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物价部门公布11种价格欺诈行为表现形式

  自2005年5月以来,我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全国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的精神,积极开展了以商业零售、美容美发、通信、医药、娱乐服务等行业为重点的价格欺诈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查处出的主要价格欺诈表现形式予以公布:

  一、虚假标价(错误标示产地)。如2005年9月,某眼镜公司某店打折销售的一款眼镜,标示产地为法国,而实际产地为日本。

  二、虚夸标价。如2006年1月,开发区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开展群众销售商品时,使用“惊爆价”等促销价格标示,而“惊爆价”商品的价格无依据和无从比较。

  三、模糊标价(误导性价格标示)。如2006年3月,某通信公司大连分公司在开展IP电话卡的促销宣传中,称使用其电话卡“更方便,更省钱”,将促销的电话卡省钱绝对化,误导客户消费。

  四、价外馈赠,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如2005年9月,某百货公司华南分店在销售某卫生巾时称,凡购4包卫生巾赠送“雨伞”一把,没有如实标示所赠“雨伞”的品名;2005年9月,某公司打折销售的TCL王牌29寸彩色电视机,标示:“随机赠送‘榨汁机’一个,赠送‘DVD’”。没有如实标示所赠‘榨汁机’的品牌和‘DVD’品牌及数量。

  五、虚构原价。如2005年9月,某眼镜公司某店打折销售的一款眼镜,标示原价为2900元/副,现价为1450元/副,但所标示的原价不能提供交易过的票据;2005年8月大连某家居世界在开业当日对从未销售过的36种商品标示原价进行降价销售。

  六、不履行事先的价格承诺。如2006年6月沙河口区某门诊部在实际收费时,对双侧手术的患者没有履行事先承诺的手术费标准,对双侧手术的患者每人多收了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