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通报7起疫情期间消费投诉典型案件,一连锁公司被罚35万
人民网成都3月13日电 (任重)综合凉山在线消息,自1月23日开始,按照凉山州委、州政府的要求,凉山州市场监管局消保科12315指挥中心由党员带头,放弃休假实行24小时值守,采取有效措施,全力保障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24小时不间断。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凉山州12315指挥中心坚守消费维权主战场,紧盯群众反应强烈的热点问题和涉及疫情相关的投诉举报,严格实行有诉必接、必回。
据统计,截至3月3日17点,凉山州12315指挥中心受理各类咨询2861件,其中有效投诉举报455件,涉疫情投诉举报148件、群体性聚餐32件。凉山州12315指挥中心对涉疫情投诉举报实行即时处理、限时办结制,并加大了对各县(市)局的催办督办力度,确保涉疫情投诉举报处理率达到100%。
现将凉山州7起疫情期间消费投诉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一: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
2020年3月2日,凉山州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西昌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正在经营的由佑华制药(乐山)有限公司(上市)委托四川金药师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15g×22袋的复方板蓝根颗粒购进价格为7.2元/袋,销售价格为22.00元/袋,进销差价率为205.56%。
经查,该公司购进涉案复方板蓝根颗粒600袋,自2020年02月08日至2020年3月2日在该公司下属门店共销售140袋。同时,该公司标识为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同规格复方板蓝根颗粒在2020年1月19日仍在销售,其进销差价率为48%。
该公司销售四川金药师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15g*20袋)复方板蓝根颗粒的行为,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目前,对此综合执法支队已立案调查,并责令该公司暂停销售涉案产品。
案例二:普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
2020年1月28日,普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某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三家分店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在此三家分店均以0.9元/个的价格购进标注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生产批号:20190715),共计10000个,三家分店分别购进3500个、3000个、3500个。
经查,该三家分店销售的一次性使用口罩为黑色,名称为“一次性使用口罩”,且口罩包装为20只装,上述特征均与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一次性使用口罩有关情况的报告》所载明的特征不符,故判定上述口罩非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构成经营未经依法注册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上述三家分店均以1元/个销售上述口罩,分别销售795个、492个、1238个,违法所得分别为79.5元、49.2元、123.8元。
该三家分店经营未经依法注册的医用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其分别作出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未经依法注册的医用口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68000元的行政处罚(三家分店共计罚款人民币204000元)。
案例三: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
2020年1月28日晚,宁南县市场监管局12315指挥中心连续接到多起举报,称西昌某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宁南五户分店在捆绑销售口罩。
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对涉案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据调查,涉案口罩为西昌某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宁南总负责人于2020年1月25日由成都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数量10000个。1月28日到货后,其对县城5家药房各配送1000个,并安排按照必须购买满38元的药品才能加1元购买1个口罩的方式进行销售。当晚宁南各分店按照此方式销售,直到29日早上五户分店才按照每个口罩一元钱,每人限购5个的方式进行销售。
宁南县市场监管局按要求邮寄实物样品并联系河南飘安有限公司对该批次口罩进行鉴定。通过回复证实此五户分店销售的“河南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不是正规河南飘安有限公司生产的。
该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宁南五户分店在全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用防疫用品口罩强制搭售药品及销售未经注册的二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09.2元、并对每户分店处以罚款人民币7万元(共计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冕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
2020年1月30日,冕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检查中,发现县城某文具店正在售卖医用口罩,其品名为“丹美一次性使用口罩”,标识的生产许可证号为赣食药监械生产许20160142号,产品注册证编号为赣械注准20142640350,产品标准号为YZB/赣2820-2014,生产企业为江西丹美实业有限公司,无生产批号、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使用说明上标注了“本产品供医疗机构使用”等字样。通过产品注册证编号可知,该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而该店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未登记医用口罩,也不能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经现场清点该批口罩共1109只,被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扣押。2月1日,当事人震慑于冕宁县市场监管局的高压态势,主动上缴了同款口罩1052只,共计2161只。
经查明,当事人以2.5元/只购进上述医用口罩,再以3.5元/只的价格销售。截至被查获,当事人计划购进上述口罩16000只,因货源紧缺,共收到该型号口罩3000只,被查获扣押2161只,其余已全部售出且无法追回。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数据库,未能查询到该医用口罩的相关信息,存在假冒伪劣嫌疑,于是请求江西省进贤县市场监管局予以协查。协查结果为江西丹美实业有限公司是该县境内一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因该企业的医疗器械注册证(证号:赣械注准20142640350)已到期,于2019年11月停止生产一次性使用口罩产品。因此,冕宁县某文具店销售的丹美一次性使用口罩,此产品既无生产批号也无型号规格,此产品非该公司生产,为假冒伪劣产品。
目前该案因案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其行为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故冕宁县局将该案件移送冕宁县公安局,并抄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案例五:会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
2020年2月4日,会理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会理县东关东路某商贸经营部正销售劣质口罩。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对该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销售有棉质口罩和一次性口罩,均属非医用,且口罩外包装上无厂名、厂址和生产日期。
经查明,当事人李某于2020年1月25日至2月3日期间,先后购进无中文标识的一次性口罩24盒;艾菲儿牌时尚口罩40个,单价6元/个;炫彩牌一次性口罩50个,单价2.5元/个;鸿昌牌棉质口罩120个,单价5元/个。购回口罩后,每个加价0.5至2.0元售卖。至案发,销售无中文标识的一次性口罩24盒、艾菲儿牌口罩11个、炫彩牌一次性口罩20个。该批口罩经核查无生产日期、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该店销售“三无”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口罩、没收违法所得45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6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雷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
2020年2月6日,雷波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雷波县某店在销售“三无”口罩。
执法人员立即到该店进行现场核查,检查时在其货架上发现布口罩150个,无生产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保质期,无产品合格证;在货架旁发现一箱已开封的一次性口罩800个,全英文标识,无中文标识,无生产日期、保质期,无产品合格证。
经调查, 2020年1月24日,当事人通过微信从成都购进了88个布口罩,加上春节前购进的,共计150个布口罩。购进时未查验供货方资质,未查验产品包装及合格证明,无购进票据,无销售记录,其购进价格为4.5元/个,销售价为9元/个。2020年2月5日,该店从成都购进全英文标识的一次性口罩1500个,购进时未查验供货方资质,未查验产品包装及合格证明,购进价格 2.2元/个,销售价3.5元/个,除去自用的已销售150个,无法召回。
该店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该店在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防控的特殊时期,销售“三无口罩”,符合从重处罚的情节。雷波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销售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98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会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
2020年2月7日,会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信息对会东县某百货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标识为廊坊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卫生用口罩750个,其外包装上无生产日期;以及由透明膜包装的口罩4000个,其内外包装上均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等标识。
经查明,当事人从成都统一购进上述两种口罩,其中由廊坊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卫生口罩共购进了5200个,已销售4450个,进价为3.4元/个,售价为4元/个,销售获利2670元;由透明膜包装的无任何产品标识的口罩共购进了4800个,已销售800个,进价为3.4元/个,售价为4元/个,销售获利480元。
该百货销售无生产日期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会东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无生产日期的口罩、没收违法所得315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2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