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起诉父亲增抚养费 法院:父亲负担至18周岁止
红网道县10月9日讯(通讯员 雷晋荣)日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女儿诉父亲增抚养费的案件,判决父亲每月必须负担女儿的抚养费,至18周岁止。
2005年1月,小冬梅的父母何某与唐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2岁的小冬梅随母亲唐某共同生活。离婚协议约定小冬梅的父亲何某每月支付小冬梅抚养费200元。随着小冬梅的逐渐长大,其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的逐年增加,单靠母亲唐某打工的微薄收入母女俩的生活难以维计,生活十分困难。已是小学五年级学生的小冬梅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何某告上法庭,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而何某则认为当初自己与唐某离婚时已签订了协议,且双方都是自愿的,自己也一直自觉地履行了义务,所以,不能增加自己的负担。
道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据此,判决父亲何某从2013年1月起,每月负担女儿小冬梅抚养费600元,至小冬梅满18周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