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徐民一(民)初字第5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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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男,*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区*路*弄*号*室。
被告吕*,女,*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区*路*弄*号*室。
委托代理人刘**,*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王*诉被告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吕*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原告自2009年7月起离开共同居住地,与被告正式分居。2009年11月12日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原告试图改善双方的关系,但效果甚微。被告依旧我行我素,在处事原则尤其是女儿教育问题上拒绝与原告沟通。双方感情没有恢复,已经多次协商离婚事宜,但由于被告在财产上提出较高的要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离婚后,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2,000元至女儿18周岁时止。被告保证原告的探视权,原告于每周周六上午8时至晚上7:30探望女儿。
上海市*路*弄*号*室是婚后购买的商品房,现无银行贷款。产权人登记为原、被告及女儿王**三人。现实际由原告一人居住。离婚后,该房屋中属于被告的产权份额要求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评估价347万元三分之一的折价款。女儿的产权份额予以保留,原告没有经济能力支付女儿的折价款。原告承诺女儿可以随时来居住,并保留女儿产权份额至其18周岁时止。
原告名下的*公司吴兴路营业部截止至*年*月*日的股票资金余额及股票市值同意对半分割。原告名下*银行上海市*支行的基金截止至2010年10月19日的基金同意按照市值对半分割。原告名下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支行的截止至2010年10月19日的基金同意按照市值对半分割。原告名下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支行截止至2010年10月19日的基金同意按照市值对半分割。被告名下的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营业部截止至2010年9月28日的股票要求按照市值对半分割。
对于被告名下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要求按照2010年9月30日的对账单对半分割市值。
原告出资替女儿购买的基金,由于一直由原告操作管理,故要求由原告继续予以保管。原告替女儿办理的*银行卡,目前内有资金4万元,该卡即是用于替女儿购买基金的帐户。要求由原告继续保管。
原告名下没有银行存款200万元。2010年6月21日原告招商银行的余款35,000元同意对半分割,不同意被告获得60%的份额。其余原、被告名下招商银行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原告名下的公积金数额目前为零。
原告名下的债权95万元,已经由案外人李**归还。其中60万元用于购买*银行的基金**。30万元用于归还案外人李**的借款本息。余款5万元用于支付律师费及李**案的诉讼费等。
原告名下中国**银行的账户于2010年6月19日支付给案外人邓**278,094.81元的钱款是案外人张*转入原告账户的,余款亦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分割。
被告吕*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原告要求离婚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婚外恋。另外离婚将给家庭及女儿带来很大的痛苦,对女儿成长也不利。原、被告之间仍是有感情的,不希望原告一时冲动造成将来的遗憾,希望原告能够珍惜婚姻。在法院判决不离后,双方的关系还是有所改善,双休日还共同陪伴女儿外出游玩及上兴趣班。
离婚后,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同意原告一周一次探视女儿的方式,原告可否带女儿回去需征得女儿的同意。
对原告陈述的上海市*路*弄*号*室的来源及现状没有异议。同意该房屋按347万元计价,同意被告名下的产权份额归原告所有,但由于原告存在过错,故要求原告支付被告43.3%的折价款,并将女儿名下的产权份额一并折价并支付被告三分之一的钱款。如果不能给付女儿的折价款,原告则必须承诺将女儿的份额保留到其18周岁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