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之「危险驾驶罪」(醉驾)

【重点先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潘某申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瑞安市塘下镇“新都国际酒店”驶往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人民北路方向,途经瑞安市塘下镇海安新路海阳路路口地段,与他人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对方报警,被告人潘某申在现场等候时,被民警查获,于当日23时2分被提取血样。
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mg/100ml,属醉酒。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潘某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潘某申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申案发后能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微法简评】
关于危险驾驶罪首先要区分酒驾与醉驾的区别,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假设血液中酒精含量没有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即酒驾),则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其进行拘留、罚款等。
另外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的情节: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全文完,感谢您的耐心阅读)
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