,反映问题。基层法院得到不其他部门的有效支持,也无法收集到调解组织的反馈信息,指导工作缺乏充分发挥的土壤。

  2.人民调解员综合素质不高,影响指导工作

  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好坏是调解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要件,也会影响到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成效。据统计,____区共有人民调解员969人,其中,157人为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人员,812人为聘用制人员。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为了符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要求,人民调解组织有相当数量的委员由乡镇、街道、司法所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这些工作人员一般不参与具体的调解工作。因此,全区的调解工作主要由聘用制人员负责开展。聘用制人民调解员公道正派、认真负责,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聘用制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并不高,反映出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年龄结构老化,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的调解工作。93%的人民调解员年龄在40岁以上,年龄结构老化,决定了人民调解员学习能力下降,创新能力不足。根据我们实地了解,每年还有相当数量的人民调解员因为年龄、疾病的问题退出调解队伍,导致法院前期开展的指导工作半途而废。二是文化层次过低,不能胜任专业化的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员的文化层次普遍不高,只有167人学历在大专以上,有459人仅具有初中学历,占了总人数的56%,甚至有的人民调解员是文盲、半文盲。面对文化水平不高的受众,法院在制定培训大纲时无从下手,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指导工作的专业化进程。三是工作不稳定,流动性大。大部分人民调解员工作的流动性、随意性较大。基层法院的指导工作是一项连续性、稳定性的工作,以半年至一年为一周期较为科学合理。只有首先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的稳定性,才能开展接下来的指导培训工作。

  3.基层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联系不紧密,难以开展常态化指导工作

  基层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联系紧密,经常性互通有无,能够共同构筑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机制。反之,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联系不紧密,不能有效开展指导工作,法院在化解社会矛盾、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就会打折扣。实践中,基层法院受制于人力、财力的限制,无法在整个辖区范围内进行具体的业务指导,只能针对司法局与镇、街道一级的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定期的联系制度。再由司法局与镇、街道一级的人民调解组织通过以会代训的形式向村、社区、企业一级的人民调解组织传达指导精神,效果并不理想。同时,大多数人民调解组织也不会主动与基层法院取得联系,法官与人民调解员之间缺少一种常态化的指导、沟通机制。

  三、基层法院加强人民指导工作的对策

  同志在20__年2月23日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结业式上作总结讲话时曾强调,群众工作是社会管理基础性经常性根本性工作。对于法院来讲,加强人民调解指导工作,就是加强社会管理创新与做好群众工作的有机结合,是人民法院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重要途径。因此,在坚持和发扬以往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方面行之有效的做法的同时,基层法院要结合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采取多种形式,卓有成效地开展人民调解指导工作。

  (一)为进一步完善立法创造条件

  现行法律明文规定,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基层法院的法定职责。要深入开展该项工作,必须在工作性质、任务、指导流程等方面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存在较大差异的现实,加之各地基层法院近年来根据当地情况对人民调解进行业务指导,积累了一定经验,有的还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指导工作机制,因此现阶段对指导人民调解制订全国性的具体实施细则难度较大。

  当然,有难度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完善立法,让基层法院各自为政,而是应该进一步鼓励基层法院在业务指导的实践中勇于创新,善于总结经验,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汇报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情况。上级法院对于基层法院的工作也要加大支持和指导力度,并尝试在中院或高院的辖区内,以指导意见的形式下发文件,推广先进的做法,在此基础上为完善立法创造条件,积累经验。

  (二)法院内部优先调配资源

  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城乡、网络健全,人民调解员植根基层、贴近群众,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易为人民群众所接受,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具有独特优势。随着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深化,利益关系的调整,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在今后很长的一个时期内,由各种原因引发的矛盾纠纷仍会不断增多。基层法院想要处理好不断增加的矛盾纠纷和有限的审判资源之间的矛盾,应该从矛盾纠纷解决体系整体考虑,而不是只着眼于诉讼化解这一种方式。必须认识到人民调解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体系中的基础地位至关重要。基层法院倡导和支持一般民间纠纷向非诉解决渠道分流,通过专业指导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作用,既有利于缓解法院自身的讼累,也有利于及时有效定纷止争,真正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基层法院不仅对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要有清晰的认识,而且要进一步克服唯案办案的局限性思维,将业务指导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到工作日程中来。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可以设立专职的人民调解指导机构,如人民调解指导办公室。该机构由院分管领导亲自负责,内部按照纠纷性质或辖区范围设立若干小组,由相关业务庭庭长任组长,若干经验丰富的法官为组员,层层负责,各司其职。该机构组织全院对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负责制定工作计划、下发指导文件、保证指导效果、组织 经验交流、定期总结完善等具体工作。

  (三)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和规范性指导工作

  人民调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矛盾纠纷能否顺利化解。由于人民调解制度的民间性和非强制性,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是民事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就协议内容申请强制执行,而只能重新提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这降低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效果,增加了解决纠纷的社会成本。为解决这一不足,基层法院要积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人民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就被赋予了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利于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促使纠纷的解决。为方便纠纷双方对人民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____区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提供统一格式的《司法确认告知书》和《民事起诉状》,开通绿色通道处理司法确认案件,一般当天即可向当事人送达民事调解书。根据省高院文件精神,____法院还对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诉讼费进行了免除,也不收取其他费用,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以来,收到了良好的履行效果。以劳动争议纠纷为例,____法院2013年全年累计对409件该类型案件进行了司法确认,其中376件都自觉履行完毕,另有33件直接进入了法院执行程序,也大部分执行到位。

  在实践中,受人民调解员能力不足或其他客观因素所限,人民调解协议常常出现格式不严谨、用语不规范、表达有歧义等缺陷,甚至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所规定的情形。这不仅影响了具体纠纷的调解质量,导致当事人对人民调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产生疑虑,而且会损害人民调解制度本身的社会公信力,长此以往势必对其进一步发展构成阻碍。基层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可以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评查,对其中格式、用语、表达上存在的不足提出修改建议,还可以进一步将典型纠纷的人民调解协议总结出规范性的模板,下发供各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参考。对案件生效判决涉及人民调解协议被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基层法院要及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调解委员会进行反馈,以书面形式指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正建议,防止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四)建立联动机制,加强沟通与交流

  就法定分工而言,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主要体现在行政事务方面,而基层法院的指导则主要体现在具体业务方面。人民法院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法律人才和典型案例资源,在业务指导方面拥有明显优势,但如果与司法行政机关分工不明,职责模糊,这种优势就缺乏充分发挥的空间。因此,有必要建立基层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联动机制,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加以协调。法院与司法局可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工作,分析问题,总结经验,研究对策。

  为更好地开展业务指导工作,在解决民间纠纷上形成合力,基层法院还要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间的沟通和联系,通过建立网络信息平台、定期召开碰头会、经常相互走访等形式,构建良好的联络机制。遇到疑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能够及时获得法院的具体指导,提高调解成功率;法院则能够掌握特定时期辖区内民间纠纷发生的特定性和倾向性,确定当前预防纠纷发生的措施和指导人民调解的重点,方便进行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工作。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指导工作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经验交流篇7

  一、普治并举,依法治理工作有新进程

  上半年,我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落实“五五”普法规划,认真做好“五五”普法检查验收,积极主动调研新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新的五年规划,扎实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发展,为促进尤溪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1、制定普法计划,明确普治目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法制宣传和依法治县工作要点,提出了实施方案,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及目标任务,对全县法制宣传和依法治县工作做出统一部署。县直各单位、各乡镇也结合实际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了工作任务和贯彻落实措施。

  2、围绕重点,继续深化普法教育。一是深化宪法普及宣传,加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相关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主题宣传活动;二是深化“法律九进”活动。4月12日,召开了全县“法律九进”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了“法律九进”工作经验,促进了“法律九进”活动深入开展;三是深化重点对象普法。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学法用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广泛开展适应不同对象参与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推进普法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四是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认真贯彻落实中组部、、中政委、教育部《关于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的通知》精神,引导公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五是深化农村主题法制宣传教育。开展“让农民了解法律,让法律走近农民”为主题的法律进乡村“五个一”和县直部门“送法下乡”等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促进新农村建设。上半年编印发放《农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读本3万册、法律入户宣传单二期共计6万份,县直各相关单位开展送法下乡26场次,在城区开展大型法律宣传咨询活动8场次,各乡镇也做到每月2次的送法进村和每月1次的法制讲座。

  (二)以做好检查验收和迎检工作为动力,认真落实“五五”普法规划

  1、精心组织“五五”普法检查工作。根据省、市“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意见及考核标准,制定了我县检查验收方案。4月12日,召开了全县“五五”普法验收工作动员会;4月底,组织检查组对全县普法工作进行检查督查。各单位、各乡镇也及时开展了自查和补缺补漏工作,进一步深化了“五五”普法规划的贯彻落实。

  2、完成市“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5月17、18日,以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刘少斌为组长的市“五五”普法检查验收组一行四人到我县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检查验收组观看了“五五”普法专题片《沈城劲吹普法风》,听取了县委、县政府“五五”普法工作情况汇报,并深入交通局、北门社区、地税局、尤一中、电力公司、台溪乡、联合乡等部门、乡镇、村进行检查验收。市检查验收组充分肯定了我县“五五”普法工作,并希望我县要好上加好,认真查找问题和不足,拾遗补缺,及时加以完善和改进,彰显尤溪特色,展现尤溪风采,迎接省和国家检查验收,争创“五五”普法全国先进县,为全市普法工作和经济跨越式发展再上新台阶作贡献。

  (三)以增强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手段,不断创新普法方式方法

  1、做好专栏、专刊、网络普法工作。继续做好电视专栏“说法”栏目和《沈城普法》月刊、“政法机关案件新闻会”等专题品牌普法力度。在各单位继续做好部门普法网站的同时,我县还开通了全县普法网,有力地推进了普法广度和覆盖面。上半年,“说法”栏目播出18期,《沈城普法》月刊印制6期,“政法机关案件新闻会”召开6场次。

  2、做好法制宣传日、周、月学习宣传活动。一是做好“两节”、“两会”期间专题法制宣传,以“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以“法律九进”为载体,在全县开展了为期60天的专项法制宣传活动,确保了“两节”、“两会”期间社会安定稳定。二是开展综治宣传月活动,全县各部门、各乡镇围绕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面深化平安尤溪建设”为主题,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开展综治宣传,深化了平安建设成果。三是开展税收宣传月工作,进一步增强了群众依法纳税的意识。四是开展了“4.28”交通安全主题宣传日活动。五是开展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另外,我县还通过各种方式开展世界地球日、安全生产宣传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周年纪念日等活动,加大对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

  (四)以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为目标,扎实推进“三五”依法治县进程

  1、全面实施依法治县“三五”规划。加大对规划的宣传和贯彻力度,组织、协调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确保依法治县“三五”规划确立的各项任务在全县有序展开。

  2、扎实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乡、镇)创建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尤溪县关于推进法治县城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做好试点和推广工作,大力推进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3、扎实推进基层法治进程。加大对“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依法办事示范单位”、“诚信守法企业”等创建活动的指导,夯实基层法治基础,深化基层普法依法治理。

  二、突出重点,司法所建设工作有新的局面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司法所建设工作,县政府成立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同意每所补助10万元列入今年财政预算,按进度拨付到位。

  半年来,重点抓好联合、中仙2个示范所建设工作,目前两所,正在进行内外装修,预计7月、8月份可以完工。另外,举全局之力认真做好八字桥、管前、台溪、新阳、坂面、梅仙6个司法所建设,截止目前,该6所的各项前期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其中八字桥计划和乡文化站合建已基本落实建设用地,正在进行设计和立项工作;台溪所拟购置原台溪财政大楼靠东侧(现司法所办公地点)三个单元三层计15间(一层三个单元5间,二层三个单元6间,三层二个单位4间),面积约270平方米,管前所拟购置原法庭办公楼,坂面所拟购置现在办公地点1-2层200多平方米;新阳所拟购置新阳农技站5个单元三层360多平方米;梅仙所拟购置现在办公地点。

  三、维护稳定,人民调解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有新的突破

  1、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年初专门召开全县维稳工作会议,对全县人调解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县委、县政府还专门成立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暨“三排查一促进”活动督导组,由县挂乡镇领导任组长,包村领导为成员,督促乡镇和部门抓落实。督导组经常深入基层,包片指导,跟踪调查,及时化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确保全县安定稳定。县委综治委也及时调整充实县综治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同时,结合“三项重点工作”活动于3月18日下发了关于开展“排查整治突出问题、优化海西发展环境”活动实施方案,对今年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县调解办也制定下发了《2010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实施方案》(尤人调[2010]2号)加以落实。

  2、健全机制,提高成效。一是建立健全经常性的排查制度。县一级每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拉网式排查,各乡镇、各部门每半个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大排查。二是健全集中排查制度。每年坚持开展2次以上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特别是在重大节日期间,如今年“春节”和“两会”期间,全县就开展一次以“防激化、保稳定”为目标的矛盾纠纷专项排查调处活动。三是健全专项调处制度。针对特殊时段和特殊情况开展专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如为确保上海世博会期间的社会安定稳定,开展了“排查整治突出问题、优化海西发展环境”、“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等项活动,确定27个重点整治点,排查管控227人为重点管控人员。四是完善处置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了由12个县直机关党委和15个乡镇党委为责任单位、分块负责的责任归口制度,把矛盾纠纷分别确定牵头单位、具体负责单位和协助配合单位,将责任落实到部门、单位和个人。对涉及多部门、跨乡镇的矛盾纠纷,确定牵头部门,整合有关部门力量进行联合调处,对需要省、市协调指导的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提请上级协调督导,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切实做到“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个方案,一抓到底”。五是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建立完善了县领导轮流接访制度、按月包案处理信访制度、首问责任、联动接方和回访等各项制度,切实做好信访各项工作。六是完善多元化调解衔接机制。积极探索建立信访接待、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等协调协作机制,引导干部群众指导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形成信访制度与人民调解相联接、与行政调解相配合、与诉讼调解相衔接的工作新格局。不断完善县法院和县司法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重点强化了县法院与县司法局的诉讼衔接机制,做到“五个对接”,即:与人民调解对接、与行政调解对接、与群团维权对接、与行政机关对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3月10日,县司法局和县人民法院联合召开诉调衔接工作座谈会,对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诉前、诉中、诉后委托调解机制、庭所结对子互动机制等衔接事宜进行了探索交流,目前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工作已经正式启动。

  半年来,通过全县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全县共排查受理各类矛盾纠纷2206件,其中:人民调解1012件,调解成功997件,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98.5%;行政调解20件,调解成功20件,调解率为100%,结案率为100%;司法调解受理1182件,审结民商事案件964件,调解结案和撤诉760件;防止矛盾激化24件,其中防止民转刑4件49人,防止因矛盾纠纷引发上访案件11件44人,防止矛盾纠纷引发群体性案件9件397人,无非正常死亡现象发生。

  四、强化措施,安置帮教工作有新的实效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乡镇、各部门、各村居都相应成立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人事变动情况适时进行相应的充实调整,健全了安置帮教机构,配备了帮教工作人员,形成了县乡村三级安置帮教组织网络,目前全县有帮教领导小组266个,成员785人,切实做到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2、完善制度,狠抓落实。一是落实领导责任。全县把安置帮教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平安建设重要内容,年初层层签订责任书,实行量化管理,定期考核,对工作抓的好的及时给予表彰,对工作不落实,造成重新违法犯罪率上升、问题突出的年终将给予综治一票否决。二是建立重新违法犯罪责任倒查制度。做到及时分析原因,解剖存在的问题,改进管控方式,进一步落实帮教措施。三是建立健全安置帮教工作各项制度,做到有章可循,狠抓落实。

  3、强化措施,突出成效。一是积极做好“重点人员”的排查和回访管控工作,我县再次对2006和2010年度回归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专项回访,并逐一进行核对,经过认真排查回访,我县2006一2010年共有刑释解教人员901名,其中刑释人员855名、解教人员46名。二是认真开展对(五年内)刑释解教人员定期走访制度,确实做到生活上关心、就业上扶持、思想上帮助,使其安心依法勤劳致富。6月11日,县局组织机关科室人员,由分管领导带队,深入台溪乡台溪村开展“五个一”联系帮扶刑释解教人员活动,给他们送去了党和人民的关心支持。新阳、坂面、联合、西滨、台溪、洋中、城关等所也对本辖区内所有回归人员普遍进行了走访。三是认真贯彻落实省九厅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如:台溪乡帮助回归人员傅世桥落实解决低保问题;新阳镇、联合乡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对两劳回归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及时为农村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