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岁女儿客厅哭闹母亲卧室偷情,因被哭声打扰,最终酿惨剧

  《五灯会元·杭州龙华寺灵照真觉禅师》:“山僧失口曰:恶习虎不食子。”

  人都有仁爱之心,对于自己的至亲至爱更是会有深厚的感情,在这所有感情之中又尤以母爱最为伟大和无私,所谓虎毒不食子,爱子之心人皆有之。

  但是有一小部分人已经丧失了人性,不仅对于生命没有敬畏之心,就连对自己至亲都没有任何感情,嘉义一名20岁的年轻母亲就是如此。

  

  为了与男网友见面,这名母亲将2岁的女儿放在客厅,女儿一直哭闹,她却与网友在卧室偷情。因为两人总是被哭声打扰,这位丧心病狂的母亲做出了令人发指的恶行,最终酿成悲剧。

  黄珊从初中开始就极为叛逆,她的父母多年以前就已经离婚,对她的管教少之又少,所以即便她在初中屡次挑战老师的底线,最后也还是因为没有人愿意出席家长会而只能够不了了之。缺少管教的她在学校里面经常欺负同学,有时候甚至纠集其他班的男生一起打自己班上的好学生,行为十分恶劣。

  在青春期没有受到正确的价值引导,她的人生路越走越偏。初中毕业之后就不愿上学,每一天都跟很多不三不四的小混混厮混在一起,并且自认为这种行为很酷,但凡有人在路上多看了她一眼都会被她吐口水翻白眼,素质极其低下。

  

  她以为这样是特立独行,实际上就像是跳梁小丑,那些混混也觉得她像个笑话,与她在一起无非就是想要占他便宜,最后导致的结果就是18岁的时候她就未婚怀孕,并且孩子的生父是谁都一直没有确认。

  在没有任何家庭责任感、生命责任感的情况下仓促怀孕,黄珊对于腹中的孩子没有一点感情,甚至认为这是一个累赘,只不过由于她没有足够的钱去医院做手术,那些男生知道她怀孕了之后又不愿意搭理她,所以她只好一个人回老家生活。

  爷爷奶奶并不知道她已经怀孕了,等到她的肚子已经隐藏不住的时候,奶奶几乎要气晕过去,但是她根本不在意他们的想法,最后草率地将女儿生了下来,取名小乐。

  

  带着孩子生活在老家,黄珊感觉生活十分乏味,所以开始在网上寻“灵魂伴侣”,最后认识了34岁的宗金雄。

  宗金雄单身已久,在现实生活中是一个邋遢的大叔,眼神犀利,性格暴躁,根本没有异性愿意接近他。但是在网上他将自己包装成十分温柔体贴的模样,对黄珊嘘寒问暖,甚至提出自己要租一个房子与她定居。从来没有被人这样“重视”过的黄珊十分感动,当时就觉得他是自己的真命天子,两人在网上一直保持热络的联系。

  隔着一层屏幕,很多生活中难以开口的话都得到了表达,宗金雄表示自己迫不及待想与黄珊见面,黄珊对此也十分激动,等到小乐2岁的时候,她从嘉义前往桃园,宗金雄在车站成功接到她们母女俩,随后直接将她们带回了自己的租房。

  

  房间非常老旧,面积也不大,客厅里面有一张破破烂烂的旧沙发,除了客厅就只有一个刚好放得下一张床的卧室。一进客厅他们俩就拥抱在一起,小乐在黄珊背上发出啼哭,她于是将其放到沙发上,随后两人就进了卧室。

  黄珊放下小乐的时候动作很重,小乐受到撞击之后发出痛苦的声音,结果这哭声让黄珊和宗金雄两人感觉十分烦躁,似乎是坏了自己的好事,所以两人相视一眼之后决定给小乐进行一些惩罚。

  被他们打了一顿之后,小乐暂时停止了哭泣,随后他们二人便在房间里面进行着不可言说之事,这时候小乐再次醒来哭泣,声音越来越大,他们两人直接冲出去用衣架抽打小乐的手臂和小腿。

  

  眼见着小乐的表情越来越痛苦,宗金雄又点燃了一根香烟,吸了一口之后直接将烟头放到小乐的手指、人中以及肚子上烫她,手段残忍至极。

  身为小乐的母亲,黄珊一点都没有心疼的感觉,反倒是觉得这种行为能够满足自己施虐的快感,她也拿着烟头开始烫小乐,还用力捏、掐小乐的胳膊和大腿,用玻璃杯砸她的头,将她的手放到开水中……小乐身上很快就出现了红一块紫一块的伤疤。

  在他们俩长达一个小时的折磨之下,小乐的哭声渐渐停止,眼睛也慢慢闭上,直到这个时候,黄珊才终于意识到自己做了什么事情,背着宗金雄打电话报警。

  

  宗金雄此时还没有意识到她已经报警,还扬言要将孩子抱到后山埋掉,计划还没有实施他和黄珊就双双被警方逮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黄珊对于女儿的虐待行为属于虐待罪,同时也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宗金雄与黄珊故意伤人致死,性质极其恶劣,情节极其严重,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大,最后面临的刑罚可想而知。

  黄珊原本应当是女儿的守护神,最后却变成了将她推向死亡的恶魔,她不配被称之为是一位母亲!

  (本文案例来源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情节稍作润色;图片为网图,与本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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