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支付子女抚养费至大学毕业 大学还能要抚养费吗

  案情简介:原告起诉支付至大学毕业

  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张某2,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4。2015年6月29日,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女儿张某2及儿子张某4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500元。因被告没有履行该协议,原告遂提起本讼。被告辩称,原告要求支付子女的抚养费至22周岁,没有法律依据,抚养费支付一般计至子女18周岁止;子女生活安排,约定的抚养费过高,被告的收入明显不足以支付上述抚养费,该抚养费与当地子女抚养消费水平不符,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被告以每月3000元的标准支付子女张某2、张某4的抚养费给原告李某,直至子女张某2、张某4分别成年18周岁时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协议中约定被告支付抚养费直至女儿张某2和儿子张某4大学毕业为止,因为“子女上大学”并非必然发生的条件,以该条件作为支付抚养费前提具有不确定性,且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第一款“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止。”的规定相悖,故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应至子女18周岁时止,子女在18周岁后确仍须父母抚养的,可再另行依法主张。

  因原、被告于2015年6月29日离婚时签订本协议,签订离婚协议时确定的抚养费金额较高,明显超过目前被告的负担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一款“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的规定,本院酌定此后的抚养费按3000元/月的标准计付。

  律师说法:子女上大学后父母还需支付抚养费吗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只到18周岁。虽然父母为成年子女在大学期间主动支付抚育费虽然是一种常态,但这只是父母在道德上的义务,并不是法定义务。

  但是,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即使已经成年,父母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因此,上大学的子女无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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