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被女同学踢伤睾丸构成七级伤残,获赔28万

  日前,湖南常德,小学生亮亮起诉同学和学校侵害身体健康权诉讼获得法院判决:同学监护人及学校各赔14万。

  去年5月20日,亮亮在学校吃过午饭后,与同学媛媛在小卖部追赶。一起的同学婷婷以为亮亮在欺负媛媛,上前对着亮亮裆部踢了一脚。亮亮当场跪地,过了一会缓过来,也就没在意。过了三天,发现左侧睾丸红肿,次日送医已晚了。最后无奈切除睾丸,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

  

  事后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亮亮父母以其名义将婷婷家长及学校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认为婷婷构成侵权,但其系未成年人,民事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同时学校在教育管理存在疏漏,承担部分责任。而亮亮的家长对未能及时发现送医,对损害结果的扩大也负有责任。

  根据上述责任的划分,婷婷的监护人承担赔偿14万元;学校承担14万元,因学校购买了保险,由保险公司支付学校赔偿部分。

  婷婷年纪虽小,但有一身正气。虽然造成了损害,但又不能过分批评。

  但是毕竟造成了亮亮的身体严重损害,特别是男孩子的生殖系统,这种损害又是非常严重的,达到了七级伤残。

  

  如果这是发生在成年人身上,这是妥妥的故意伤害,而且是致人重伤了。依刑法,可以判处三至十年刑罚的。

  但是本案的“凶手”是一位小学生,意味着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无从追究刑事责任。当然这种未成年人“犯罪”,其监护人虽然有责任,但也无需为此替代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被踢伤的小亮只能向对方提起民事侵权之诉。而侵权的直接责任人是婷婷,其监护人要代替婷婷承担赔偿。对此责任承担方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进行了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icon、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而作为未成年人在学校内遭受第三方的侵害,学校未尽到管理责任,需要承担补充责任icon。对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学校被判赔14万。

  最后是亮亮的父母,孩子下体受伤多日,其未能及时进行发现,对于损害的扩大具有责任。这也是基于其监护责任而言。因此,对于扩大的损失部分,对于侵权人可以减轻责任。

  

  这样的事情,相信谁都不愿意发生。我们不能过分责骂婷婷。家长和学校能做的就是加强安全教育和引导,增强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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