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未满 18岁名下房产别擅动
几年前,孙先生和妻子霍女士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为了省却日后过户给儿子的麻烦,就以他们未成年儿子的名义签订了买房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证。今年年初,孙先生的儿子申请出国留学需要一笔资金,而孙先生由于生意上的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便考虑把这套房子出售,以这笔房款作为儿子出国的学费及生活费用。但是由于他的儿子今年还未满十八岁,孙先生在向房屋管理部门咨询房产交易手续时,被告知因国家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益保护有特殊的规定,未成年人的房产不可随便转移,如果确需转移,应办理相关的公证手续。
孙先生可以将儿子的这套房产出售吗?如果可以出售,又该注意什么呢?
正是因为考虑到避免将来房产过户的手续和费用,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为未成年人的情况很普遍。按我国《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等相关规定,一旦产权证办在未成年人名下,该未成年人即为该房产的当然所有者,父母虽然出资但不是房产的所有人,其出资行为一般界定为对孩子的赠予。而未成年人的父母在一些情形下又常常有处分孩子房产的想法,比如为了经营资本不足需要贷款而将该房屋进行抵押、因负债而需要以房偿债、变卖房产获利等等。
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只有在父母出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或受教育等的需要,如子女上学、治病需要大笔费用,未成年人致人伤害,须支付大笔赔偿费用等情况下,父母才可以监护人身份处置未成年人的房产。否则,父母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卖、赠与、分割、抵押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孙先生和霍女士作为孩子的合法监护人,因孩子出国留学而处置其子名下房产的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但在处分房产时,应具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即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证明和该处分房产行为确属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证明,即监护人公证和声明书公证。
办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公证需要注意:1.未成年人的父母需亲自前来办理,公证员对未成年人父母的身体健康状况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做出判断;父母已离异的,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不因离婚而改变,仍需父母双方共同办理。2.提供身份证明、结婚证、孩子出生证明或出生证明表等;由被监护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的,应出具指定监护证明。
办理出售未成年人房产的声明书公证,监护人要在该声明书中明确写明房屋买卖所得的用途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教育、生活,保证买卖行为不会损害未成年人的相关合法权益等,父母双方均需要在声明书上签字。
为未成年子女购置房产后,父母若想变卖、赠与、抵押房产,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履行合法的公证手续。因此,公证员提醒:为未成年人购买房屋,父母应该深思熟虑后再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