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未成年人禁止入内"成空话
据报道,江苏常州市一名名叫刘德国的男子每日在各娱乐场所守株待兔,巧妙地抓住女孩们喜欢娱乐又身无分文的特点,投其所好,将这些涉世未深的未成年女孩玩弄于股掌之上,成为他挣钱的工具。(2月1日《检察日报》)
江苏常州的这一则案例中多位初中学生参与卖淫,令人触目惊心,但使其走上歧途的“交叉感染”场所也折射出社会管理盲点。从案情介绍情况来看,某些犯罪嫌疑人甚至已经将挂有“未成年人禁止入内”警示牌的娱乐场所,作为其“猎杀”未成年人的主要阵地,利用未成年人模糊的辨别能力,威逼利诱,以实现不法目的。
未成年人属于受保护群体,其不可自制力决定了他们的行为和选择都需要而且必须由成年人监督和建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第四十七条对接纳未成年人的娱乐场所法律责任也做了详细规定,“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但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各类娱乐场所随处可见中学生的身影,“未成年人禁止入内”禁令牌形同虚设。相关义务人碍于法律规定挂上“未成年人禁止入内”这个牌子,只是表明一个形式上的态度,根本不会真正去验明顾客的正身,就是明知顾客是未成年人,也不会将其拒之门外。更可笑的是,有着这样明文规定的法律依据,而因接纳未成年人受到处罚的娱乐场所确寥寥无几,甚至绝无仅有,这无疑是对法规的莫大嘲讽。
在英美等国,以及我国的港澳地区,一旦规定不能向未成年人开放的场所向未成年提供了服务,将受到十分严厉的处罚,有的机构甚至可能因此而关门。所以才有酒店、烟店自觉地不把酒、烟卖给未成年人,夜总会等成人娱乐场所更不敢去触这一高压线。
在上海20名女中学生组成交际团相互介绍卖淫一案阴霾还未褪尽的今天,又发生初中女生被强迫卖淫,皮条客竟称"她们为钱自愿"的案件,家庭社会和学校的教育缺位当然难推其咎。但是,未成年人保护暴露出社会管理的薄弱点,急需得到政府部门和社会的高度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应根据社会现实情况及时跟进,对那些昧着良心赚黑钱的商家,予以严厉惩戒。同时通过各种传播途径和手段,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切实有效地提升未成年人的法律素养和自强意识,努力营造积极向上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