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比伦的家庭养老习俗是怎样的?

  

  大多数人天生就有爱心。考古学家最近挖出了一具生活在大约 50 万年前的人类的骨头。对骨头的进一步研究表明,它们属于一位年迈的残疾人,他可能在行走或搬运重物时遇到困难。

  很明显,他之所以能活到现在,是因为得到了其他人的支持。这些信息表明,老年护理至少有 50 万年的历史,同理心和关怀是人类必不可少的特征。

  在古巴比伦,老人依靠孩子或者收养其他人家的孩子来照顾他们。如果老人没有得到适当的照顾,赡养者将面临很严重的惩罚,这对巴比伦人来说是仅次于死刑的最严厉的惩罚形式之一。

  家庭成员主要负责照顾老人。这在过去 2,000 年里几乎没有改变。每个人都会变老,需要照顾。古巴比伦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这些资料主要是楔形文字的私人遗嘱和收养契约,用以证明对养子(女)的财富激励和法律约束,以确保其对老年人的照顾。

  

  来自伊朗苏萨遗址的近 600 份闪米特阿卡德方言法律文本可追溯到公元前2000年上半叶,构成了古巴比伦法律和社会研究的独特来源。

  这一时期汉谟拉比法典作为唯一的法律文本。这本法律文本对于研究古巴比伦时期法律的发展也很重要,特别是法律制度,例如所谓的esip-tabal合同(字面意思是收养和带走)。

  除了涵盖买卖和租赁等法律主题外,这些文本还特别重要,因为它们以独特的方式揭示了子女与年迈父母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的本质是什么?

  从父母那里继承遗产的孩子有责任照顾他们。这种关怀不仅包括情感上的支持,还需要给予父母口粮、金钱、羊毛等生活必需品。例如,在一封古巴比伦的信件 (AbB 11, 139) 中,一个忽视了他母亲的男人被法庭命令送她 300 升大麦。

  

  这些泥板中最有趣的文本之一是一份遗嘱,其中一位父亲将他所有的财产(动产和不动产)都给了他的女儿(MDP 23, 285)。该泥板强调,父亲去世后的这种强制执行的转移行为是在父亲还活着的时候基于他的判断力做出的。

  第5-9 行详细说明了需要转移的财产,第 10-14 行指出在他的一生中“他打破了现在和未来(可能还会有孩子)的束缚,并将他的财产交给了他的女儿 Narubti。” 打破孩子的土块是一种象征性的行为,表示剥夺了继承权

  因此,女儿成为唯一的继承人,并获得她父亲的全部财产,这损害了其他被明确剥夺的儿子/继承人的利益。作为回报,她必须履行两项重要职责:赡养老人以及老人过世后的丧葬仪式。

  

  在另一个案例 (MDP 28, 405) 中,一位母亲将房子永久赠予女儿,作为对女儿在其生前照顾她的奖励。

  历史学家对文本的分析得出结论,母亲将房子永久地给了她的女儿,因为女儿在饥荒时照顾了她的母亲。母亲也有两个儿子,儿子们都发誓要服从母亲的安排。

  在另一份独特的遗嘱中 (MDP 24, 379),一个名叫吉米尔·阿达德的人将他所有的财产(目前拥有的以及他死前可能获得的任何财产)都交给了他的妻子贝尔丹。

  这里主要体现丈夫关心将来他去世后妻子的幸福。汉谟拉比法典第172条解决了部分问题:当父亲去世时,孩子们可能会试图强迫母亲搬出父亲的房子,以便分割和占有他们的遗产份额。但是孩子们必须为年迈的母亲提供日常食物和适当的照顾。

  

  MDP 24, 379 行 10-22, 对贝尔丹的儿子有两套规定(一个法律约束和一个激励政策):如果他们在父亲去世后抱怨并反对母亲从父亲那里继承,他们将被剥夺继承权和并被从现在的“属于母亲的房子”中“被赶走”。

  忘恩负义的儿子将不会被允许进入她的房子,也不会从母亲那里得到任何食物(第 10-18 行)。然而,尊重和照顾母亲的儿子将能够留在她的房子里,并在她生命结束时继承她所拥有的一切(第 19-22 行)。

  汉谟拉比法典第 172 节中描述的用益权(终身使用权)不同,完全合法的所有权被赋予了妻子。

  

  父亲也很关心他年幼的女儿,正如他在第 23-25 行中规定的那样,他的儿子们“共同筹措银子(嫁妆所需)交给他们的妹妹 Il?a-hegal。” 这大概是指为尚未出嫁的妹妹提供嫁妆。

  为了理解泥板中的正确上下文和术语,有必要对美索不达米亚进行比较研究,比较的好处是双向的。类似的法律制度规定,照顾老人是一项由儿子承担的家庭责任。

  当父母面对忘恩负义的儿子时,继承权被用来确保抚养权,换句话说,如果儿子不尽到对父母的责任,继承既可以作为一种激励,也可以作为一种威胁。女儿有时会承包照顾老人以换取全部遗产。

  

  如果一对夫妇没有孩子,他们可以收养一个孩子,从而共同组成一个家庭,这是为了确保尚存的配偶不会在晚年面临贫困的安排。

  我们还看到丈夫为确保妻子得到老年护理做出的安排,要么通过创造只有母亲去世后孩子才能继承的终生用益权,要么将全部财产捐赠给妻子,例如吉米尔·阿达德。

  在楔形文字记录中,第一次出现这样的案例(MDP 28 399),妻子让丈夫成为她的唯一继承人,并规定女儿只有在妥善照顾父亲和母亲的情况下才能继承遗产。

  这不是一个新的法律制度,而是同一规则的一个新的法律难题(如上所述):由于继承法不完善,这对夫妇不得不自己做出遗嘱安排,以确保尚存的配偶在晚年得到适当的照顾。

  

  在古巴比伦,一对没有孩子的夫妇并不少见。然而,这确实给那些没有孩子的人带来了麻烦。委托一个奴隶来照顾你是一个愚蠢的想法。因此,最好的做法是可以在任何年龄收养一个儿子。

  事实上,很多人更愿意收养一个成熟的男人,一个有责任心的人,一个值得信赖的人。古巴比伦社会的收养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相互利己的原则。作为养父母,可以保证在晚年得到养子的关注和照顾,以及体面的葬礼,并希望定期扫墓。

  这对养子也有好处。作为养子,他将继承养父的全部财产。这是可能的,因为在古巴比伦,法律要求父母,无论是养父母还是其他人,都必须将他们的全部财产留给他们的儿子或养子(女儿)。

  另一方面,如果一个男人没有遗产可以传承,那么他收养儿子的机会就很小了。事实上,随着社会和经济等级的下降,老年人的困境变得更加严峻。几乎没有人自愿成为一个几乎没有或一无所有可遗赠的人的养子。

  

  当然上述是基于让养子获得好处的前提下,为自己的晚年提供保障的情况。另外一种情况在当时也很普遍,这种情况又被称为"经济收养"。

  这种收养的目的不是为了家族的延续,而是追求经济的互惠互利。古巴比伦时期的不动产的买卖受到很大限制,比如兵役田不得买卖、家族地不能够卖给家族外的人。

  一些拥有不动产的人,或许因为经营问题债台高筑,而法律又限制了他们将手上的不动产卖出,这让他们的生活也无法得到保障。另外一方面,巴比伦社会中存在着另外一群缺乏不动产,但拥有大量动产的人群,他们希望能通过投资经营不动产来赚取更多财富。

  因为两者的需求使然,这两类人群便通过结成收养关系来实现资产、利益的交换。拥有不动产的人收养拥有动产的人为养子,养子给养父母提供钱粮、羊毛等生活必需品,同样的,养子可以得到养父母的田地、房屋等不动产。

  

  在没有任何支持的情况下,年长的妇女不得不继续工作。与年迈的父亲类似,年长的妇女也有权得到儿子或儿子的抚养。再者,如果一个女人家境殷实,成了寡妇,她很可能会回到她原来的家庭(特指她父亲的家)。

  她有权带走她的嫁妆,这样她就不会一贫如洗。但是,如果妇女没有任何嫁妆可收回,也没有儿子供养,她们的处境将非常危险,因为一旦丈夫死了,她们将无法收养儿子。

  在这种情况下,妇女可能不得不外出工作。立法者颁布法令,允许 60 岁以上的妇女在与其关系不密切的人的葬礼上充当哀悼者。她们可以从她们提供的服务中赚取微薄的收入。

  其他老龄妇女担任接生婆,在婴儿死亡率如此之高的社会中,这是一项相当有利可图的职业。至于没有依仗的老年未婚妇女,就干脆继续干活。最终,每个人都会有一天不再有工作能力。那样的话,如果连一个可以依靠的亲人都没有,那也只好当乞丐了。

  

  在古巴比伦,老年人受到尊重。然而,在古代,老人的生活并不好过。他们晚年往往靠着财富和子女的供养,来安享晚年。如果一个老人经济能力较差,或者没有孩子,那么他/她就不得不生活在可怜的环境中,直到他们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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