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微学堂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可不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转托

  来源:舟山日报-舟山网

  何先生来电咨询:

  我的朋友老王有1千公斤鱼要出售,正巧我去市场里给别人拉一批货,他就委托我把这些鱼按市价卖掉,之后给我5%的抽成,我同意了。但我在去市场的路上与另一辆汽车发生碰撞,对方全责。由于天气炎热而我一时间联系不上老王,我怕鱼变臭,就求路过的朋友小刘把鱼带到市场,能卖多少钱就卖多少钱,当然事件全过程我在事后也及时告知了老王。由于路上耽搁了一段时间,鱼已经不新鲜了,小刘尽心尽力,可售价并不高,现在老王不仅不给我5%的抽成,还要我赔偿差价,我应该怎么办?

  殷律师答:

  何先生受托为老王代卖鱼,这是委托代理关系。而何先生委托小刘代替他去为老王卖鱼,这就是转托代理关系。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何先生在把卖鱼这件事转托给小刘时应取得老王的同意,但由于何先生在去卖鱼的路上,出现了意外的紧急情况,即在运输途中撞车、无法与老王取得联系,为了不使鱼腐烂给老王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而将卖鱼的事项转托给了小刘,小刘尽心尽力如不存在过错,上述情况应属于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因此何先生的转托尽管未经老王同意或追认,何先生亦不负民事责任,有关小刘卖鱼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直接由老王承担。当然,老王还是有权向造成车祸的侵权人进行追偿的,而这是另一层法律关系了。

  (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 殷佳梦律师主讲)

  作者/来源: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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