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拘年龄拟降至14周岁引争议
行拘年龄拟降至14周岁引争议
2017-02-21 22:47 作者:法治周末记者 陈霄 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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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支持者认为,降低行拘年龄能够有效惩戒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尤其是当前备受关注的校园欺凌问题;反对者则认为,不应当对未成年人实施行政拘留
法治周末记者 陈霄
公安部就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后,一条关于行政拘留年龄的规定引发了外界的争议。
草案将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年龄范围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修改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取消了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限制性规定。
支持者认为,降低行拘年龄能够有效惩戒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尤其是当前备受关注的校园欺凌问题;反对者则认为,不应当对未成年人实施行政拘留。
公安部1月16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进行为期一个月的意见征集。
2月6日,在北京召开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专家研讨会上,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介绍了该法的修改背景和主要考虑,二十余位知名法学专家学者参与研讨。
行拘年龄修改其实并不是本次修法的重点,也不是这一次专家研讨会研讨的内容。与会专家当时甚至完全没有注意到这一修订条款。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研讨主要集中于违法行为类型的增加、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及相关程序的完善等内容。“公安部并没有介绍行拘年龄修改这个细节的内容,印象中会上也没有人谈及,我们都没有注意到(这一修改)。”
姜明安认为,将行拘年龄降至14周岁并无不可,公安部可能是基于两种考虑,一是当前的治安形势比较严峻,现实中青少年实施违法行为越来越多,造成的危害也不小,甚至出现了一些比较恶性的事件,需要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二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现在的未成年人发育成熟得早,14周岁其实心智各方面也都比较成熟了,法律应当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作出应对。
直至二月中旬,有媒体报道了专家对上述修改条款截然不同的两种意见之后,行拘年龄降低条款才受到外界的关注,进而引发争议,而此时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已到。
反对者认为,将行政拘留适用于未成年人不仅效果不佳,而且可能会起反作用。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教授就认为,这违背了我国长期坚持且为立法明确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除了个案以外并没有任何严谨研究支持降低行政拘留执行年龄的必要性,而且也会打破与刑事责任年龄的衔接匹配关系。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宋英辉教授也认为,行拘不宜用在未成年人身上,没有效果,也难以对未成年人起到预防作用。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叶竹盛更认为,降低行政拘留的适用年龄甚至可能会带来负面的效果,激发未成年人的逆反或者报复心理,加剧未成年人犯罪的现象。
不过,在支持者看来,上述观点并不能成立。
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吴丹红称,我们应正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低龄化(尤其在15岁以下的年龄段)近年日趋明显的现实。现行法对14周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罪犯,存在着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衔接的空档:只要其违法还没达到刑法规定的严重犯罪程度,就不能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连行政拘留都不行,而一旦达到,就已铸成大错,中间连个过渡处罚手段都没有。
法律工作者王山平也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规定了训诫、警告、罚款以及行政拘留等多种处罚手段,但是拘留是最具有震慑力的处罚手段。死守16周岁以下一律不执行行政拘留的规定,这可能不是在真正地“保护”未成年人,而是形成纵容的实际效果。
王山平认为,降低行拘年龄能有效惩戒校园霸凌问题,诱发校园霸凌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有效的法律制裁手段,以说服教育为主对个别人无济于事。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童小军教授此前曾对2015年媒体报道的数十起校园欺凌事件进行过追踪,发现欺凌者常常因为未满16岁或者14岁而逃过处罚。“在我国,欺凌者多因为是未成年人而得到‘宽待’,很少受到像翟某一样的严厉责罚,多数人几乎不承担后果。”
轰动中美两国的翟某案,是指翟某等12名中国留学生在美国加州诱骗欺凌两名女留学生,被警方逮捕后被指控六项刑事罪,翟某等几人被判入狱13年。
中国立法将刑事责任年龄设置过低近年来屡屡受到舆论的挑战,尤其是在媒体曝光了湖南衡阳12岁男孩杀死姑妈一家三口、广西13岁少女杀害同学并肢解、重庆10岁女孩摔打男婴案等恶性事件之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尤其强烈。
相较而言,英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被设定为10周岁,美国超过一半的州设定为7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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