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秽录像案件的定性处理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无视国家法律、法令和音像管理规定,大肆进行走私、制作、贩卖和传播淫秽录像的违法犯罪活动。其中以播放淫秽录像为突出。传播的淫秽录像片,露骨地宣扬五花八门的淫荡猥亵的性行为,渲染腐朽没落的资产阶级生活方式。它们象瘟疫一样泛滥蔓延,腐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毒害青少年心灵,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成为诱发强奸、流氓等犯罪,危害社会治安的重要因素。从保护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高度出发,政法部门必须坚决按照《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制作、走私、贩卖、传播淫秽录像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惩。 司法实践中,对淫秽录像案件,应区别情况,分别定性处理: 一、对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进出口淫秽录像,情节严重的,应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以走私罪论处。 按《暂行海关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下列情形为走私行为:(1)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牟利为目的,用藏匿、伪装、伪报等手段,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淫秽录像进出国境的;(2)经过未设立海关的陆地国境,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运输、携带淫秽录相进出境的;(3)在沿海海域,以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非法运输、买卖淫秽录相进出口的;(4)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直接大量收购、贩卖走私进口的淫秽录像进行牟利的。 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从实践中看,下列行为可视为“情节严重”:(1)武装走私淫秽录像或以暴力抗拒海关检查的;(2)伪造、冒用国家机关、部队证件为掩护走私淫秽录像的;(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勾结国家工作人员走私的;(4)经常走私淫秽录像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出租、播放淫秽录像的案件,过去很少发生,因而我国刑法没作具体规定。为了及时惩治这类犯罪,应根据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比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类推论处。对其中向未成年人播映淫秽录像的,利用工作职务便利将没收的淫秽录像加以传播的,以及利用职权和所管理的设备复制、传播淫秽录像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三、出于淫乱下流的流氓动机,以制作、播放淫秽录像为手段,奸淫、玩弄妇女,或教唆、引诱他人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破坏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应按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作为“其他流氓活动”以流氓罪论处。 情节恶劣是流氓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从实际情况看,下列行为可视为情节恶劣以流氓罪论:出于流氓动机制作、拍摄、传播淫秽录像或聚众放映淫秽录像,严重污染社会风气的;以淫秽录像为诱饵,奸淫、玩弄妇女多人多次,或虽奸淫妇女人数较少,但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淫秽录像教唆男女流氓纠合一起跳下流舞蹈,甚至群奸群宿、胡搞鬼混的。 四、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还利用播放淫秽录像的手段,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这类案件数量虽少,但直接危害社会安全,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规定,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论处。如果传授犯与被传授犯共同实施所传授的犯罪,则应对传授犯实行数罪并罚。 处理淫秽录像案件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确定淫秽录像的范围,应以《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为依据,不能任意扩大范围。凡是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录像带应坚决查禁;而属于描写男女正当爱情生活、夹杂淫秽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以及宣传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等内容健康的录像带,不属于淫秽录像。 二、要把以营利为目的或出于流氓动机,经常、大量走私、制作、贩卖、播放淫秽录像的犯罪行为,与偶尔转录、播放或受淫秽录像毒害偶尔参与流氓活动的一般违法行为区别开来。对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分别情况,予以劳动教养、治安处罚、责令具结悔过,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以党纪、政纪处分。 三、应注意掌握政策。对具有从重情节或在国务院《规定》下达后仍公开或秘密进行淫秽录像犯罪活动的,要从重严惩;对兼犯走私、制作、传播淫秽录像的,实行数罪并罚;对情节较轻或能投案自首、坦白交待罪行、主动交出淫秽录像的,可依法从宽处理。 四、处理以营利为目的的传播淫秽录像的案件,应当考虑营利的数额,并注意从经济上予以处罚。但不能单纯把营利数额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实践中,这类案件的营利数额一般比其他经济犯罪案件少,但其对社会秩序和社会风气的危害相当严重,认定时应把营利数额和其他犯罪情节综合考虑。 五、处理淫秽录像案件,切忌就案论案。应注意查清淫秽录像的来源、去向,找出控制和管理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从各个环节上堵塞漏洞,扩大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