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不亡于流寇而亡于厂卫?你可能真的误会“锦衣卫”了

  锦衣卫产生于明太祖朱元璋时期,并贯穿于明朝发展始终。长久以来,人们谈起锦衣卫,总将其视为明朝历史“黑暗”、“专制”的代名词,更有“明不亡于流寇而亡于厂卫”的说法,这实是对锦衣卫的误解。锦衣卫作为维护皇权的重要工具,虽然在许多方面有着令人谈之色变的印象,但历史并非黑白分明,需要带着“同情的理解”去看待这一明朝政治制度中的特殊角色。

  

  锦衣卫的权责在不同时期有不同定位。明英宗于1458年发布的这道圣旨做了比较完整总结:

  “锦衣卫系是近侍衙门,当驾上直,环侍殿廷,御侮防奸,所系甚重。”

  锦衣卫从诞生之初,就被赋予保护皇权的使命。《明史》记载:

  “凡朝会、巡幸,则具卤薄仪仗,率大将军(共一千五百七员)等侍从扈行。宿卫则分番入直。朝曰、夕月、耕藉、视栖,则服飞鱼服,配绣春刀,侍左右”。

  这些都围绕皇帝的近身任务,它们由锦衣卫负责执行。因此,说明朝前期的锦衣卫主要是一个近侍军事机构,是比较符合实际情况的,而且其军事机构的性质也是锦衣卫被后世诟病的重要原因。然而,明世宗即位不久,言官严厉抨击锦衣卫滥用“进悻之人”,一批宦官党羽被罢黜。此后,锦衣卫堂官、镇抚司官经兵部推举的大都颇具司法才能。嘉靖中叶以后,锦衣卫官员均须经考试选拔,考试内容大抵是考察候选人对临民理政的认识和审案的能力。嘉靖二十一年,朝廷就出台了锦衣卫官选任的考试政策:

  “本司系诏狱理刑之官,有缺,行该卫掌印官,先于本卫各千户内,从公推选考试,送兵部,再加询访考试,于内简拔二员,疏名上请定夺。”

  此后,许多来自士大夫家族,与其说是武官,毋宁说是法吏,其司法素养不一定逊于三法司文官。可见,锦衣卫武人中也逐渐出现了“文士化”的现象。

  

  更重要的是,儒家“慎刑”思想也能得到他们的认同,从而在治安司法活动中发挥相对积极的作用。在明中后期的多起冤案、党狱中,许多卫官不仅没有充当“猎犬”和“屠夫”,反而同情、保护受难者。比如,英宗时期,治理掌管锦衣卫的指挥使佥事刘勉和指挥使徐恭两人居职时,办事能谨慎守法,遵循朝章国典,不行非法之事,故时人对他们有“文无害”之称。据《罪惟录》志载:

  “正统中,初指挥使徐恭及佥事刘勉咸无害。”

  万历以后,兵部更是可以名正言顺地推举文臣子孙出任锦衣卫堂官、镇抚司等职。如万历十一年前后的掌印、提督西司房、街道房分别是刘守有、杨俊卿、孙如津,三长官皆被文臣子孙包揽。文臣子孙掌握锦衣卫事务,显然得益于考试政策的实行和兵部等文官的支持,也符合锦衣卫主要职务对管事官素质的内在要求。锦衣卫的选任方式由皇帝亲自选拔发展为由考试和兵部推选,人选来源从以缉捕官校转变为文臣子孙最优,这反映了其军事机构的性质在潜移默化中逐渐蜕变,呈现出文职化的趋势。

  以往许多人认为锦衣卫受宦官控制,或认为其不受兵部管理。但从堂官、镇抚司官的选任方式和人选来源看,宦官势力在多数时期并不能控制锦衣卫,反而兵部等文官对锦衣卫既有直接管理,也有间接干预;实行考试制度更是将选拔文官的方式移植到了锦衣卫,从而使文臣子孙掌握锦衣卫事务,其他武人也要读书习儒。此间种种,也最终让锦衣卫真正地有了“文治”的功能,从而消除了军事机构的职能。

  

  锦衣卫在洪武后期、永乐年间及英宗复辟前后活动频繁,充当了皇权的爪牙,后人视之为特务机构,也在情理之中。此时的锦衣卫在皇帝的授意下,可以对任何人进行侦查和逮捕。但锦衣卫此类缉访“奸宄”,在不同时期也不尽一致。

  洪武、永乐年间及英宗复辟前后,以监视臣民“谋反”和官吏不法行为较为突出,活动范围也不限于京师。这应该与当时的政治环境和一系列重大事变有关。比如,1452年,明廷命掌卫事毕旺缉访“谋逆反叛,妖言惑众,窥伺朝廷事情,交通王府、外夷,窝藏奸盗,及各仓场库务虚买实收,关单官吏受财卖法”等事,都是危害皇权、官府以及官吏不法的行为。但后来,缉访对象和地域范围发生明显变化。例如,成化十三年,大学士商辂等就上奏谏言:

  “旧设行事人员,专一缉访谋反、妖言、强盗、人命及盗仓库钱粮等大事。”

  强盗、杀人等一般犯罪已是缉访对象。据正德《大明会典》记载,锦衣卫东司房活动的范围至迟在弘治时已被限定在“京城内外”。1521年,世宗即位后又下旨重申:

  “今后缉事官校只著遵照原来敕书,于京城内外查访不轨、妖言、人命、强盗重事,其余军民词讼及在外事情,俱不干预。”

  更要重的是,成化以后,缉访“谋反”、“不轨”依然是东司房的重要任务。但总体而言,这类案件少于强盗、人命等案。只不过谋逆大案及官员的逮捕处置往往被载入史册,显得比较突出,这属于“幸存者偏差”。而且在日常运作中,因缉访官吏不法行为的难度大、风险高,官校往往“舍难从易……止以捕盗贼、诘奸细为急,而不以察冤滥、去贪暴为心”。

  

  更值得注意的是,成化以后锦衣卫官员的侍卫职权最紧要的部分移交给了勋戚。大汉将军、勋卫、通事、军匠等人员虽然寄禄安置于锦衣卫,但其从事各自职役则由勋戚、礼部、内廷监局等统管;东司房缉访重心转移,提督西司房、街道房,北镇抚司等官职相继设立,独立运作;各类校尉人数增减调配,活动范围集中于京师地区,官员素质侧重司法才能。这些变化显示了明廷对锦衣卫主要职权的调整,也反映了统治者既要维持集中管理之便,又不欲某一职官独掌过多、过大权力的理念。

  因此,不能将锦衣卫的职权和性质视作一成不变,更不宜将所有锦衣卫人员涉及的事务都视作该衙门的职权,尽管有的还占多数。明中后期锦衣卫最重要的职权是缉捕谳狱及城市管理,其性质更接近于治安司法机构。

  除受时代环境影响外,将锦衣卫视作特务机构,是因其常用秘密侦缉的方式办案,更是受限于《明史》等史志书写的片面性,以为其监视抓捕的主要是“谋反”臣民和不法官吏,如吴晗说:

  “最主要的还是侦察‘不轨妖言’。”

  随着更多史料的发掘利用,可以发现这一认识与史实有较大差距。明中后期的锦衣卫既打击危害皇权、触怒权贵的官吏士民,也处理一般犯罪案件,且以后者居多。例如,崇祯三年一件题本中,掌卫官刘侨类奏崇祯元年、二年间东司房缉获“京城内外”案件29起,逮捕131人,其中强盗10起(内有大伙强盗2起)、人命5起、伪造印信5起、侵没官银3起、越狱3起、奸细2起、其他违法1起。

  这反映了东司房日常缉访的主要是京师地区各类危害皇权、国家和社会秩序的犯罪案件,而不只是监察臣民“谋逆”及官吏不法行为。现存崇祯五年正月至三月和十三年十一月的锦衣卫题本档37件,有19件是掌卫官向皇帝汇报案情,包括强盗、杀人和官吏贪赃、钻营、渎职等。此外,掌卫官常与三法司会鞫罪囚。要言之,锦衣卫最高首脑的主要职责就是缉捕谳狱。

  

  当然,明代的北京城人口众多,又毗邻边境,治安环境非常严峻,特别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化愈加剧烈,各类犯罪案件此起彼伏。锦衣卫缉获的杀人、抢劫、诈骗、偷盗、伪造官印、贿赂钻营、贪污渎职等案件,无疑都是严重破坏国家和社会秩序的行为。比如,在皇帝密令之下,锦衣卫官员对相关人员进行缉拿,在缉拿过程中暴行不断,而被捕之人“家资一空”。1496年,大臣徐珪更是上奏说:

  “臣在刑部三年,见鞠问盗贼,多东厂镇抚司缉获。有校尉诬陷者,有称校尉为人报仇者,有称校尉受首恶赃擅而以为从,令傍人抵罪者。邢官洞见其情,无敢擅改一字。”

  尽管锦衣卫在侦缉方式和对象上始终保留着一定的特务色彩,在某些时期还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但从整体和主流而言,其对京师社会安定、明朝统治稳固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维护京师安定,锦衣卫在“京城缉捕凶徒,通州张家湾一路缉捕奸盗、京城内外修理街道疏通沟渠等”。正德《大明会典》载:

  “凡京城内外修理街道、疏通沟渠,本卫指挥一员,奉旨专管,领属官三员、旗校五十名。”

  此即锦衣卫提督街道房,这一职务在锦衣卫堂官中位居第三,其主要职掌是修理街道和疏通沟渠。明中叶以后奢靡之风日盛,官僚权贵营建宅院对北京城市设施多有破坏。如弘治时期时有勋戚之家:

  “大兴土木,多市民居,或隙地取土,长或二三十丈,深或及泉,已而复据附近街巷,起土塞坑,致地见形高下,沟渠壅塞”。

  原本五城兵马司就有管理城市的职能,但兵马司职卑官小,只有锦衣卫堂官稍能弹压这些官贵之家。同时,京城居民污秽的处理关系重大,也有必要委派执行力较强的机构专门负责。崇祯时期一件兵部题本反映,街道房还“行查失火、人命、聚赌、间架等项”“不无侵越行事”。明末小说《梼杌闲评》中描写了锦衣卫街道房救火的场景,就可以证明。所以,明朝利用锦衣卫在全国实施特务统治的说法,也不尽符合史实。

  

  总而言之,锦衣卫不仅不是明朝历史“黑暗”、“专制”的代名词,而且其从近侍军事机构向文职治安司法机构演化的过程,正是明朝的统治从洪武、永乐时期的严肃冷酷走向正常发展轨道、以“文治”实现长治的典型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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