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小伙抢劫7元6包烟获刑三年,看到他的判决书更惊讶
杨某,男,1994年5月8日出生。
2014年11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永宁县公安局罚款500元;
2014年11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平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5年1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2015年9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8年8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平罗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2012年12月19日凌晨1时许,杨某伙同马某某等人到平罗县城关镇“永发综合商店”内,几人分头将被害人刘某某按倒在地,将其女儿抱住,捂住她的嘴,后杨某将商店内7元现金、价值总计为48元的2盒硬盒装红塔山香烟、2盒硬盒装红双喜香烟、2盒硬盒装黄金叶香烟抢走,抢劫财物价值共计55元。被告人杨某等人抢劫后逃离现场。
2018年8月13日,杨某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平罗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抢劫财物价值共计5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抢劫罪。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实施犯罪时刚满18周岁、年少无知、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的行为缺乏了解等辩护意见,不属于被告人犯罪及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号:(2018)宁0221刑初203号】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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