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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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未成年人生理与心理状况具有其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一般的刑事司法政策与刑事诉讼程序往往起不到良好的惩罚犯罪与保障未成年犯罪人合法权益的效果,甚至会造成更大的反作用,但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安全稳定。如何妥善合理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成为了刑事理论与司法实践领域的重要研究目标,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方面具有高度的适格性。因此,从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概况入手,进而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概念、理论背景进行分析,阐明适用该刑事司法政策对于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现实意义。并对下一步在实践中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提出建议,使未成年犯罪人在受到矫正教育的同时,能够更好回归社会,取得良好的的司法效果。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刑事犯罪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与犯罪治理在理论与实践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2021年6月1日,重新修订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生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而早在2011年6月,最高检在对检察机关探索完善未成年人办案制度总结中,首次明确了应当做到“少捕慎诉慎押”。该司法理念的实践运用使未成年人诉讼权益得到了进一步的保护。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犯罪治理领域的相关制度还不够成熟与完善,导致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遇到了诸多难题。对此,2021年4月,经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研究决定,“少捕慎诉慎押”作为一项刑事司法政策被纳入到2021年度工作要点之中。目前“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有着一定的体现,但其实施后能否对我国刑事犯罪的治理起到良好作用,还有待观察和考证。我国对于未成年犯罪适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有着高度的适格性,特别是针对当前未成年人犯罪“轻罪化”的发展趋势,这会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与改造起到更加良好的作用。因此,对该刑事司法政策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的适用做进一步的阐释与研究是有必要的。
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概述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概况
根据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的相关数据,近十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在持续平稳下降之后又有着反弹回升的趋势,显示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新的形势与样态,因此需要给予重视,并且在理论和实践层面进行制度创新。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根源并不全在未成年人本身,其更是深受历史、文化、家庭、社会等因素的综合影响。未成年时期是每个人人生最为重要的阶段,是从心智走向成熟的特殊发展期。而在这个成长过程中,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往往是不统一的,如果在此时遭遇挫折、产生行为与认识的偏差,而又得不到及时的教育和纠正,往往会对其心理于身体造成巨大伤害,很有可能会误入歧途,进而走向犯罪的道路。
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总体形势来看,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当代未成年人的身心都将遭遇着更加严峻的考验和挑战。面对社会发展的要求,需要一种新的理念和制度来予以引导与规制,有效治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并缓解由于未成年人犯罪所带来的诸多衍生的社会问题。而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一方面可以缓解司法机关的压力,使其可以更加集中力量办理其他重大疑难案件;另一方面有助于减轻未成年人犯罪人受到来自严厉的刑事制裁的伤害,以便其可以更好地回归到正常的社会关系之中。
(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概念
少捕,是指要依法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审查,依法能不捕的不捕,精确合理的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慎诉,就是检察机关要依法行使起诉裁量权,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合理的适用不起诉制度,实现案件分流。慎押,则要求充分发挥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作用,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少捕慎诉慎押的本质是严格、准确、规范地把握逮捕、起诉、羁押的法定条件,将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刑事审查起诉控制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体现刑法审慎谦抑的要求,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最大限度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治理与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作用。
少捕慎诉慎押不是一律不捕、一味从宽,不能搞“一刀切”简单化操作。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同样应当以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为前提,在实践中坚持“当用则用”而非“一律适用”。特别要注重区分情况区别对待,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坚持当严则严、宽严相济。同时还要纠正的一种认识偏差,就是将少捕慎押等于“无罪”,将不诉等于“不罚”。
(三)“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理论背景
在刑事司法发展历史进程中,刑罚理念最开始采用的是报应主义刑罚观,顾名思义,报应主义刑罚观首先通过立法对犯罪予以事先规定并进行公告,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在通过这种事先规定的法定措施对该犯罪者进行制裁,以彰显刑罚的严厉性,起到震慑社会其他人的作用,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但是这种刑罚理念对于治理犯罪来说是治标不治本的,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取得良好的效果。随着社会的进步与研究的深入,人们对于犯罪的预防与治理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便产生了目的刑主义的刑罚理念,这种理念认为不应该过度关注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本身,而应当将关注重点放在未然的犯罪之上,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但是目的刑主义与报应主义这两种刑罚理念的关注点都过于片面,优劣明显,难以在实践中客观全面的适应犯罪治理与预防的需要。因而出现了综合主义刑罚观,其统合了以往两种刑罚理念的优点,弥补了缺陷,能够更加全面客观评价与治理犯罪,从而成为了更被广泛接受的指导理念。在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指导之下,综合主义刑罚观中的修复性刑罚理论脱颖而出。其可以从更深的层面构解社会矛盾的根源,通过缓和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利益冲突,进而修复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与秩序,最终达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目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倡导,在法定范围之内,刑罚并不必然是所有犯罪行为的后果,也有可能是非刑罚处罚或者其他处罚性措施。这可以更好地缓和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平衡各方利益关系,实现社会综合治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通过结合认罪认罚从宽、附条件不起诉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制度,让罪犯特别是未成年犯通过个人行为化解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并且尊重了诉讼各方的心理诉求。在此刑事司法政策的引导下,根据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结合未成年犯特殊主体地位,让其在司法程序中能得到更好的权益保障,更全面的恢复体系,使涉罪未成年人尽快回归正常社会生活成为可能。
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现实意义
(一)未成年人犯罪结构变化与刑事政策的调整需求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涉罪领域主要分布于社会危险性不大的轻微型犯罪之中,而犯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犯罪的数量逐年下降。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结构的变化,轻型犯罪日趋增多,呈现出轻缓化的总体趋势,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符合客观实践需要的.同时也回应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新要求。
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在批准和决定逮捕时,要综合考量犯罪主体的社会危险性、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后的认罪表现等情况,对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决定,准确的适用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对未成年人犯罪而言,特殊情况特殊对待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既符合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刑事理念,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重要体现。
(二)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有效途径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惩治教育和权利保障的结合。一方面,适用该刑事司法政策能够尽可能在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前减轻对未成年人司法权利的侵害,避免对其生理与心理产生过度伤害。但是适用该刑事司法政策并不代表着要“一刀切”处理,不能完全不分情况的一律不捕不诉不押,这明显是不符合惩罚犯罪基本理念的要求,该刑事政策在未成年犯罪领域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等社会危险性小的案件,司法机关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各方因素,权衡各方利益作出合理决定。要求不得违背“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刑事基本理念,对于社会危险性重大的涉罪未成年人仍然要依法予以逮捕与审查起诉。另一方面,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与改造,使其能够在良好的环境中来充分认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接受教育,尽早地回归到正常的社会生活中。
(三)降低刑事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我国刑事案件总体情况朝着“轻、微、多”方向发展。我国目前司法资源依旧有限,尽管近些年国家大力提倡对法律人才的培养,但是面对刑事案件逐年增多的现实情况仍显得捉襟见肘,“案多人少”成为了当前刑事犯罪治理实践中的常态。因而如何解决“案多人少”现实困境,是当前持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而在未成年人涉罪案件中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于破解这一困境具有着现实意义。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时应当遵循该刑事司法政策的理念,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不捕不诉不押,从而节约司法资源,能够让司法机关专注于处理对社会稳定影响更大的重大刑事案件中,进而实现了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双重目的。
同时,刑事强制措施的羁押手段,其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避免犯罪人逃脱法律制裁,从而继续危害社会。但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我国刑事侦查技术有着显著的提升,可以实现对犯罪嫌疑人无需限制人身自由而进行实时监控。对于犯罪行为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来说,依法采用非羁押措施,并不会阻碍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因此,与传统刑事强制措施相比,对轻罪未成年人犯罪人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降低刑事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五、如何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一)积极推动办案理念转变
首先,对于司法机关办案人员来说,需要对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职能的核心价值转变观念,树立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押可不押的不押”的办案理念,通过依法行使不捕权、不诉权,更好保障人权,化解社会矛盾,遵循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基本要求,修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与关系,最终实现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价值。其次,对于检察机关而言,由于制度的设计与职能的要求,其在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中居于核心地位。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制度框架的设定下,积极开展相关工作,深化改革,推动办案理念的转变,贯彻落实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最后,结合我国当前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制度,要将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起诉等制度的适用质量与绩效相联系,建立健全一套权责更为明晰,奖惩更加分明的考核机制,综合审视司法人员的办案履职情况,不单纯以办案数量等机械性指标进行简单评估,建立更加全面的评估标准与体系,回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推动办案理念的转变,贯彻落实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在未成年犯罪领域的适用。
(二)构建“社会危险性”量化考评机制
当前,对如何准确评估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危险性因素,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倡导建立专门的第三方专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效力上这种第三方出具评估报告与刑事诉讼证据类型中的鉴定意见具有相似性,能够为办案机关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理念提供合理依据。这种评估方式从理论上来说,为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危险性评估构建了了更为具体与实用的实施方案。但是对于某种制度而言,我们不能过分依赖通过外部的鉴定专业性和设施完备性来进行完善,其在准确性上也并不能完全得到保证,同时也需要丰富的具有专业经验的人员来进行支撑,不可能从开始运行便能产生显著的效果。当前“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已经运行了一段时间,司法实践中产生的许多问题已亟需解决。学者们的第二种观点是建议可以由司法机关联合构建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体系,将相关法律规定中与其有关的内容进行加权和赋值,依重要程度对不同类别进行加权,再对类别内具体细化内容分别赋值进行计算;设定批准逮捕的分数段,总分大于该分数段的,表明替代性逮捕措施已无法降低其社会危险性,需要予以逮捕,应当批准逮捕,反之应当不批准逮捕;当总分居于该分数段内时,应当再结合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进而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三)充分发挥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效能
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法》中未设立特殊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来解决未成年犯羁押问题。但是依据“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针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的特殊性而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予以特殊规定:一是要求对所有被逮捕羁押的涉罪未成年人必须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对审查程序做出更加具体的设计和规定。这样,可以最全面的保障被羁押的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且能督促检察机关审查批捕人员在审查批捕时更加审慎与细致。二是可以建议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时间进行调整,设置在批准逮捕时,这样就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提升逮捕措施适用的准确性,从而减少对涉罪未成年人羁押的适用率,尽量避免羁押措施给未成年犯罪人带来非必要的身心伤害;三是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体系,与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体系相衔接,在社会危险性评估体系的基础上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羁押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众多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并最终作为决定否羁押的重要参考依据。
结语
“少捕慎诉慎押”在2021年被正式确立为一项刑事司法政策,体现出了修复主义刑罚观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对我国刑事司法理念的影响。这项制度虽然被首次确立为刑事司法政策,但其作为司法理念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影响了许久,如审前羁押、认罪认罚从宽、附多件不起诉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该司法理念,学者们对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理念也开展了大量的探讨和研究。在未成年人案件中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根本目的在于对未成年人“拯救、教育、感化”,希望针对涉罪未成年人主体特殊性,能够寻求到更佳的治理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路径。对此,可以从积极推动办案理念转变、构建“社会危险性”量化考评机制、增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实效等几个方面提升该刑事司法政策在未成年人案件中的使用。使更多因身心发展不成熟对犯罪缺少认知性而触犯刑法的涉罪未成年人,能够在更为宽缓的刑事措施和教育改造制度下,最大限度的减少来自司法程序的“伤害”,尽快尽早的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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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张永江
作者:杨金山,湘潭大学法学院2022级刑事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
编辑:杨金山
责编:李子瑜
审核: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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