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教室奸杀案——唯一一例未成年人因校园暴力被判无期徒刑的案件
李某17岁的女儿姚某易被同学王某哲在北京新东方昌平校区奸杀。法律该如何给这位失去女儿的母亲讨回公道。
判决书中已明确,王某哲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所设定的量刑规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被告王某哲还涉嫌故意杀人罪,虽然一直不承认强奸行为且声称他“不是故意的”,应为过失杀人。然而,经查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害人系被扼压颈部致机械性死亡,被告人扼压被害人颈部致其死亡,且未采取任何施救措施,足以证明被告人希望发生死亡结果,其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判死刑。值得注意的是,因王某哲实施犯罪期间年龄未满18岁,因此可免于死刑,被判无期。
根据我国目前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定义和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量刑情节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所以,就本案而言,因实施犯罪期间年龄未满18岁,所以王某哲应当为其行为负刑事责任,却可以免除死刑。但免除死刑不代表减轻处罚,还是应当根据犯罪情节严重程度让其接受严惩。
一直以来,我们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都有所关注。保护未成年人不代表放纵未成年人犯罪。我国的刑事法律追求惩罚和教育两个基本目标。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更是要以教育、感化和挽救为主,但是对于严重犯罪来说一定的惩罚手段也是必要的。因此针对规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应根据当前社会现状予以更新调整,包括刑事犯罪年龄、情节严重程度,主观恶性、社会影响力等。
随着未成年恶性犯罪数量日趋增多,2020年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针对《刑法》第十七条就提出了拟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
除此之外,新东方学校的监管职责具有很大的问题,造成悲剧的发生,新东方无法脱责。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的被害人与施害人均为未成年人,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新东方教育机构里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遭受到损害,新东方未尽到合理的监管职责,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杀害女儿的凶手被判无期,这个结果仍然无法缓解死者母亲内心的伤痛。对于一个母亲来说,失去孩子等于失去了全部,凶手的残忍暴行不但剥夺了一个花季女孩的生命,还浇灭了一名母亲的希望。只希望日后这种事件能够越来越少,每一个受害者被杀害的背后,都是一个家庭的破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