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心吧!1月14日,失踪三个月的胡鑫宇也不会立案!原因很简单!
胡鑫宇的失踪,牵动着全国亿万人的心,大家都希望能够早日找到他。而80多天过去了,警方发布的通告,除了指出他可能自行离校外,基本没有有价值的线索。这就让大家很生气,对警方的表现颇多微词。其中有一点,更是让很多人难以接受,那就是胡鑫宇失踪至今没有刑事立案!
![]()
我们很多人都是法律小白,对于立案的规定不了解,在看过一些律师的解释后,我发现胡鑫宇失踪确实还达不到立案的条件。
接下来,本文就“半科普性”的讲述一下我怎么通过查看四部法律,确定胡鑫宇目前无法刑事立案的。大家也可以顺便学一点法律知识。
一、从《刑法》讲,胡鑫宇失踪确实不满足刑事立案的条件。
![]()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立案需要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也就是上图中内容。第二条,第三条很好理解,我就不过多讲了。
关键是第一条,有犯罪事实。而要满足犯罪事实,又需要两个小条件:
1、这里的犯罪事实,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又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发生。这里的关键是发生了!比如抢银行,那得真的有人拿着枪去银行抢,才算是犯罪事实。
2、要有一定的是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发生已发生。而这些材料不能是道听途说,捕风捉影或者凭空捏造。
这个可能比较难理解,我们回到胡鑫宇案,很多人怀疑胡鑫宇已经被杀害了。我们就假设胡鑫宇被班主任杀害了。那么什么是犯罪事实呢。
有人看到班主任杀了胡鑫宇,这就是犯罪事实。
没人看到,但是找到了胡鑫宇的尸体,尸体上有致死的刀伤,枪伤,这也是犯罪事实。
这两个例子里,胡鑫宇的尸体就是犯罪行为发生了,而目击证人,刀伤和枪伤就是证据。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发现,目前胡鑫宇的案子明显是不符合这一条的。
第一,胡鑫宇下落不明,活不见人,死不见尸。我们不知道他现在到底怎么样了。他有可能被杀害,有可能被囚禁,有可能自己躲起来了,也有可能自己不小心掉到洞里或者江里。因为警方根本找不到他,那就不能确定有没有犯罪行为发生。
第二,虽然有很多谣言,比如有人说看到二楼白布裹尸,被人抛下,但根据警察调查根本就没这回事,属于捏造事实,不能当成犯罪事实。
所以,胡鑫宇失踪直接不符合《刑法》刑事立案条件的第一条,没有犯罪事实。因此警方不能刑事立案。
二、除了《刑法》外,我国还有一些特殊法律,而这些特殊法律,也无法让胡鑫宇失踪刑事立案。
我们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发现,根据《刑法》,胡鑫宇失踪确实是不能刑事立案的。但是,我国有时会根据特殊情况制定一些特殊法律,而这些法律可能会有特殊规定。
胡鑫宇属于失踪,于是我就去查找了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还真让我找到了一点。
![]()
2008年以后,我国妇女儿童被拐卖案件大幅增长,为了更好的破案,打击拐卖行为的增长势头,2010年3月15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司法部下发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在《意见》中,规定了报案后可以立即立案的6种情况!如图
![]()
这6种情况如下:
1、接到拐卖儿童、妇女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18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行为。
以上6种情况,是可以立即立案的,而跟胡鑫宇案沾边的就是第2条——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胡鑫宇是失踪,而第2条正好是对失踪报案的规定,看起来有机会!
但是我又对儿童有疑问,15岁的胡鑫宇是不是属于儿童呢?
我又开始查法律资料,有的律师说18岁以下叫儿童,有的说法律对儿童没有确切的规定。在我努力翻找下,还真找到了官方的界定!
![]()
2010年开始,国家对拐卖儿童,妇女进行了整顿,到2016年时,被拐卖人数已经大大下降,根据新的形势,2016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这里面,对儿童的年龄进行了正确的界定!
![]()
《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
完了,胡鑫宇15岁,超出1岁!那就不符合《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中立即立案的情况!
胡鑫宇失踪看来确实不能立案了!
而我还不死心,又看到一些律师在讲《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是有机会立案的,于是我又去翻看了一下。
这里面明确规定了“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属于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
![]()
而胡鑫宇失踪到1月14日就满三个月了,确实就属于疑似被侵害人员了,那是不是可以立案了?但是我看到了以下规定
![]()
后面的我就不上传了,简单来说,其实就是一句话,失踪三个月后,警方刑侦部门就介入了,但主要工作是开展查找工作,在网上发布寻找信息,跟报案人及时沟通,互相交流新的线索,特殊点的地方,就是会用到DNA采集等手段,但是不会刑事立案!
我耐心继续往下看,终于翻到了立案的规定:
![]()
在查找失踪人员工作中,发现绑架、杀人或拐卖人口等犯罪线索,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会依法立案。
也就是说,跟《刑法》规定的立案条件是一致的!
这等于没说,因为目前为止,根本没有胡鑫宇被绑架,杀害或者拐卖的线索!所以根据这部法规,胡鑫宇还是不能立案!
总结一下,不管是《刑法》,还是被拐妇女儿童、失踪人员方面的特殊法律,胡鑫宇目前的状况,都不能立案!
今天看到很多人还在说三个月了,可以立案了,我只能说,心是好的,心情我也理解,但是他们对法律的了解不够全面。
![]()
接下来,我讲讲,有没有必要纠结立案。
我觉得完全没必要!
原因有两个
1、很多人觉得立案了,就会被警方更重视,可以使用一些特殊的设备和手段。其他的案子可能是这样,但是胡鑫宇案不可能!因为胡鑫宇失踪案关注度太高了!全国几亿人三个月来保持高度关注,热度不减,这不仅给铅山县,上饶市,江西省警方带来压力,更是给公安部带来了巨大压力!我们可以看看,哪个孩子的失踪案,需要组成省市县三级专办,需要公安部派出专家亲自下场的?说句不好听的话,就算是省长、省委书记的儿子丢了,也不过如此!
在几亿人的高度关注下,能上的设备早就上了,能用的手段早就用上了。越早破案,警方压力越小,挨骂越少,说句难听的,他们现在可能比胡鑫宇家属更希望破案!
至于一些网友说的立案后可以用刑,那直接就是胡扯了,不合法的,就算真的用刑,能不保证不会出现屈打成招,造成冤案吗?
![]()
2、立不立案不重要的另一个原因就是,没有线索。立案后的一些限制自由的手段没法用。下图是立案后的一些特殊措施。
![]()
可以看到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这些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假设现在立案了,那么请问对谁使用这些手段呢?
对校长,还是班主任呢?根据警方的通报,他俩在时间上没有作案机会。而且说难听的,在这个案子里,在几亿人关注下,校长、班主任几个人,也跑不了啊,警方早就密切关注了!用不用限制手段,真没啥区别。
最后总结一下:
1、胡鑫宇失踪案,就目前来说,根据各种法律来算,确实达不到刑事立案的条件。警方依法办案,没有错。以后也不要动不动就说什么不立案是因为有黑幕了,只是单纯的不符合条件。
2、就目前来说,立不立案没区别。在搜寻方面,能用的设备,技术肯定早就用上了,而在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方面,也不知道该给谁用,而且学校的领导,也跑不了,至于一些用刑的说词,不合法,就不要提了。
3、翻看这几部法律,可以确定以后14岁以下的孩子丢了,别傻傻的等48小时了,立即报警,警察会立即立案。发现有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被拐卖的,也请立即报警,警方也会立即立案。
最后,我想说其实我不想立案,立案也就意味着胡鑫宇受到伤害了,而这也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我们更希望他能奇迹的平安归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