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陕西一媒人为了倒卖尸体赚钱,将20岁相亲女子活活掐死
“你以为我们是平等的吗?”“我花光了所有的运气,才有幸站在你的面前。”
这是新国辩中黄思晗在女性议题中的发言,女性的地位能有多低呢,是被要求要漂亮独立,还是被要求放弃工作;是被要求生儿育女,还是被要求没有自由,或许都是,甚至是,没有继续活下去的权利……

纵观历史,女性的地位往往低贱,不仅仅是会被当作牲口一样买卖,更加残忍的是,会被配冥婚。
冥婚是在先秦时代出现的。因为它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没有任何的价值,所以被取缔了。
在宋朝,最流行的是阴间婚姻。在清朝,女性有“陪葬”风俗,十分流行。直到清末,西方文化对中国传统礼仪的影响,才得以暂时停歇。
令人毛骨悚然的是,女性常常是冥婚中的“活主角”,即在活着的时候,被人强行杀害,强行配婚。

2006年发生在陕西延川震惊全国“冥尸案”,就是这种封建残余的代表。
在陕西延川有个卖牛的,名叫杨东艳,但现在却成了红娘,三天两头的撮合同村的村民,忙前忙后的为他们安排相亲。
庞红兵在2006年找他帮忙,听说兴平县有个二十岁的姑娘小霞在寻夫家,庞红兵立刻就和庞红兵一起去见了面,小霞虽然有些木讷,但长得很漂亮,二人之间虽然交谈不多,但初次见面,倒了看对了眼,互相产生了好感,庞红兵立刻做出了选择。
小霞父母要庞红兵一万七千块钱,庞红兵没有,杨东艳先帮他垫了2000块,小霞的父母欣然同意,然后两人就将小霞带走了。
此处涉及到《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

而小霞的亲生父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主要看与杨东艳之间的交易,是否以盈利为目的。
第一种情况,将儿童直接贩卖,或立即贩卖,或以高额费用作为补偿金,属于非法牟利行为,应当认定为贩卖儿童。
第二种情况,未经合法牟利,但因生计艰难,或受到重男轻女思想的熏陶,擅自将无自理能力的孩子交给别人,其中包括“营养费”和“感谢费”,这是一种民间收养,不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第三种情况,因擅自将孩子送人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严重伤害,或表现出其它不雅行为,并具备抛弃行为的特点的,应当予以抛弃;
对犯罪后果较轻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刑事拘留。
从小霞父母跟庞杨二人的交易行为来看,难以判断主观上到底是“送女儿出嫁”还是直接“卖掉女儿”,故难以认定其构成犯罪。

起初,庞红兵和杨东艳也没有多说什么,庞红兵回到家里之后,但是回到家后,事情才“败露”,按照正常人的思维,即便是彩礼,2000块钱也过于少了些。
结果就是,他们发现小霞不但蠢,而且还无自理能力,需要人时刻照料。
这也是为什么小霞父母如此豁达爽快的原因,得知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庞红兵勃然大怒,决定解除婚约,想要把小霞退回去。
可明眼人都知道,定过的亲难退的要命,何况还是小霞这种特殊情况,所以杨东艳带着小霞也离开了,他打算早点找到愿意和小霞结婚的人,庞红兵对外标价15000元。
但无论他如何劝说,都没有一个人想要和小霞结婚,更何况是15000块钱。
这时,有个商人刘生海建议他杀掉小霞,然后卖掉做冥婚。

杨东艳起初大为震惊,他一向都是以说媒为生,哪怕遇到不讲理和难缠的客户,也只是默默埋怨,从未有过动手的念头,更何况是取人性命。
但金钱的诱惑和眼前的困境驱使其想跟着刘生海一探究竟,于是刘生海将他带到了李龙生那里,李龙生答应他,如果他能将一名女尸带来,他就会付钱。
并且价格不菲,杨东艳一听,顿时来了兴趣,在小霞的生命和自己的利益之间,他选择了后者……
他和刘生海一起在买的面包里面下了药,让小霞吃下,但是分量不够,小霞虽然晕过去了,但还活着,李龙生一直在催促,杨东艳只能将小霞活活的掐死。
刘生海担心,用鞋子在小霞身上拧了一圈,直到确认小霞已经死亡,她才将她送往李龙生。

这一次,两人一共得到了一万五千多块钱,其中包括李龙生的搬尸钱,后来李龙生将小霞的尸体转手卖给“下家”,以此赚取“卖尸钱。”
到此处,已经形成一条完整的“产业链”,杨东艳、刘生海、李龙生在每个环节层层把控,共同努力,拿到了用活生生的姓名赚取的黑心钱,黑钱的“香味”已经掩盖住小霞这个活人求生的呐喊。
此处涉及到《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二条,侮辱尸体、尸体、骨灰的,最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拘役或者拘役。
在本次案件中,李龙生、杨东艳等人的行为显然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次倒卖尸体的行为并不是为了毁灭罪证,是属于侮辱尸体的一种情形,其行为显然触犯了两种法益,应当数罪并罚。

杨东艳在尝到暴利的甜头后,如同堕入“毒品”的深渊,配冥婚上瘾。
所以杨东艳准备重蹈覆辙,他和老朋友惠宝海、刘生海商量了一下,参照之前的“经验”,以无自理能力和失足女性为目标。
原因很明显,这些女性来到这个世界,即使消失了,基本也找寻无门或者无人过问……
刘生海等人早就濒临人性泯灭的边缘,立马兴致勃勃的跟着他到外地去了。
众人在住旅店的途中托店主买了一名失足女,此处店主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玷污完这位女孩后,便拉着她到没人的荒地,将她残忍地杀害。
紧接着,他们又找到一个女人约会,说要出去玩,结果刘生海和她一起,将她带到了一个山洞,将她杀死,再转手卖给了李龙生,但是由于时间太长,已经腐烂,所以卖了八千块钱。

而杨东艳,也就赚了一千五百块钱,这条人命,也就是一千五百块钱而已,杨东艳正处在被欲望侵蚀的状态,眼见收入和付出不成正比,犯罪的瘾越来越大……
就这样,金钱趋势这群人碾压在活人的身上,榨取利益,多名女性的生命都被迫的停留在最好的年华……
正当杨东艳等人洋洋自得的以为自己建立了完整的产业链,可以下半辈子吃喝不愁,靠作案谋生的时候,警察却找上门了。
与他们交易的一人被警察抓获,为了减刑,供出了整件事情的经过,从找女人到处理女人到卖出获利,在这条产业链的任何环节,只要他知晓的,都告诉了警察。
而后,刘生海被率先逮捕,刘生海一被抓住,同伙就都被揪出来了,杨东艳,惠宝海,李龙生……

这种荒谬残忍的暴行终究是逃不过法律和正义的审判,几人被抓时候,脸上也未表现出丝毫的惶恐,或许是人性泯灭到一定的程度,早就成了行尸走肉,毫无法律的意识和道德的自束。
经过法医鉴定后,发现的多名女性尸体,全都是在生前遭遇毒手,无一例是因生病而死亡,这就是冥婚中的“活主角”。
试想,一个女性在活着的时候,早就被定位冥婚的主角,而自己却浑然不知,只能静静的接受死亡的到来,成为所谓的冥婚的陪葬品。
这种暴行迟早都会被千夫所指,正所谓善恶终有时,人间正道是沧桑,不是不报,时候未到而已。
最终,杨东艳等人以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
“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这是广为流传的一句话,但笔者认为,在某些时候,迟到的正义是否是正义,仍然是值得商榷的问题,正如上述发生的冥婚案,如果不是因为警察的办案效率较高,能够及时的找出犯罪嫌疑人,那么还会有更多的女性遇难。
而这些死去的女性本可以继续念书学习,继续好好生活不断成长,哪怕是早早嫁人,也有机会找到相伴一生的善良伴侣,但这一切都没有如果,生命的逝去是什么都无法完全弥补和挽回的。
“人生而平等,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法律赋予了公民平等权利,也同样了规定了公民应当承担的义务,若为一己之私,贪图暴利,侵害他人的生命,显然是全人类的公敌。
另外,也希望冥婚这种封建残余能够被彻底消灭,让所有的女性能够平安的出生,健康的长大,幸福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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