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次道德解读安乐死的伦理困惑

  摘 要:安乐死是一个涉及面非常广的敏感问题,西方国家已有深入研究,荷兰、比利时等国已经立法,而我国的研究起步较晚、相对滞后。在对其历史及现状分析的基础上,引入次道德观念,对其核心问题:主动安乐死的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分析,赋予医生的职业道德以新的内涵,提升人们对生命、死亡本质的认识,从全新的角度解读安乐死的伦理困惑。

  关键词:次道德 安乐死 伦理 生命 死亡

  安乐死既是一个生命伦理学问题,又涉及到医学、法学、社会学、人类学等;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围绕它的争论非常热烈且从未停息过。如果从次道德这一全新的视角去审视安乐死的各个层面,可以解读它的一些伦理困惑。

  一、安乐死的历史及现状

  在人类历史早期,安乐死的习俗减少了需供养的成员,减轻了社会的负担,保持了人类的强壮和健康繁衍。如:斯巴达人对初生婴儿进行挑选,处死生来就有缺陷的、病弱的婴儿。后来,人类受宗教的影响,进而被神权所控制,以及后来人本主义的兴起,安乐死渐渐被世人所遗忘。上世纪五十年代以后,医学突飞猛进,许多患不治之症的病人的生命一再被延续,这使安乐死问题重新被人们所注目。至本世纪初,安乐死首先在荷兰,其次在比利时被合法化。此外,瑞士、挪威等国,已不将安乐死以杀人罪论处,这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安乐死合法化的潮流。

  在我国,1989年17个省市近百名伦理学家、法学家和医学家在上海举行了中国第一次关于安乐死的学术研讨会,会上多数人赞成主动自愿安乐死,少数人则认为在中国实施安乐死为时过早。根据我国现行的《刑法》解释,安乐死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违法行为,这种观念显见已经落后。

  据不完全统计,全世界每年大约有五千万人走向死亡,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被拖延了的死亡。在我国也有数十万的绝症患者痛苦万分地躺在医院的病床上维持生命。一方面在有条件的大医院同样存在着用昂贵的代价来维持脑死亡患者的“生命”现象(常常可以见诸报端);另一方面,在对无法忍受痛苦的绝症患者的医疗处理过程中,安乐死以隐秘或公开的方式进行已久(上海、广州等城市)。这就是当今中国的现状:安乐死的合法化遭遇到道德意识和社会舆论的重重限制。

  国外经过长期的研究,将安乐死概括分为主动(积极的、直接的)安乐死与被动(消极的、间接的)安乐死;主动安乐死又分为自愿安乐死与非自愿安乐死;另外,还有医助自杀式安乐死等。“被动安乐死是指在认定治疗不再有效的情况下,停止使用延续生命的器械或维持生命的治疗措施,仅是采取止痛办法听任病人自然死亡。被动安乐死不仅医学界、法学界、伦理学界,以及主要的宗教组织和社会团体都表示赞同,而且在临床医学实践中也一直在应用着。因此,人们对它争议不大。”而在对待主动安乐死的问题上,一直以来争论巨大。主动安乐死是对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遭受极端痛苦的人实施提前结束生命的行为。对于主动安乐死的争执,缘于几个方面的伦理困惑:其一:当医生“仁慈的”提前结束病人生命时,实质上是“致死”人命,这是否有悖于医生的职业道德?其二:应该怎样引导公众对于安乐死现象的思考走向理性和正确?

  二、从次道德的角度出发分析问题

  次道德的观点是:在不道德和道德之间,并不是一片空白,不是非此即彼,而是有着丰富的道德层面,也就是说,一个行为,即使违反了法律,仍然有道德底线可供遵守。

  在主动自愿安乐死的过程中,病人有提早死亡以解除痛苦的要求,这时医生是死亡的实际实施者,从法律角度讲,是“致死人命”,甚至是“故意杀人”。在安乐死的立法问题中,有一种担心就认为医生的这些做法在动机、行为、后果、形式上难以和谋杀相区别。

  从次道德的角度看,有几点可为之辩护:1.眼见病人痛苦不堪而束手无策,病人和亲属要求,死亡已成为解除病人痛苦的惟一手段,于情于理,岂能不为?2.死亡的到来免除了病人更大、更多、更长期的痛苦,解除了病人亲属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使有限的医疗资源转向更需要的地方,利国、利民、利他人。3.在医生职业道德的奠基之作希波克拉底誓言中早已打下了矛盾的伏笔:“我愿尽余之能力与判断力所及,遵守为病人谋利益之信条,”那么,当解除痛苦与延长生命之间发生矛盾,延长生命则多受痛苦,解除痛苦则生命不再,无论怎样都是一个次道德的选择:即违背道德又遵守道德。如果说“致命”是违反了法律的话,却又维护了病人的权利和利益,并没有跨越医生职业道德的底线。4.医学,不止是和死亡相搏斗;死亡,也不意味着医学的失败。只能给癌症晚期患者除痛,就是医生职责和职业道德的所在吗?5.无论医学怎样发达,完全避免死亡也不可能。通过医学措施干预和延长死亡的过程,它的道德评价应当是负面的。因为它给不能避免死亡的患者延长了痛苦,(这种痛苦是毫无治愈希望下的、身心俱备的绝望,)这就从根本上违背了医生一切为病人的职业道德底线,实际上等于剥夺了病人选择死亡的自由和权利,侵犯了病人的人格权和自。6.要打破传统的医德认识。医学应当是保证人类生命质量的科学,它应当全面介入人生“生、老、病、死”的全过程。医生职责的神圣道德使命,是保卫生命的价值、尊严和神圣。当然也包括让病人的死亡过程安详、平静、有尊严。

  所以,安乐死给我们提出了一个建立现代新型医务道德的问题:维护生命的健康,是医生最基本的职业道德,现代新型的医生职业道德还应该包括:以病人多方面的利益为首要原则,遵从病人的意愿,维护病人的生命尊严。生命的绝对权力属病人个人所有,医生应该尊重病人在知道自己病症的真实情况后,经过深刻的思考作出的生死抉择,这是对病人人格、人权的起码尊重,是医生职业对生命的维护和尊重。这一点,应该成为医德崭新的内涵。1988年美国医学伦理学家E?D?彼莱格里诺和D?C?托马斯 在《为了病人利益》一书中提出了“一个医生所承诺的促进病人利益的义务”,被许多西方国家采用作为医学生毕业时背诵的誓词,有人称为“后希波克拉底誓言”,其中有这样的条款:“帮助我的病人作出与他们的价值和信念一致的选择,不强迫,不欺骗,不口是心非。即使我不能治愈病人,也总要帮助他们,当死亡不可避免时,要帮助我的病人按照他或她自己的打算死亡……”

  三、改变对生命、死亡的传统观念

  在我国,死亡一直是比较严肃和禁忌的话题。较之于生,死亡是黑色的、不祥的、不吉利的、残忍的、可怕的,因而是人们所不愿面对的。“人之情莫不恶死而乐生”,不愿直面死亡,引起了一系列问题:1.当死亡降临时,往往缺乏坦然面对的勇气;当生活遇到挫折时,又轻易地放弃生命;2.死亡使生命有限,使生命可贵。不能直面死亡,当然也认识不到生命存在的价值,“好死不如赖活”;3.无视生死相随这一自然规律,追求永恒的生命,历史上炼丹寻仙、求神拜佛,闹出多少笑话。4.认为尽一切力量挽留生命就是对他人负责,就是尊重生命,就是道德,不管生命是否已经走到尽头,甚至因此紧张医患关系。曾有学者认为,我国不可能像荷兰等国那样为安乐死立法,就是因为我们的传统伦理观念与之相比很不一样。笔者认为:

  首先,应当提升人们对于生命价值的认识。“生命的存在,从宏观的角度来看,人类的生命何其渺小且短暂;从微观的角度来看,人类的生命何其复杂与完备,因而,生命的存在应非偶然,而是被赋予某种存在的意义与价值。宇宙使用内在的创生力使万物继续生化,创生力生化万物,创生力进到物体的本体,本体长动,这就是生命。人被创造,生命于是存在,本体长动才能使存在有意义。换言之,因为有自体的活动才使得生命具有存在的价值。”生命之可贵,在于它的有限,由于有限而体现出价值,价值使生命有意义。要让生命体现价值和意义,必须经营生活。“活的健康、过的快乐”是生命的两大课题,也是生命的两大支柱。死亡,是生命历程的一部分,“死得有尊严”是它的课题。“生命的尊严指的就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的尊严”,它指的是人的生命形式所享有的、区别于物和其他生命形式的一种特殊的尊贵和庄严,亦可准确地称之为“人的生命尊严”。活得健康快乐、死得尊贵庄严,生死相随、生命灿烂。

  其次,教育人们敢于直面和把握死亡。“死亡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死亡在瞬间代替了生命,比如:一个人在睡眠中死去,或者一个人因暴病或车祸等意外事故,突然离开了入世,这时痛苦仅仅是留给了仍然活在这个世界上的哀伤者;另一类是到达死亡的生命有一个临终期(濒死状态),这时生命必备的条件已丧失殆尽,死亡成了一场苦难的经历。”同活着的人也许就是因为他人痛苦的死亡经历而对死亡心存恐惧。然而,死亡是生命的一个组成部分,没有人能够不去面对,它对任何人都很公平。生不由己,死亡却可以把握。生命因为有死亡的威胁而彰显存在的价值。面对死亡,感悟生命的短暂和有限,更能让人体味生命的可贵。次道德观点认为:“好死不如赖活”是生命道德的反动,而“赖活不如好死”方为人面对死亡的道德底线。这不是鼓励人们不尊重生命、不珍惜生命,而正相反,没有健康、没有快乐,那样活着不过是行尸走肉而已。死得平静、安详、从容,就是对生命质量的最后提升,就是有尊严。这应当是现代人的死亡观,也是安乐死的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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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乔联蓉:四川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管理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