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时已满18周岁应该公开审理
刑事诉讼法对不公开审理的情形进行了列举: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案件。对于审判时已满18周岁,但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否公开审理?司法实践中有三种做法:一是公开审理。二是不公开审理。三是由法官自由裁量是公开审理或是不公开审理。笔者认为,只要审判时被告人已满18周岁都应该公开审理。理由如下: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界定的“个人隐私”案件,不在绝对不公开审理范围。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的一个重要理由是未成年人犯罪涉及未成年人个人隐私。但仔细分析不难发现,如果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个人隐私,那么法律可直接规定未成年人案件适用不公开审理,没必要在审判时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前加上未满18周岁的年龄限制。所以,笔者认为,将未成年人案件解释为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审理的理由难以成立。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与公开审理的确存在价值冲突,但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已经作了制度安排。犯罪记录封存要求司法机关对办案中知悉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保守秘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外提供。而未成年人案件公开审理,公众参与旁听,显然不利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对此,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7条规定,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司法实践中,即便是公开审理,除了被告人的亲属外,真正参与旁听的群众是非常少的。所以,最高法为平衡两者价值,采取折中的办法,不组织人员旁听庭审,减少公众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知晓范围。这既坚持了公开审理的原则,又兼顾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现实需要,具有合理性。
当前,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是一个社会热点话题,但司法机关改革创新不能违背法律规定。对审判时被告人已满18周岁的案件以保护为名不公开审理或依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来决定是否公开审理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予纠正。
(作者单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双流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