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天大案!瞒天过海“案中案”,银行内鬼当托儿骗走6.7亿

  【本文节选自《无罪辩护》,有删减;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今天要讲的又是一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大案。

  不过,这并不是一起听起来很血腥的凶杀案,也不是一起惊悚的灭门惨案,很多人到最后也没弄明白,这究竟是怎样的一场犯罪。

  但是,它的确是一件大案,先不说案子,咱们看看当时的媒体是怎样报道的:6.7 亿惊天金融票据诈骗案告破「经过 6 个月的艰苦侦查,我省首例央批、部督的『12·03』特大经济犯罪案件成功告破,11 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该案涉案金额高达 6.7 亿元。」

  这个报道的第一段有两个关键词,很是耐人寻味:「央批」「部督」。

  这个「央批」指的就是中央批示,「部督」指的是公安部督办。一起没有任何政治和社会影响,仅仅在银行内部引起关注的普通案件,怎么会惊动中央和公安部呢?

  

  原来,这故事发生的背景比较特殊。

  2004 年,中国的金融界非常动荡,大事一件接着一件,中国金融业改革的很多故事在这一年成为人们不能忘怀的痛苦。在这一年里,不仅有改革带来的欣喜和快乐,同样也有许多纠缠不清的事情令人痛心。萌芽于 2002 年的这起票据诈骗案在当年告破,加上另外一起我接触过的极其类似的案例,搅得中国金融界不得安宁,面对各界的质疑,银监会的领导们一筹莫展。这些事件的发生,使得正常的金融秩序被打乱,很多说不清道不明的阴影留在了 2004 年的记忆里。这些令人头疼的金融事件在唤醒了高层监管层的同时,一场全方位、多层次的预防金融风险及金融安全的预警系统也全线布开。

  那么,这一年中国金融界到底发生了什么呢?

  十多年前的 2004 年,依稀记得正是下面这样的十件大事集中爆发,中央对于金融案件十分重视,才使得我所办理的这起发生在偏远贵州的票据诈骗案惊动了中央:

  1.中国第一金融大盗案。国洪起涉嫌利用债券回购,侵吞广东证券股份资产近 20 亿元,利用虚增国债抵押骗取广东发展银行贷款 7 亿元,操纵北京嘉利来项目股权抢夺案,诈骗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投资管理公司资金 3 亿元,并在山东、河北等地骗取贷款和抽逃资金。此案震惊高层,被称为全国的「金融大盗」第一案。

  2.引起国务院关注的江苏常州铁本事件。这起事件开创了中国金融界集体「失足」的历史先河。共计 6 家金融机构协助一个注册资本仅为 3 亿元小钢铁公司,烘焙着一个投资总额达 106 亿元的「大蛋糕」,最终血本无归。

  3.首富周正毅操纵证券股票价格案。是年 5 月,上海农凯集团法定代表人周正毅操纵证券股票价格案发,后以操纵证券股票价格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获刑。

  4.银行卡「霸王条款」事件被中国消费者协会曝光。当年农行准备对银行卡收 10 元年费的消息被媒体披露之后,银行卡年费引发社会普遍关注。

  5.德隆事件。曾经被称为「江湖上最后一个大佬」的德隆体系走向全面危机。当年 4 月开始,上海、重庆、山东、南昌、深圳等各地出现针对德隆的追债潮。而德隆在四大国有银行的贷款额高达 200 亿~300 亿元,由于产业整合不力,银行紧缩贷款,德隆的资金链断裂并使各方陷入了困境。

  6.震惊银监会的国有商行内贼联手作案的两起重大票据诈骗案。这两起票据案件涉及河南、广东、贵州三省的多个城市,以及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共 5 家分支机构,诈骗分子以金钱收买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商业承兑汇票回购和贴现方式骗取银行资金 2.58 亿元,损失非常严重,影响极为恶劣。

  这两起案件涉及三家银行的多名工作人员,四名行长。被移送司法机关和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等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达 35 人。银监会还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对移送司法机关和受到行政处分的有关涉案人员,分别作出了取消金融机构任职资格终身和 10 年、8 年、5 年的决定。

  7.震惊审计署的锦州交行与锦州法院联手作假案。

  8.王小石事件,这个把中国证监会推到风口浪尖上的证监会副处级工作人员王小石案发,从而揭开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审」制度「潜规则」的黑幕。

  9.「网银大盗」克隆假网站事件。使得中国金融安全面临挑战。这一年假的中国银行网站、假工行网站出现,网上银行频遭「李鬼」骚扰,刚刚起步的中国电子银行业务受到巨大影响。

  10.中国版「巴林事件」。中航油演绎的这起事件导致六家中资银行身陷泥潭。因炒期货亏损 5.5 亿美元的「明星企业」中航油 2003 年获得 1.6 亿美元银团贷款,10 家银行里,中资银行有 6 家。

  我一开始给大家提起的票据诈骗案,位列「令金融界头疼的十件大事」之六。在这个之六里记载的两起大案都与我有缘。第一起 1.28 亿元的票据诈骗案,其中的一位当事人曾通过熟人找到我,希望我担任他的辩护律师,我根据当时的资料分析这位当事人应该不构成犯罪。果然,没过多久,还处在侦查阶段的那位当事人就因为证据不足被释放了。而紧接着,当另一起涉案达 6.7 亿元的票据诈骗案当事人找到我的时候,这位当事人就没有比上一起案件的当事人幸运了。

  接下来我要讲的案件,后来普遍被媒体称为「贵州周洪元 6.7 亿元票据诈骗案」。

  6.7 亿元的诈骗数额,在 2004 年,这是一个普通人想都不敢想的天文数字,诈骗竟能涉案几个亿:什么样的骗子居然能骗到几个亿?而且骗的还是国有银行的钱?这个「骗子」究竟是何方神圣?又是用的什么方法?

  本案的主角,名叫周洪元,当时的媒体对他的报道非常简单:「46 岁的周洪元,广东珠海人,分别为珠海经济特区红大发展总公司、珠海中元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但是当我们深入地了解周洪元的个人经历之后,就会发现,这个案子发生在他的身上一点也不稀奇。因为,他的确是一个很能折腾,敢于又善于「吃螃蟹」的一个「能人」。

  要想讲清楚这个事儿,还是得从 1975 年开始。

  1975 年,在湖南隆回县的一个偏僻小山村,16 岁的周洪元考上了一所兽医中专学校,三年后他毕业之后,他并没有从事兽医工作,而是在村子里开了个给人看病的诊所。

  那时候的农村,药品少,医生也少,村民们有个头疼感冒都不好治,周洪元从小就很聪明,又非常认真好学,很快就发现不管是人啊、兽啊,发病和治病的原理都是相通的,唯一不同的就是用药的量和纯度。善于钻研的他很快就找到了两种不同药剂的计量和折算方法,治疗人们的各种常见的疾病已经不在话下。村民们哪管你是学治什么出来的,治得好病就是好医生。他的收入开始变得稳定,村民们一有个什么病都来找他。

  然而,这种安逸的生活,好像并不是他所追求的,他开始研究各种疑难杂症的治疗方法,没过几年治好了不少人的疑难杂症,这让他开始在当地小有名气。

  那段时间,他日夜潜心研究,发明了好几种药方,非常管用,特别是在治疗一些疑难杂症的时候有奇效。小诊所开始变得非常忙,一传十、十传百,远近几个县的人都来找他看病。最让人佩服的是,这个还很年轻的「周先生」,不管什么病到了他的手里,几乎都是药到病除,一时间美名远扬,他的小诊所的变得越来越红火。

  这样一种充实富足的日子过了很久,直到上世纪 90 年代。

  到了 90 年代初期,改革开放的消息席卷了整个中国,那时的报纸、电视整天大篇幅的报道海南开发、深圳、珠海特区经济发展的消息,这些消息让周洪元的心开始躁动起来。

  湖南是广东最近的邻省,这里早有一大批年轻人奔赴那片热土开始了打工生涯,每次他们回来时,不止会来带回来吃的喝的,还会带回的各种信息和美好的传闻。那段时间周洪元不再花心思打理他的小诊所了,每当有从广东回来的亲戚邻居,他都要前去聊天喝茶,向他们询问任何关于广东的新鲜事儿。

  周洪元不再潜心研制疑难杂症的秘方了,开始关注起经济类的书籍和报刊文章,收听各种改革方面的报道新闻。没过多久,周洪元下定了决心,毅然决然地放弃了那个风生水起的小诊所,在一个无人送行的早晨,提着一包换洗衣服,悄然一人踏上了奔赴南方的列车。

  那一刻,他不知道自己的未来,有什么在等待着自己。

  到了广州火车站,人山人海。他只知道要来广东,却不知道自己该往哪里去,要去做什么。他一边游荡,一边寻找各种机会,可能是命运的指引,他辗转来到珠海。

  到了珠海,周洪元并没有像大多数人的选择一样,去找什么工厂做工,也没有去应聘什么白领管理层。在他的心里给别人打工终究不是他的归宿,他所期待的是一种富有挑战的「事业」。

  接下来一连几天,周洪元在珠海的大街小巷寻找机会。终于,在一天,他找到了一家国有企业在珠海的办事处,这个办事处其实并不招人,但是他们有一件比招人更紧迫的事。

  那个时候,很多国有企业都在深圳、珠海开办所谓的「窗口」,其实就是各种打着办事处名义经营生意。这个办事处进口了一批复印机准备销售,可国有企业那一套销售模式在改革开放的珠海似乎寸步难行。他们的销售员还是像内地国有企业拿固定死工资,销售员哪有什么积极性?于是,仓库里堆满了一大批复印机,正着急销路的经理,遇到了周洪元。

  周洪元一眼就看出企业面临的问题,销售人员,拿固定工资,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谁还拼命干活呢?于是周洪元跟经理说自己不要工资,只要提成,同时还建议给他们自己的业务员在工资之外也加上业务提成,这项小小的改革获得经理的认可,很快周洪元几乎跑遍了珠海的每一家机关、事业单位。

  他的销售改革计划给这个国有企业带来了全面的生机,不到一个月,积压了一仓库的复印机销售一空,周洪元也因此收获了到达广东后的第一桶金。摸着厚实的口袋,周洪元有些感慨,一个小小的销售分成计划,一个月赚的钱,竟然比他在老家辛苦一年赚的还要多。于是他决定,留在珠海,追求自己的事业。

  因为销售改革计划大放光彩,周洪元成为那家国有企业的红人,经理想要高薪聘用他,并对他说:只要你留下,就给你更大的生意!

  但是,已经熟悉了珠海的周洪元知道这家企业不可能成就他的事业,就婉言拒绝了。

  他接下来开办了食品加工厂、面粉厂,还靠着自己聪明的大脑异想天开地发明了一系列儿童速食产品。研发了「聪明粥」,并申请了专利,甚至还一度作为企业家代表陪同广东省主要领导赴美国考察。

  本来,靠着周洪元的聪明才智和勤奋努力,成为一个极具实力的实业家也不过是迟早的事情。但是,在珠海接触到的一些事情,让周洪元看到了另一种更为巨大的商机。

  到了 2000 年,各种机会和传闻接踵而来,变着花样的贸易方式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出现在了经济特区。融资、担保、承兑、贴现、票据等一批与金融相关的名词也开始出现在周洪元的脑海里,这个兽医出身的「闯海者」很快就摸清了这里面的各种路径,同时也开始大胆的尝试。

  于是在 2000 年,以周洪元为董事长的珠海经济特区红大发展总公司、珠海中元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应运而生。

  当时国有企业的改制热火朝天,但是很多地方的改制其实就是卖了拉到,在卖的过程中也收不到什么资金,因为多半要改制的国有企业都处于巨额亏损状态。但是也有一些大型的基础产业,由于盘子过大,改制进行的并不顺利。周洪元敏锐地察觉到,这是一股巨大的商机,周洪元感到必须要抓住这个千载难逢的机会,但是要怎么参与进来呢?改制中有很多种国企,一些没有什么发展前景的小企业他不感兴趣,效益好的又已经被瓜分得差不多了。在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改制的蛋糕基本分完。

  于是他将目光投向了一些相对比较落后和贫瘠的山区省份,在几经对比之后,他将目光锁定在了贵州。经过几个月的考察,他设计了一个庞大的收购计划,而这个计划的开端就选择了贵州的水电行业,他预计贵州这个水电大省,如果收购顺利,再加上他的管理革新,他的事业梦一定可以实现。

  但是个这时候,一个新的问题也来了。这些基础产业规模太大,需要收购或者参股的资金量相当惊人。而此时的周洪元尽管有了一些前期积累,但是针对他 100 亿元的全国收购计划也还是杯水车薪。

  一个偶然的机会,让周洪元看到了完成他 100 亿收购计划的方法。

  这个时候的珠海,经济已经很发达了,有些人开始做起了票据生意。他们在无法从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开出承兑汇票,然后又利用承兑汇票的时间差,找经营票据业务的银行提前贴现,而他们只需要付出较小的贴现手续费,就能把钱提出来。

  不过在贵州,周洪元他人生地不熟,既没有商业上的朋友,也没有银行里的人脉。而他要用贴票的方法去实现它的收购计划,这两方面的人脉必不可少。

  就像是命中注定的一般,在前往贵州考察的飞机中,周洪元遇到了这样一个,能帮他在两个方面建立关系的人才。

  喜欢聊天的周洪元,与邻座的女子聊了起来,在闲聊中得知她是一名会计,两人相谈甚欢,正计划在贵州筹备办事处的周洪元刚好也需要人手,周洪元当即决定聘用这个叫易云的女子为珠海红大发展总公司职员,负责协调贵州地区业务。

  周洪元安排给易云的任务有两个,一个是在当地寻找合适的项目,二是协助处理公司事务。

  很快,有着丰厚当地人脉资源的易云带着周洪元认识了荔波县原国税局局长董某,董某找到荔波县朝阳镇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伍英万。相谈甚欢之后,伍英万遂与周洪元签订了一份交易额为 6160 万元的购销合同。

  随后,通过董某引荐,周洪元又找到荔波县农业银行行长陆世勤。陆世勤为朝阳镇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开出的 6160 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出具了担保函,但条件是周洪元将贴现后的 2000 万元存入荔波县农行

  。

  2002 年 12 月 12 日,荔波县朝阳镇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开出 8 笔商业承兑汇票。同日,陆世勤为这 8 笔商业承兑汇票向工行郑州市经纬支行出具 1 份《商业承兑汇票(不可撤销的)担保函》。

  于是,周洪元、易云带着以上资料和商业承兑汇票找到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郑州市经纬支行副行长李晓燕、客户经理部副经理陈松鹤。

  2002 年 12 月 27 日,郑州市经纬支行将上述金额总计人民币 6160 万元的 8 张商业承兑汇票扣除利息后予以贴现。当日又让周洪元将其中的 6000 万元转为珠海红大发展总公司单位半年定期存款存入该行,为河南某投资有限公司另办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提供质押保证。

  之后,郑州市经纬支行再次为珠海红大发展总公司开具给河南某投资有限公司的 6 张商业承兑汇票办理一次贴现,总计金额人民币 6000 万元,扣息后将 2000 万元转入农行荔波县支行珠海红大发展总公司账户。

  为什么要去河南呢?主要是当时在全国开始做票据业务的银行还很少,普遍分布在发达的广东和江浙一带。不过出人意料的是,地处中原腹地的河南在那个阶段突然异军突起,特别是相对还很落后的河南的工商银行出人意料地也做起了票据业务,甚至有些时候他们的成绩显著,被总行表彰。不过,当时的河南还比较落后,显然尚不具备票据业务那样的经济背景,市场活跃程度也满足不了他们的票据业务量。于是出现了一些像是中介一般的金融掮客,为企业和银行之间牵线搭桥。在掮客的推动下,周洪元和河南的银行建立了一些联系。也正是之前打好了关系,这次贴现才能顺利成功。

  不过 6000 万,离周洪元的百亿收购计划还相差甚远,于是周洪元不久之后就启动了第二次贴现计划。

  2003 年 5 月,周洪元又经易云介绍认识了贵州东龙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凡勇。

  周洪元带给林凡勇一个无本获利的馅饼:周洪元以珠海红大公司的名义与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贵州东龙公司签订工矿产品(铝合金)购销合同,贵州东龙公司作为购货方,珠海红大公司作为销售方,合同约定两年的履行期限,货款支付方式则约定为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办成这些,林凡勇就可以获得 50 万元的利润。

  在贵州,生意做得还算比较有规模的林凡勇听完后其实并没有反应过来这笔利润是怎么赚来的。相对闭塞的贵州企业对于周洪元所描述的合同融资计划似懂非懂,但是当他知道自己不需要付出任何投入,仅仅盖几个章就可以获取这五十万元的利润的时候,林凡勇同意了。

  同年的 6 月 6 日,珠海红大公司与贵州东龙公司正式在贵州签订了 5 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即贵州东龙实业集团公司向珠海经济特区红大发展总公司购买铝型材,应支付货款人民币 3.99 亿余元,支付方式为商业承兑汇票。3 天后,贵州东龙公司以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身份,按照合同总金额向珠海红大公司出具了 43 张商业承兑汇票。

  拿到这些商业承兑汇票只是周洪元融资计划的第一步,因为,一个企业所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并没有什么效力,其本质上就等于一张欠条。

  在中国,不要说是林凡勇的这家小有名气的公司,即便是更大规模的国有企业,他们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其价值也几乎为零。因为当时,基本的诚信体系都还没有建立起来,中国的经济市场上,人们只相信大型国有银行,所以国内企业所能接受的一般就是银行开具的承兑汇票,实际上,商业承兑汇票,,它理论上的作用与银行承兑汇票一样,即「承诺到时兑现」,但实践中没有人相信它,因为如果到时兑不了现就变成了普通的企业债务,所以某种意义上说其本质与欠条无异。

  那时候也几乎没有人在经济活动中会使用商业承兑汇票,而且国家对商业承兑汇票的管理也甚为严格,一般都被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的管控体系中。也就是说,能够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的企业在当地一般都极具实力,而且也上了银行批准的可以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的名单,名单里的企业才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的资格。

  林凡勇在贵州尽管小有名气,但是他的企业还远远不具备可以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的资格。

  周洪元找到林凡勇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也仅仅是其整个融资流程的第一个环节,因为林凡勇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是不具有现实的贴现可能的。不过只要进行一个操作,这种不具有现实贴现的汇票,就有了与银行承兑汇票同样的含金量。这个操作就是,只要开具的承兑汇票有银行愿意担保,出具保函,特别是出具不可撤销的保函,就可以了。

  周洪元的策略就是如此:双方签订合同,购货方不用付钱,出具商业承兑汇票,找一家银行对商业承兑汇票进行担保,然后拿着承兑汇票和银行保函找到另一家贴现银行进行贴现,最终钱出银行。

  这个思路一环扣一环,逻辑清晰,纹丝不乱,不过,最终结果真的会像周洪元设想的那样,完成他的百亿计划吗?

  2002 年 6 月,周洪元得知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经纬支行可以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于是前去沟通办理,不过贴现银行也不是吃素的,工商银行经纬支行明确答复周洪元:贴现没问题,但是只针对银行承兑汇票,如果是商业承兑汇票,则需要银行的担保,担保银行必须开具不可撤销的保函。

  于是周洪元就开始在贵州找能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保函的银行,经过介绍,周洪元找到贵州农业银行瑞金支行的行长石世芳,商定由石世芳以瑞金支行的名义提供商业承兑汇票担保函。但是石世芳也开出了一个条件,即周洪元贴现回来的款要放在其任职的银行里存下来,至少得有 2000 万元的保证金存在瑞金支行。

  5 月 23 日,周洪元将 50 万元交给石世芳,同意了石世芳的条件。后来按照检察机关的指控,说周洪元给石世芳的是「好处费」,但是周洪元将好处费说是石世芳的借款。不过那是后话,咱们继续往下说,之后根据事先约定好的,石世芳以瑞金支行的名义,出具了 5 份《商业承兑汇票(不可撤销)担保函》,意思就是农行瑞金支行给周洪元提供担保,保证在到期之后如果没有还款,由农行贵阳瑞金支行无条件支付所有款项。

  即便这样,郑州方面也并不是没有考虑到风险,拿到贴现申请的郑州工商银行经纬支行为此还组织了一次专门的考察,考察完毕之后他们才同意为周洪元办理贴现。

  其实郑州方面来贵州说事考察,无非是一场形式上的过场,也许他们是借机来旅游一下。

  因为他们拿到的贴现票据已经不再是一种普通的商业承兑汇票,这种商业承兑汇票的身上已经加盖了一道金色的护身符,那就是贵州农行瑞金支行的「不可撤销保函」。也就是说如果这些商业承兑汇票到时不能承兑,那么,那道护身符就会发挥作用,贵州农行瑞金支行自然就成为郑州方面的债务人,这样的保证,对于郑州工商银行经纬支行来说在法律上并不具有任何风险。

  6 月 13 日,工商银行经纬支行副行长李晓燕等相关人员,为该商业承兑汇票伪造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并为上述合同项下的 7 张商业承兑汇票办理了贴现,金额总计人民币 6600 多万元,其余汇票约定分期贴现。

  至此,周洪元完美的融资计划实现了,他从工商银行经纬支行拿到了第一笔贴现款。

  

  只是这样的一笔 6000 多万元的贴现款对于周洪元宏伟百亿元国企收购计划来讲依旧是杯水车薪。

  他又找到石世芳,请其帮忙「融资」,这一次,他提出希望贵州银行能直接开出银行承兑汇票。

  2003 年 11 月,石世芳以其他银行借用票据的名义,从农行瑞金支行重要凭证管理员处领取 4 本空白银行承兑汇票交给周洪元填开,这四本空白汇票,每本 25 张,每张可填 1000 万元,周洪元将其中一本已经开出,总金额人民币 2.1 亿元。因银行追查较紧,石世芳将其未开出的 3 本空白银行承兑汇票交回。

  随后,工商银行经纬支行又用类似手法再次给周洪元办理了贴现,得款 63973520 元。

  一切看似进展的很顺利,不过在 11 月底的某一天,事情开始往周洪元预料不到的地方发展。那天,农行贵州省分行纪委的电话骤然响起,农行贵州分行纪委接到农行瑞金支行一个神秘的举报电话,称瑞金支行行长石世芳以其他支行借用票据的名义,从重要票据管理员处领取了 4 本空白银行承兑汇票,每本 25 张,每张可填写人民币 1000 万元。每本涉及票值 2.5 亿元,但现在汇票已不知去向,如果全部填写,整整有 10 个亿!

  不管理具体银行业务的纪委书记一时还搞不懂这具体意味着什么,但是当他听到 10 个亿的数字时,浑身都起了鸡皮疙瘩。他知道,在他分管的纪检领域,上亿元的数字一定会跟大案子联系起来。虽然上亿元的案子,他从未遇到过。但是想到这个神秘的电话里说到的数额高达 10 亿元,他不敢懈怠,立刻跑到行长办公室汇报案情。

  紧急通报之后,农行贵州省分行当即决定对石世芳停职检查。

  11 月 29 日,在省农行交代问题的石世芳还回 3 本空白银行承兑汇票。

  两天后,又交回了另外一本。但这一本已全部填写,果然每张填写了 1000 万元,

  除了填错的 4 张,这本承兑汇票已经开出 2.1 亿元。

  收回这些汇票,看着尚未使用,省农行的一干人马松了口气,石世芳也回到了瑞金支行。但是省农行的官员们不知道的是,那份从石世芳手里开出的「保函」将要把他们拖入另一个泥潭。

  就在农行贵州省分行纪委继续调查此事时,12 月 2 日凌晨 3 时,石世芳从瑞金支行消失了。当日下午 4 时,农行贵州省分行感到背后尚有隐情,当即决定向贵阳市检察院报案。

  如此重大的情况,检察机关开始高速运转,不久,侦查人员就得到一条线索:石世芳准备回瑞金支行领取一笔报账款。于是侦查人员迅速赶到瑞金支行周围进行布控,当晚 11 时石世芳刚下出租车便被抓获。

  侦查人员立即将石世芳带回反贪局进行突审,然而石世芳不肯配合,沉默不言。就在此时,石世芳的手机接到其在瑞金支行的女友发来的两条短信:「检察院的人正在找你」「你应该早做决断」。

  也许是女友的短信使得石世芳醒悟过来,次日凌晨 3 时石世芳开始交代其收受了珠海经济特区红大发展总公司总经理周洪元的 50 万元,答应帮其融资的事情。

  但是交代了这些事情的石世芳神情异常不安,上午 8 时他利用上厕所的机会,突然一下推开法警,拼命朝楼梯口跑去。可没跑几步又被法警扑翻在地,抓了回来。石世芳的异常行为让办案人员感到案情没那么简单,贵阳市检察院何志坚副检察长听取汇报后要求立即成立专案组,尽快侦破此案。

  12 月 3 日下午,贵阳市检察院成立了由反贪局全体成员组成的史上最强大的专案组,一场大规模的抓捕静悄悄地拉开序幕。

  12 月 4 日上午 9 时,专案组接到瑞金支行的电话,称周洪元公司的一名女员工正准备在该行提取现金 50 万元,他们正在设法拖延时间,专案组迅速赶到瑞金支行将该员工控制。

  经讯问,该员工交代其名字叫做易云,是周洪元公司的财务,住在黔灵大厦。易云称,公司让她来提取现金,对其他事情一无所知。

  专案组赶到黔灵大厦,又意外地在大厅里碰到正在办理退房手续的易云的姐姐和姐夫,一番询问之后办案人员赶往易云的姐姐家,在易云姐姐家院子的煤棚里,找到一个隐藏的保险柜。打开保险柜后,办案人员吃惊地发现,里面全是合同和票据,大大小小加起来,涉及金额竟高达 14 个亿。

  办案人员随即将易云及其姐姐、姐夫带回检察院。就在检察院的办公室里,易云趁办案人员不注意,悄悄从口袋里掏出一张纸条撕个粉碎,丢在墙角的一个废纸篓里。然而这没逃过办案人员的眼睛,通过仔细地拼凑,发现这是一张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经纬支行贴现单据的复印件,上面的金额是六千余万元。

  与此同时,保险柜里的 6 份合同引起了办案人员的兴趣,一份是荔波县朝阳镇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珠海经济特区红大发展总公司购买机械设备的 6160 万元合同。另外 5 份则是贵州东龙实业集团公司向珠海经济特区红大发展总公司购买铝型材的 3.99746 亿元合同。除了合同,还有数份《商业承兑汇票(不可撤销的)担保函》的复印件。

  然而,荔波县朝阳镇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东龙实业集团公司均不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各专业银行下发的可以签发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名册内。

  12 月 7 日凌晨 3 时,连续工作了 7 天 7 夜的专案组里灯火通明,指挥联络组组长胡斌正与贵阳市检察院何志坚副检察长最终研究分析,初步判断这是一起金融票据诈骗案,鉴于涉案多家银行,案值高达数亿元,决定立即通过农行总行向国务院和中国银监会紧急汇报,请求指示。

  12 月 7 日上午,国务院接到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银监委关于贵州发生涉案 6.7 亿元票据诈骗案的紧急报告,其后:

  温家宝总理批示黄菊副总理批示:「央批」的核心内容是要求:尽快抓获涉案嫌疑人,查清全案。

  中央两位总理的批示迅即传下后,贵州全省立即动员起来,接到批示的当天夜晚,省委会议室,各路要员全部到场,省委书记钱运录亲自主持会议。待案情通报和传达完中央领导批示后,省委决定:本案中央高度重视,两位总理均有批示,公安部挂牌督办,贵州省将成立由省委书记钱运录担任组长的专案组,在检察院专案组的基础上扩充力量,将不惜一切代价,公检法联动,银行提供有力后勤保障,务必速破此案。

  就在这个会上:贵州省省委书记钱运录,省长石秀诗,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曹洪兴,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姜延虎,贵阳市市委副书记、市政法委书记秦如培,分别做出批示。

  贵州方面批示的核心内容是:各机关大力协作,务必侦破此案。

  省委批示后,贵州省公安厅、检察院选调精兵强将,于 12 月 15 日协调贵阳市公安局、贵阳市检察院及农行等单位在吸收原贵阳市检察院专案组的基础上共同组成了新的大专案组。然后,历时数月,跨越五省、市,耗资数千万,开始了轰轰烈烈的跨省大追捕。

  专案组兵分三路,一组赶到珠海冻结周洪元公司的一切账户,一组继续提审嫌疑人石世芳、易云,一组前往荔波县抓捕相关嫌疑人。

  12 月 20 日,专案组 7 名成员再次赶往珠海。在当地 8 家银行查询、冻结周洪元、其妻李帮仪及两个子女的存款,但却一无所获。

  专案组从周洪元的公司入手,最后在珠海香洲路一家写字楼内找到了珠海经济特区红大发展总公司和珠海中元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但所有的公司账目全部失踪。

  2004 年 2 月 8 日,周洪元刚好从贵阳赶到河南郑州,本计划找到行长李晓燕进一步商量贴现的相关技术细节,还未来得及见到李晓燕,2 月 9 日,接到贵州方面协查通报的周洪元在郑州紫金山宾馆被抓获。而此前,贵州农行瑞金支行行长石世芳在贵阳已经被抓。

  周洪元并未意识到自己已经涉嫌犯罪,而且还引起了中央的重视,他只是觉得自己是在下一盘很大的棋:利用各种银行和企业之间的票据管理政策不同,从中融资,但他压根儿没想到这样的融资方法会被定性为可能杀头的票据诈骗犯罪,并且已经惊动了中央!

  专案组当即将周洪元及其公司的全部资产进行了查封。然而,专案组从当地工商、税务部门得知周洪元的两个公司 2002 年、2003 年两个纳税年度在税务部门只纳了 618 元的个人所得税和办理税务登记工本费,被珠海市国、地税机关列为失踪户和非正常户,未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2004 年 1 月 10 日,在珠海警方的协助下,李帮仪被抓。

  同一天,专案组在凯里市将精心化装准备外逃的犯罪嫌疑人林凡勇抓获。

  经过全力追缴,贵阳市公安局、贵阳市检察院、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荔波县检察院共追回资金 4840 万元。

  2004 年 2 月 12 日,专案组何志坚副检察长、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黄克俭支队长一行 12 人抵达郑州,在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的全力配合下,于当日下午 6 时将工商银行经纬支行涉案人员李晓燕、陈松鹤及郑州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俊超等人传唤至金水区检察院办公室突审。

  经过 20 多个小时的讯问,李晓燕供认其收受周洪元贿赂 318 万元,陈松鹤供认收受周洪元贿赂 40 万元,张俊超供认其经手为李晓燕收受 300 万元贿赂款的具体经过。

  此刻,涉案人员全部被抓获,全案告破。

  此案告破后,银监会也在总结教训,他们发现,本案之所以发生,存在银行业务竞争、管理漏洞等全方位的问题,为此,银监会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认真吸取上述案件教训,分析票据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切实加强管理,健全内控制度,有效防范票据业务风险。暂停部分银行的票据业务,限期整改。

  接下来的事情进展顺利,案件侦查资料完善后,很快就移送至贵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贵阳市检察院在早期就介入了案件的侦查,本就是专案组的成员,所以审查起诉也仅仅是走一个法律程序而已。2005 年初春,案件移送到了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准备审判。

  本案涉案金额达到 6.7 亿元,涉及五个省,被称为 2004 年令金融界头疼的十件大事之一,不仅如此,更为令人感到压力的一个背景是本案曾惊动两位总理:温家宝和黄菊。两位总理分别对此案作过批示,公安部挂牌督办,贵州省委书记任专案组组长,这起案子的辩护难度可想而知。

  周洪元夫妻双双被抓,其远在海南的哥哥只好回来处理后续的法律事务,但是由于他还有自己的生意需要打理,联系找律师这样的事情就落在周洪元在香港上大学的儿子身上。周洪元的儿子正在香港读大学二年级,为了父亲的案子,长期请假也不是回事,干脆,他放弃了学业,专门跑父亲的事情。

  他奔波于北京、珠海、湖南、贵阳之间,为他爸爸寻找律师,他先后至少接触了五批律师。等到他们找到我的时候,案子已经进入了法院审判阶段。说来也很奇怪,我的很多案子,当事人都是在案件进入到后期,各种努力无望的时候才会找到我。马廷新案是这样,周洪元案是这样,还有很多很多的案子都是这样。

  我介入周洪元案的时间节点只是比马廷新案早了一点点——一审还未开庭。

  对于这样的一起大案,自然很多律师认为可以大有作为。对于刑事辩护领域毫不了解的周洪元家人,开始通过熟人也找了很多律师洽谈,但均不理想。这些律师有参加过律师辩论大赛获得第一名的青年才俊,有各种头衔的业界大佬,还有自诩「勾兑」过很多大案的诉讼掮客。甚至还有一见面就胸脯一拍,高声保证道:「孩子,你找到我就找对了!」的京剧演员,更有张口就开出百万元天价的一个山城小伙。

  与各路神仙几番交流之后,周家人最后还是确定由我出马辩护。不过此时一审开庭在即,他们找我的主要任务是接手二审,因为案情比较复杂,他们觉得这案子一定会有二审。

  2005 年 3 月的贵阳,已到初春,但是,我们心好像还停留在冬天,这样惊天的大案,我们能做什么?能做到什么程度呢?一想起案件的复杂和国家的重视程度,不免有些胆寒。

  尽管我的任务是二审,他们还是希望我能前往贵阳参加一审的旁听,为二审做好准备,进一步了解案情。

  3 月 4 日,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周洪元案一审开庭。与想象不同的是,这个被媒体炒作了一年之久的「惊天大案」,这时已经失去了应有的热度,媒体记者也仅来了两三家,而且都是本地的。旁听席上除了几个被告人的亲属,没有多少听众。

  此时,担纲周洪元一审的辩护人也是他们之前请的一位北京的律师,这位中年男子,相貌堂堂,声音洪亮,完全不需要现场的麦克风。我觉得他会是一个气宇轩昂的大律师,不过这位「大律师」在开庭前,特意跑到公诉席前,去和一位女公诉人握手,女公诉人很是勉强地带着极不情愿的表情和他机械性地握了一下手,如果用一个词形容当时的场面,我只能想到尴尬二字,如果没有发生这件事,我依然会觉得他身上大律师的风范非常棒。

  我坐在旁听席上完整听完了这个案子,控辩双方自说自话,庭审一点儿也不激烈。一天时间庭审结束,一切又恢复宁静。值得关注的倒是本案另一位被告人林凡勇的辩护人,他的表现格外引人注目。

  这位贵州大学最资深刑法教授,同时也是贵州省最权威的刑事辩护律师,个子不高,身材清瘦,年纪在 60 岁左右。辩论开始后,这个看似无精打采的老人家居然声音高亢,语气抑扬顿挫。他一口气连珠炮般地为他的当事人林凡勇发表了逻辑严密、观点清晰的无罪辩护意见。说完后,不待休庭,也不向审判长请示,这位颇有个性的老人家径直走出法庭,来到走廊里点起了一支烟,深深地吸了一口,用标准的贵阳话轻轻说了句:这哪里是个犯罪。

  老人家太可爱了,做律师做到这个份上也算是极致了。他那瘦弱的身躯里竟然蕴藏了那么大的能量,他那不修边幅、满口方言的举止在法庭上居然会让我感觉是那么的优雅,而当他发言完毕,起身离席而去的那一刻,给人感觉,又孤傲,又潇洒。如果他的普通话再好些的话,那辩护在我看来,真的能够称为完美了。

  后来得知这位老教授在当地威信极高,一些当地很有影响的大案几乎都会找他辩护,他也有很多学生都在公检法系统担任领导,所以在贵州,也只有他才可以在法庭上这样的挥洒自如。

  庭审结束,当地媒体金黔在线发出报道,新华社也发了通稿。

  标题依然很是醒目:「特大票据诈骗案贵阳开审。」

  休庭后,我们心里都没了底,当事人家感觉有点不妙,多次找到我和我商量下一步对策。

  按理说一审未判,还没到我们约定的工作环节,但是毕竟我接受了二审委托,在等待一审判决的日子里,我也在做着二审的准备工作。这期间我们预测到一定会定成票据诈骗罪,但最担心的就是量刑问题。

  在有关票据诈骗的案子中,我查到,贵州历史上涉案金额最高的票据诈骗案为 400 多万,而这个案子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这个案子把我吓出一身冷汗,400 万就判处了死刑,那本案 6.7 亿元的数额,另外还有中央两位总理批示,媒体大规模报道,如果一审真的做出了有罪判决,那当事人真的是神仙来了都救不了了!

  

  这个情况我思考了很久,并没有告诉当事人的家人,我怕他们经受不了这样的推断。

  当下最重要的,就是想尽各种办法影响一审法院的有罪判决,这是当时我定下的策略,就算「改变不了,也要动摇」!,我觉得即便大势已去,也不能做任何的放松,坚持一刻是一刻,坚持有可能会失败,但是也有可能等来希望,但是如果不坚持,那一定会让人绝望!

  我给周洪元的家人分析了一下本案可能的判决结果,周洪元的家人也紧张起来。我分析,本案是联合专案组办下来的,到了审判阶段,法院不可能否定前边两家的认定,何况还有中央和省委领导的批示。等下去,凶多吉少。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尽快递交有分量的辩护意见,不仅如此,还要通过可能的途径将本案的一些值得关注的情况和法律分析报送相关领导层,这个案子已经不再是一起简单的事实和法律之辩,更多意义上讲,从政策和理论上寻找突破点,改变本案已经造成的被动局面则显得更为重要。

  他们觉得这样的方案很有道理,但是我并不是一审辩护人,在程序上我还没有理由介入本案,如果以我的名义写材料,属于师出无名,我建议要不就等一审判决之后再说。

  但被告的家人有些害怕了,不想再等下去,于是决定,不能等到二审,就要在这个时候更换律师。

  这个场景正如马廷新案一样,我和周洪元的家人一起也开始去贵阳中院递交变更辩护人的通知,同时,我也向法院递交了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公函。

  贵阳中院的法官自然也是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对于一审已经开过庭,尚未宣判的案件,当事人提出更换律师的要求,他们也不知道该怎么做。

  我反复向法院解释,被告人的辩护权是法定权利,律师的辩护权和被告人的辩护权如影随形,不容忽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有权随时更换律师。而所谓审理过程应该指的是整个案件审理过程,只要案件没有判决,就应该属于审理过程之中,而不应该简单地将审理过程理解为开庭过程。

  另一个层面上讲,根据法律规定,开庭后发现新的证据还需要重新开庭,法院发现需要自行调查核实的也可以自行调查,被告人新提出的辩护意见也应该听取,而这些理论上都应该有辩护律师的参与。

  我说,「法律规定的「审判过程」,应该包括「审」和「判」两个环节。开庭仅仅是「审」的过程,庭后的合议庭合议,审委会研究则属于「判」的过程。因此被告人要求在案件未判决之前变更辩护人符合法律精神。」

  实际上早在办理马廷新案件的时候,我就查阅到了最高院的一个「准」的司法解释,那是最高院给一个省级高院就同类问题的请示时所做出的批复。这个批复针对的请示内容是:二审期间,法院判决意见已经作出,但是判决书还未下发,被告人要求更换辩护人是否允许。最高院的答复,是。二审期间,鉴于被告人和辩护人已经发表了辩护意见,且法院根据控辩双方的意见已经做出判决结果,仅仅由于判决未发,一般不再允许被告人变更辩护人。

  但是本案的情况则与此批复的情况有所不同:本案是刚刚开完庭,合议庭和审委会还未研究,更未形成判决意见。那么按照最高院的精神,不属于不允许被告人变更辩护人的情形。

  我把这些规定和理由讲给贵阳中院的法官们听,但是他们仍然没有一个人敢于决定接下我的辩护手续。

  胶着之际,我们选择了另一种方法。

  回来之后,我像马廷新案那样,又将律师事务所公函和委托书连同我的一审辩护意见一并用特快专递邮寄给了贵阳中院的周洪元案合议庭。至少,此时,我完成了成为一个辩护人应该办理的所有手续,在法律上我就是辩护人了。

  其实被告人聘请辩护人,特别是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是不需要法院审批的,既然不需要法院审批,那么我的义务仅仅就是告知而已,何况这种告知我还用的是「公函邮寄」的特快专递形式,为的就是将来有据可查。

  在做完了所有手续之后,我就开始迅速工作起来。一方面我在北京着手组织专家论证研讨此案;另一方面我们通过各种可能的渠道将我关于此案无罪的辩护意见递交给贵阳中院审委会每一位委员。我知道这个案子至少也要经过贵阳中院审委会研究决定,合议庭那几个法官是一定不会擅自做主的。毕竟这里承载着八名从中央到地方要员的批示,哪一位做出批示的官员都比这几位合议庭法官的领导们高出若干个行政级别。

  很快消息反馈回来,贵阳中院对我新提交的辩护意见极为重视,我的辩护意见被分发到每一位审委会委员手里。他们没想到这个没上法庭的编外辩护人竟然提出了全案无罪的辩护意见,这意见不仅有法律层面的论证还有金融政策层面的分析。

  不仅有现实的法律的规范,还有对未来立法的预期。据说在后来的审委会研究过程中,「极具有前瞻性」成为他们对我辩护意见的评价,甚至在讨论中,一度认可无罪的意见并不在少数。但是,这毕竟是一起「惊天大案」,反复几轮研究并未得出最终结论,也不可能会有最终结论。后来贵阳中院将此案上报省高院请示,高院意见也并不统一,但是谁也不敢拍板判无罪,判有罪倒是人人都没负担的。这样的意见反馈回来,贵阳中院最后还是认定本案周洪元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但是相对于之前 400 多万元的票据诈骗罪就判死刑的量刑结果,贵州方面在本案的量刑方面,做出了相当程度的保留。

  尽管我在辩护意见里阐述了那么多的理由,但是,我们也隐约感到,本案定罪无疑,但是对于案件性质存在的巨大争议和我的完全无罪的辩护意见,至少会使得对周洪元的量刑不会走到极端。

  等到 2005 年 5 月,此案一审宣判,几乎与我预料的相同,周洪元被认定票据诈骗罪成立,获无期徒刑。

  宣判当日,《贵阳都市报》的新闻标题为:「巨额票据诈骗案一审宣判主犯周洪元被判无期」,相比较开审时的报道,语气和用词均发生了细微的变化:开审时的报道用的是「特大票据诈骗案」,判决则用的是「巨额票据诈骗案」。熟知内情的人已经可以判断出案件审理的结果与之前媒体的报道出入较大。之前媒体报道的用词除了「特大」「惊天」之外,再就是「总理批示」「6.7 亿元」这些撼天动地的字眼。而宣告判决后这些都不见了,只是用了「巨额」,而实际上此时的「巨额」已经从「6.7 亿元」变成了 5211 万元。

  当天的媒体报道中,有一行文字让我陷入了深思:「经查,上述 2 笔共 1.28 亿元票据贴现资金被红大公司周洪元及其妻用于收购企业和大肆挥霍外,还分别向李晓燕、陆世勤、石世芳等人行贿 318 万元、192 万元和 50 万元。」

  法院最后认定周洪元等人利用票据套取银行资金共计 5211 万余元,造成银行贴现款 1557 万余元无法追回。这个看起来在用词上带有一定情感色彩的判决书最后实际上还是提到了周洪元「收购企业」的描述。其实,这才是周洪元试图利用票据贴现换取资金以完成其宏伟的百亿国企收购计划的初衷,只不过他超前的融资方式,没有被当局接受。

  被判决无期徒刑之后,我的工作变得异常艰难,我所希望的通过人大、政协、省委、省政府、农业银行等所有的环节沟通此案的渠道都不畅通,所有的机关接待人员一听是「周洪元」的案子都赶紧像躲瘟神一样避开了。

  其实也不难理解,省委书记亲任专案组长,两位总理批示这样的大案在贵州的历史上未曾发生过。毕竟一审判决的是无期徒刑,谁都不想惹上这种看起来已经「铁板钉钉」的案子。

  没有我们所担心的那样太过绝望。这让我们的二审显得没有那么急迫和沉重。

  不久,案件移送到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院和贵州省检察院共同挤在一栋破旧的大楼里,两院需要从一个大门进去,这个带有最明显中国印记的旧式建筑是那个年代中国司法关系的真实写照。

  大楼虽然破旧,但是高高的石台阶安静地诉说着他们的威严。穿过黑暗而弯曲的走廊,我来到这个案件的二审法官办公室,接待我的是一位杨姓法官,据说是贵州师范大学体育系毕业的法官,第一次见面简单办完相关手续,我开始复制八十多本案卷。伴着四台破旧的老式复印机的丝丝轰鸣,我在不停思索着下一步的行动计划。

  虽然我们不知道这个案子的二审是否会开庭,但是我一直等待着,等待的日子里我在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所有知识。渐渐地,我的一个新的辩护思路出来了:本案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本案的实质并不是票据诈骗而是利用票据融资,只是在这个融资的过程中,使用了违规的手段。

  如果我要以此点来进行辩护,那我必须要想明白:在中国,票据的功能究竟是什么?我国的票据法与国外的票据法有何不同?国外有没有类似的案例?对于一个正在大规模改革开放,建立市场经济的国度,票据法这种西方的舶来品,在它们的老窝是怎样发展的呢?我们必须知道,也许它们的现状就是我们的未来。正如投机倒把罪的历史命运一样,一些暂时还不为常人所理解的模式最会终会被社会所认知。

  接下来,我一趟又一趟地跑贵州,与各方会见、沟通,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关于此案无罪的辩护意见也在贵州司法界传播开来。一个显著的变化是,二审期间本案的敏感度逐步下降,人们开始敢于和我交谈了,法官也终于可以认真听取我的意见了。

  

  不仅如此,我还为身体不适的周洪元成功地申请到转入医院候审的待遇。

  与普通医院没什么不同的贵州武警医院,离机场不远,每一次我去找周洪元会见也相对方便,在医院的走廊里我们随意交谈,没有人监视我们的对话。那些日子,我才开始真正了解这个「惊天诈骗案」的被告人,胸中有这一腔热血,一个宏伟的报国之梦。

  他说通过在珠海的工作和经历,他发现国企资源丰富,发展前景看好,但是又深知国企管理落后,早已不再适应改革开放的现实要求,而他就是想通过自己的能力搞好盘活一些国有企业。

  多少年来,我办理了一起又一起大案,每一起案件中我都会发现其实这些往往被媒体描述为「妖魔」的当事人,他们的内心事实上都没有那么恶意,甚至非常的善良。不过周洪元并不是一个「国家工作人员」,没有资格进入国企这个领域。后来,风风火火的国企改制在全国铺开,他认为机会来了,注重实业的他也并没有像一些普通的投机者那样看中的仅仅是破产国企的土地或者商标等资产。他想做的就是真正地收购盘活一些大型的有潜力的国企。只是缘于资金匮乏,他才想到了这种利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期间的时间差换得资金,他认为这种模式其实是相当于信用贷款。

  而这种运作模式在具有融资功能的一些西方国家票据体系中是一种普遍的经济现象。但是没想到,这种超前的运作模式已经超出了中国票据法的规范。

  通过一次又一次的了解,我慢慢地发现这个「惊天诈骗案」的被告人内心深处居然还对这个世界怀有一种悲天悯人的关怀。他说自己早年在老家开诊所,为的就是像古人一样悬壶济世,救助乡亲,他经常夜以继日地研究治病的药方,终究发明了几味特效药方,治好了众多乡亲的疾病,说到这里他的嘴角时常会带有一种不易觉察的自豪。他始终不认为自己是诈骗,所以他希望我能将他「根本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心态一定要向法官陈明。

  记不清是多少次会见,我感受最深的是,他每一次都很客气,语气和缓,面带微笑。除了关心家人,他特别担心的是孩子的学业。

  而我们一直没敢告诉他,他那个懂事的孩子为了拯救尚在牢狱之中的父亲,二十刚出头就已经从香港理工大学辍学了。我也曾劝他儿子不要放弃已经读到大二的香港名校。但是他语气轻轻态度淡定却又坚毅地说,学习的途径很多,在香港他放心不下爸爸。案件审理到了后期,他们家在金钱方面异常困难,我后来的住宿条件也从星级酒店转到单位招待所,后来又从单位招待所,转到了小干店。再后来,他儿子甚至租了一套小小的民房在贵阳住了下来,为的就是能及时为患有疾病的父亲送去药品和第一时间知道父亲的消息。

  我一次又一次前往贵州高院阐述我的无罪辩护意见,每一次我都会试着找一个新的角度,说多了,我自己都确信这是一起典型的无罪案子了,甚至,我都忘记了本案还有行贿的事实。

  而高院的法官们每一次也都是关注地听我讲述,并不多插言。我试图用不同的逻辑关系和通俗的比喻来陈述我的观点,偶尔,我也会从对方的一闪而过的眼神里捕捉到一线微妙的希望。

  这时候,漫长的等待已经不再让我感到是一种超审限的违法,带给我的反而是一种渺茫之中的信心。

  我知道,这样的案子,到了高院一般会很快二审维持。而那时,高院越是长久作不出判决,我越是觉得希望在加码,周洪元的家人与我一样,总是在这般煎熬中又带着一丝期盼,我们都在等待风雨过后的彩虹。

  但是,这样的等待一天天继续,一晃就是两年多,依然没有任何消息。审限早已超过,延期时限也早已过期,依然没有来自贵州高院的结果。

  后来我们就寄希望于从程序违法入手,希望高院能发回重审,也许,这将是一个新的转机。

  但是我们得到的消息是本案在高院已经上过审委会,但是意见不统一,有罪无罪分歧明显。鉴于本案的「央批」和「部督」的背景,高院已经将此案上报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他们也在等着「上边的意见」。

  法院内部一直以来就有一个饱受诟病的制度叫做「内审」,也即下级法院往往会把疑难复杂的案子逐级上报请示,直到等来一个上级法院的明确指示,才会下判。这样的体制并不被外界知道,但是它的确存在着,并在全国法院系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疑难案件都在上报请示中,这样一旦将来案件出现问题,都会拿出那份装订在一本叫做「内卷」里的批示遮挡自己的责任,本案也正是如此,在这样的「内审」请示中,我们的等待开始变得遥遥无期了。

  正在我们焦急地等待二审结果的时候,珠海红大公司与工商银行经纬支行的协议还款日也到了,经纬支行便自然向珠海洪大公司、中元公司、农行瑞金支行、贵州东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行使票据权利,追偿贴现款。贵阳农行瑞金支行就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后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票据纠纷案。2005 年 3 月 7 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审判认定本案不构成诈骗,以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这在两省掀起轩然大波。

  这起案件又因工商银行河南分行的起诉引得河南、贵州两省在案件性质上做出截然不同的判断。

  在河南省高院编号为(2004)豫法民二初字第 4 号判决中有这么一段话对本案做出定性:「瑞金农行称本案属于票据诈骗理由不成立,其辩称李晓燕、陈松鹤等人与周洪元、林凡勇共同谋划、恶意串通、共同实施票据诈骗犯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最后河南高院判决贵州东龙实业(集团)公司、珠海经济特区红大发展总公司、农行瑞金支行在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连带清偿中国工商银行经纬支行汇票款 53479944 元及利息。

  而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筑刑二初字第 9 号刑事判决书中,对案子作了这样的定性: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洪元、林凡勇、易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汇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的手段,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两次共计骗取国有银行资金 52110184 元,造成贴现款人民币 15576750 元无法追回的损失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周洪元、林凡勇、易云的行为均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应依法处罚。

  同一个案件,河南高院和贵阳中院的判决意见完全相反,这种事太难见了!对于我们正在努力的二审是个好机会,我认为,本案属于一种民事票据行为,河南高院将本案作为民事案件审理是正确的,而且在管辖权方面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有了河南的例子,我们再度加强与贵州方面的沟通,并向最高院反映,希望最高院能在两省不同的判决中做出恰当的处理。

  我们给贵州高院的辩护理由中强调:贵阳中院之所以将本案认定为刑事犯罪,是对《刑法》第 194 条的错误理解和对票据法相关知识的生疏而导致的。贵阳方面认为本案属于票据诈骗仅仅是从本案中有票据行为、有银行资金流出、有到期可能还不回的风险、有无法执行的合同等方面做出的判断。但是这种判断不应是法律的判断,而是普通百姓的感性判断。本案中周洪元的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也即本案存在的两个法律关系,其一是红大公司与东龙公司的贸易法律关系;其二是红大公司与郑州经纬支行的票据法律关系。根据票据的独立性、无因性,红大公司用经承兑和有保证的商业汇票到郑州经纬支行办贴现是一种合法的商业行为。贵阳中院的判决书含糊其词地认定周洪元骗取了国有银行的资金,但却不知道骗了哪家国有银行的资金。如果说是骗了工行经纬支行的资金,那么经纬支行自己都不认为被骗,从河南高院的判决书中可以看出事实上也未被骗。那么,在被判犯有诈骗罪的一方不承认自己实施了诈骗,认定受骗的一方也不认为自己被骗。那么贵阳中院认定当事人双方一个是诈骗一个是被骗,这也太荒唐了!

  进一步分析我们还发现,贵阳中院的判决有一个非常奇怪的逻辑,他们将周洪元和林凡勇作为共同犯罪,但是《刑法》第 194 条「汇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的题中之意是指汇票的出票人为了骗取收款人的财物而进行的诈骗活动。具体到本案中也即林凡勇的东龙公司如果为了骗取周洪元的红大公司的财物而开出无资金保证的汇票,则东龙公司可能构成票据诈骗。但贵阳中院将出票人东龙公司的林凡勇和收款人红大公司的周洪元这两个票据关系相对方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共犯认定,就出现了被骗人同诈骗人一起共同自己诈骗自己的悖论。因此贵阳中院的判决就有一个无法解释的矛盾。我们期望贵州高院在二审当中能注意到这样的问题。

  慢慢地,关注此案的人们已经从法律界转换到法学界和金融界,他们通过不同的视角也在全方位透视着这起「惊天大案」。

  一种法学专家的声音是:本案实质上是一种不规范的票据贴现行为,是票据融资的一种形式,由于我们国家比较强调票据的结算功能,因此不太注重票据的融资功能,加之我国票据法是 1995 年制定的,已经有很多方面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如票据法中没有规定商业本票,只有银行本票。所以实践中有一些单位就用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贴现融资,这已经是公开的秘密。正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所以在一些地区,特别是不发达地区人们在观念上往往会把这种行为认为是犯罪。但是认定犯罪要严格按法律规定来,因为票据诈骗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在认定死刑与无罪之间不能凭感觉行事,要结合目的、手段、是否有归还的行为和意图,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是民事欺诈还是诈骗犯罪要严格区分,否则极易出现错误判断。

  争辩的声音越来越多,我们自然也感到希望越来越大,后面我又就本案如果作出有罪判决,那么河南高院和贵州高院这两个生效判决的执行也会发生冲突的担忧提交给了贵州高院。我们提出:本案由于出现了两个完全不同的判决,那么在执行中将会出现什么情况就成了人们最关心的问题,如果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执行,那么农行瑞金支行、东龙公司、红大公司以及中元公司将连带承担归还工行经纬支行的贴现款;如果按照贵阳中院的判决执行,那么则全部由红大公司和周洪元的个人及家庭财产承担责任,并且还要承担 100 万元的没收财产刑,同时周洪元还要在监狱无期服刑。但是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都是要执行的,两个判决都执行了就会出现工行经纬支行在本案中得到双倍的利益。即农行瑞金支行等的民事赔款和对周洪元的刑事追缴款。

  这种意见并不是无据可依,根据《刑法》第 194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1 条和第十二条的内容:根据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审理的案件,经审理认定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河南高院认为此案明显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不是经济犯罪嫌疑,不构成犯罪,应该继续审理。

  下面就是我在二审提交的辩护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本案一审诉讼程序严重违法

  首先,本案一审开庭后,检察机关因需要补充侦查而申请法院延期审理一个月。但是在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贵阳中院并未按法律规定重新审理,更未对补充侦查的证据进行任何质证或说明。其次,被告人周洪元在补充侦查期间也提出了变更辩护律师的申请,但是贵阳中院并未同意被告人变更辩护律师的申请,也未作出任何说明。对变更后已经送达律师公函的辩护律师和辩护意见没有在判决书中列明。最后,本案一审未进行公开宣判。由于一审法院存在以上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完全有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根据法律规定,我们首先建议二审法院对此案发回重审。

  二、被告人周洪元不具备票据诈骗犯罪的主体资格

  本案被告人周洪元用经承兑和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办理贴现是正常、合法的民事票据法律行为,其所持有东龙集团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是真实的、有效的,并经贴现行查证属实,而且还提供了相应担保。其并不符合《刑法》第 194 条关于明知是变造、伪造、作废的汇票、支票、本票而使用,也未触及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以及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更没有触及有关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录骗取财物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周洪元的红大公司是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收款人,林凡勇的东龙集团是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最终债务人。所以本案被告周洪元不符合《刑法》第 194 条关于票据诈骗犯罪主体的任何一项规定。因此,周洪元不具备票据诈骗罪的主体资格。

  三、被告人周洪元不具备票据诈骗犯罪的主观要件

  1.票据诈骗罪是目的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该罪必备的主观构成要件

  票据诈骗罪是从传统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作为以非法占有为行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是该种犯罪的题中之意,非法占有目的是票据诈骗犯罪与票据民事纠纷的最本质区别。票据诈骗罪是目的犯,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才可构成犯罪,这是系统解释论和目的解释论的当然结论,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已达成共识。2001 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指出:「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因此,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必须先考察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非法占有不包括合法或非法占用

  票据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与民法上的不法占有意义不同,其侵犯了民法意义上所有权的四项基本权能,内涵是指行为人基于不法所有的意思,排除财物权利人的控制,对他人财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使用、处分。非法占有与非法占用在客观上都表现为行为人事实上对他人财物的控制,但其故意因素有差别,非法占有是基于不法所有意图,不打算归还;而非法占用是基于临时借用目的,有归还的打算,而这也是诈骗型财产犯罪与挪用型财产犯罪最根本的区别,它反映了行为人的不同主观恶性和行为的不同客观危害。票据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不包括合法或者非法占用。尽管票据诈骗罪是从传统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但其原有的根本特征并没有也不可能有所变化,侵犯财产所有关系作为票据诈骗罪侵害客体之一,是行为人出于不法占有意图实施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而产生的结果,将非法占用纳入票据诈骗罪目的中,混淆了刑事票据诈骗犯罪与民事票据骗借的界限。

  本案被告周洪元共进行了两次贴现,其中第一次贴现款已经全额归还,第二次贴现款在到期前已经归还了部分,并就未归还的部分向贴现行出具了延期付款计划书,并得到贴现行的认可。周洪元与贴现行之间的票据贴现业务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从两次贴现情况来看,周洪元客观上均有归还行为,并在到期前对剩余部分做出了还款计划。从其行为上看也完全可以推断出其根本不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意图,否则在第一笔贴现款到手之后,周洪元完全没有必要费周折再次贴现予以归还。

  票据诈骗罪首先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票据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例,任何诈骗行为在主观上必须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刑法理论界不争的观点,此观点也被最高法院认同。我们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其行为推导出其主观心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01 年 1 月 21 日下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 号),对金融诈骗罪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作出的明确规定来看,周洪元的行为完全不符合非法占有的目的。

  四、本案周洪元没有实施票据诈骗的客观行为

  所谓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认定时应当注意本罪的犯罪方法是绝对法定的。除本法条所列举的五种犯罪方法以外,其他行为不构成本罪。本案周洪元的行为只是将商业承兑汇票拿到贴现行进行正常贴现,根本没有实施法律所列举的犯罪行为。

  五、本案没有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任何侵害

  票据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它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它还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本案中检察机关指控周洪元犯有票据诈骗罪,但却指不出周洪元骗了谁。票据诈骗案的受害者是东龙集团还是工行经纬支行,是农行瑞金支行还是红大公司,起诉书根本就没搞清楚。没有受害人怎么能认定刑事犯罪是否发生?本案周洪元的红大公司在与银行的票据行为中并没有任何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之处,所以本案周洪元的行为并没有侵害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同时周洪元也没有骗取任何公私财物。

  如果说本案存在票据诈骗,那么按照《刑法》第 194 条第 1 款第 5 项的规定也应当是出票人出具没有资金保证的汇票,骗取财物,构成诈骗。本案的实质就变成东龙集团诈骗红大公司。的确,检察机关也认定东龙集团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犯罪,按照这个理论,红大公司就不是诈骗犯罪的主体而是被骗的对象。如果认定红大公司构成犯罪,则必须要搞清楚红大公司骗的是谁。如果说红大公司骗东龙集团,那就会出现东龙集团和红大公司共同诈骗东龙集团,最终出现东龙集团自己诈骗自己的悖论。

  本案东龙集团和红大公司是商业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在票据关系中,东龙集团是出票人,红大公司是持票人,出票人如果构成票据诈骗罪,那么它只能是骗取持票人的财物。持票人如果构成犯罪只能是骗取其后手的对价。出票人和持票人在逻辑关系上不可能构成共犯。

  六、本案并没有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红大公司和相关银行的行为是企业之间的民事行为,也都是各自意思的真实表示,如果说任何一方有损失,那也只是正常的商业经营风险而已。不能说国有企业发生损失就一定要追究民营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况且本案所谓损失只是主观感觉,并未最终出现。本案中工行经纬支行目前并未有损失,它的贴现款是由农行瑞金支行出具了担保的,目前它已经向农行瑞金支行提出了诉讼。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两次贴现中,工行经纬支行还在正常的贴现利息外强行多扣除了两次贴现利息,取得了丰厚的利润。再说农行瑞金支行因为业务发展的需要,在企业根据其要求存入保证金的前提下,为商业承兑汇票出具保函也是其为了自身利益所为,况且农行瑞金支行本身负有对企业审核之责,其损失一方面可以向贵州企业追偿,如果追偿得到,那么农行瑞金支行同样不仅没有损失反而有利润,如果追偿不到那也只能说是其经营的风险。但是到目前为止这种风险并没有最终出现,因为农行瑞金支行并未对相关的贵州企业采取诉讼等法律行动。

  本案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是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之前,这是典型的运用公权力干涉民事主体正常经济活动的行为。这也是剩余贴现款未能按期归还的最直接原因。

  尽管本案涉案金额大,关注级别高,在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要严格依法办事,特别是在刑事司法领域,坚持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是不能动摇的。也许一个行为暂时不被一些人所理解,也许一个行为是不符合行政法律或行业规范的,但那不一定是犯罪行为。犯罪的基本特征不仅要求一个行为有社会危害性还要求有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一个行为即便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我们也不能忘了考察这种行为是否有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三者必备才可能构成犯罪。

  七、票据诈骗罪作为法定犯在认定共犯时必须注意的问题

  1.本案的行为主体是单位,单位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周洪元的红大公司不是出票人,其不可能构成犯罪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周的公司与林的公司是否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在刑法理论上,刑法并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那么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能理解为即便林凡勇的公司构成了票据诈骗罪,周洪元的公司也不构成票据诈骗罪,否则就违背了刑法中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对此在没有修订《刑法》和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之前,不能将单位作为共同犯罪的主体。本案检察机关将单位行为和个人行为混为一谈,从而导致定性错误。

  2.本案中法定犯的认定

  票据诈骗犯罪属于刑法理论所认为的法定犯,而不属于自然犯。对法定犯的认定相对于自然犯而言更应该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特别是在共犯的认定上,法定犯必须有其更严格的标准。检察机关简单地对刑法总则关于共犯构成的理论作了错误理解。针对本案,根据《刑法》第 194 条之规定,出票人出具没有资金保证的汇票,骗取财物的构成票据诈骗罪,此项规定只是针对出票人诈骗持票人而言,即出票人出具没有资金保证的汇票骗取持票人的财物,如果将出票人和持票人列为共同犯罪,就会形成被骗人也构成诈骗罪的荒唐结论。就像在认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时,如果简单地根据刑法总则共犯理论,则买假冒伪劣产品的人也构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共犯。因为买假冒伪劣产品的人帮助卖假冒伪劣产品的人完成了销售行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绝对不会出现将买假冒伪劣产品的认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这样的判例。因为在社会公众心理和法官心理中也绝不会形成买假冒伪劣产品会构成犯罪的认识。这就是法定犯和自然犯在认定共同犯罪时的不同之处。具体到本案,如果东龙集团构成票据诈骗罪,即便红大公司明知东龙集团的行为,也因为其是东龙集团票据关系的相对方,以及票据诈骗犯罪属于法定犯罪的性质,也不能认定红大公司构成票据诈骗罪。何况红大公司并不明知东龙集团的真实资信情况。

  八、正确认识本案分清两个法律关系

  本案中有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基础法律关系,二是票据法律关系。所谓基础法律关系,即东龙集团与红大公司的合同法律关系。所谓票据法律关系,则包括出票人、持票人、承兑人、保证人、收款人、付款人等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确,合同关系是东龙集团出具商业承兑汇票的前提,但是汇票一经开出,就具有了独立性。根据票据法原理,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如果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至于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基于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原因关系相分离。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债权人只要持有票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我国《票据法》第 13 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本身的效力是独立的,这正是票据的独立性、无因性在法律上的体现。在无因性上,票据行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条件,就产生效力,不受原因关系或资金关系的影响。原因关系或资金关系有无及效力如何,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例如票据法规定汇票的付款人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负有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责任,无论其与出票人之间有无资金关系,或者出票人是否在到期日将款项划入银行账户,都不影响承兑行为的效力,付款人不得以资金关系为借口,拒绝向持票人付款。这些规定体现的就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本案检察机关根本没有注意到有关票据的特殊法律规定,始终将合同关系和票据关系纠在一起。甚至还认为贴现款必须用来履行合同才是合法的,之所以出现这种基本错误认识,是因为对票据法律关系知识陌生而产生的。

  九、本案的性质是票据融资行为

  本案实际上是从一个特定的侧面反映了市场对融资性票据的客观需求。众所周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需求就一定会有满足需求的手段,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被压抑的结果只能是另辟蹊径。真实贸易背景票据和融资性票据所需要的法律依托是不一样的,我国 1995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把「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作为产生票据的基础关系,以后颁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中,也没有对真实交易关系与债权债务关系做出解释和定义。实际上,在真实的交易关系中,必然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两者产生的时间可能是一致的,也可能是不相干的。商业票据与融资性票据的基本属性是兼容的,只是在某几个特征上有所区别。这样一来,由于票据法自身存在的理论误区阻碍了票据市场化进程,把融资性票据排斥在商业票据之外,缩小了票据市场的发展空间。所以市场上已经有人习惯地把商业汇票作为融资性票据使用,脱离贸易背景签发和承兑的商业汇票实际上是一种短期债券,而市场对这种融资性票据,既没有及时的法律法规出台,又没有相应的信用评级制度,融资性票据只好以特殊身份进入市场。融资性票据的出现是市场发展的必然,人民银行有关专家也曾表示:「在完善法律环境的基础上,鼓励银行发展融资性票据,从而为货币市场发展做出贡献。票据法总则中强调的是交易结算功能,需要增加融资性功能,并建立票据评级体系和票据中介机构。」

  目前中央银行已提出,在逐步推广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的同时,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选择一些地区和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试办本票业务,为今后发展融资性票据摸索经验。因此说,给融资性票据合法地位,出台详细的交易规则,引导票据市场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使中国的票据市场加快走向现代化和国际化,已经摆上了央行的议事日程。

  事实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有很多经济行为还是我们不能够完全认知的,有些行为恰恰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在中国的历史上,投机倒把曾被作为犯罪打击,现行刑法为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就已经取消了这个罪名。同样,即使像检察机关认为的那样本案是没有贸易背景票据行为,那么我们想说的是目前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70% 都有这种没有贸易背景的票据行为。不仅不是犯罪行为,反而是为法律保护的。目前我国学者也注意到这种情况,他们也正在研究如何引进这些做法。其实对一个在成熟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合法的行为在不久的将来也一定会在我国合法出现。这已经是被历史证明了的客观规律,法律有其滞后性,但是法官一定要有与时俱进的精神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对新生事物的判断要有前瞻性。我们不能看到今天刚判了周洪元,明天的法律就认可了他的行为。那样的法律将是悲哀的,那样的执法者也是不理性的!

  春去秋来,寒暑轮换,在我们等着最高院研究的过程中,过去了两年,这个两年,我们日夜期盼,希望能有一个好的结果。最高院对于一个省级法院请示上来的案子一拖就是两年多,这是极不寻常的,特别是对于这样一起曾引发中央关注的案子。

  煎熬、欣喜、无助、期盼,所有的情感在这两年里交集着、冲撞着,我们也有过多种幻想,我们幻想着票据法的修改,我们在幻想着刑法的修订,我们幻想着河南省高院的判决得到最高院的肯定,我们幻想……

  但是我们什么都没有等到。

  最终,在所有人都几乎忘记了这个案子的时候,贵州省高院的指示下来了,维持原判。

  高院的指示,也意味着本案告终。而此时,已是在案发三年之后。

  之前传达给贵州高院的问题实际出现了:对于同样一个案件,河南省高院和贵州省高院出现了两个矛盾的判决,这两个判决都要被执行。这个矛盾至今没有人给解释,而当事人周洪元却需要靠终生的自由来面对。

  

  这个案子沸沸扬扬折腾了三年多,对于辩护律师来说可谓是呕心沥血。我记得曾跟朋友讲过,我的右鬓角第一根白头发是办理马廷新的案子时出现的,而左鬓角的第一根白发则是办理周洪元这个案子时出现的。作为辩护律师,我们没有达到自己的理想,没有得到完美的辩护效果。其实,我们所作的任何努力其实都是为了「万一要是实现了呢」的刑事辩护之梦。尤其是对于这样一起一度令世人噤若寒蝉的「央批」「部督」大案,某种意义上讲当事人的生命和自由是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当我们身处一个创新,一种变革的时代,某种超越传统的经营模式也许不为当下的法律所容忍,但是,也许在某个不远的未来,它正是我们所追寻的方向。

  虽然案子判下来了,但是社会上关于此案的声音似乎在一度沉寂之后又再度喧嚣起来。法律界、法学界、金融界都开始关注这个案子引发的中国票据法和刑法中关于票据诈骗罪方面的思考。

  这一思考直接导致今日刑法修正案的提出:票据诈骗罪取消死刑。

  在关注这个案子的人们当中,有的是关注石世芳,认为他不仅仅是受贿,还构成票据诈骗的共犯。他们认为周洪元之所以送给石世芳 50 万元,是以票据诈骗犯罪共谋以后、石世芳同意提供保函参加票据诈骗犯罪为前提条件的。石世芳虽然是在贴现以前拿到的 50 万元,但是这 50 万的价码是和票据诈骗结果所获得的非法收益联系在一起的,约等于 6600 万元贴现款的 0.8%,它是票据诈骗犯罪所得非法收益的预支,其实质是石世芳按照实际犯罪利益分到的票据诈骗犯罪赃款。

  而更多的金融界学者关注的重点则在于银行的违规经营问题,一些文章写道:目前金融系统不良竞争、内控制度不严、存在诸多制度性缺陷等问题,已成为银行业违规经营、大要案件不断升级、频发的主要原因。此案的发生,再次为银行资金安全敲响了警钟。他们认为本案发生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各银行企业之间因为不良竞争而导致经营扭曲,甚至为求「业绩」铤而走险。

  一些金融专家针对此案的评述讲道:一些银行急功近利,将存款量作为评价业绩「好坏」的重要指标,过度竞争导致经营行为扭曲,是不法分子能够得逞的重要原因,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这种不良竞争下,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已成为一些商业银行揽存的重要手段,个别开户银行往往降低条件,放松甚至不对票据贸易的真实性进行确认。诈骗分子则投其所好,答应办理票据业务后对银行提供支持。然后,贴现银行在增加利润和完成考核指标的双重压力下,不惜耍起「帽子戏法」,弄虚作假制造「泡沫业绩」。由于更看重票据业务的连带效应和放大效应,银行往往在办理相关业务中放松了对经营风险的控制。

  他们认为本案当周洪元等被告人带着以上虚假资料和商业承兑汇票到郑州工行经纬支行办理贴现时,在许诺将部分贴现款存入其指定银行和手续并不完备的情况下,经纬支行原副行长李晓燕为贴现提供了方便。事成后,被告人周洪元按银行要求将一笔 6072 万余元贴现款划入红大公司在经纬支行开立的账户上。同日,经纬支行指令周洪元将其中 6000 万元转为公司半年定期存款,为河南一家投资公司另办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再次提供质押保证。随后,再次贴现后扣息得款5900余万元。按照事前的约定,周洪元将其中1300万元转入工行郑州市二七路支行,2000万元转入农行贵州荔波县支行。这样,银行既能多获取贴现利息,又能通过多次贴现滚动放大存款量,正是相关银行为了制造出虚假的经营业绩。有专家认为,银行应及时调整完善考评机制存在的缺陷,防止重业务发展,轻案件防范。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机制,对于类似「泡沫业绩」,应当有针对性地建立稽核措施,一旦发现即将其剔除并加以处罚,打消基层分支行投机取巧心理,防止其客观上沦为不法分子的「帮凶」。

  一时间,各种专家建议引发高层关注。

  鉴于这起案件中出票企业均不在人民银行总行、工商银行总行、农业银行总行及其分行所发布的可以出具商业汇票的名册上。在农行荔波县支行越权违规向郑州的贴现行出具提供连带责任的《商业承兑汇票(不可撤销的)担保函》后,农行贵阳市瑞金支行同样没有如此巨额款项担保权限,而贴现行亦未经工行总行授权办理此类所谓「有银行担保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正是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这些违规行为才得以瞒天过海。

  此案表明票据市场建立统一的查询、查复平台,规范查询、查复操作程序也显得更加重要。在查询、查复操作中实行三个统一,即统一查询、查复途径和内容,统一查询、查复签章……从而为鉴别银行承兑汇票及相关资料真伪提供更为有力和可靠的手段。

  在本案引发广泛的社会关注后,银行系统内部也开始了加大信息平台建设,开始考虑将各分支行所有业务置于有效监控之下,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越权违规行为。同时,票据市场营销、票据审查以及事后检查的「分岗分离」,这些切实控制票据风险的制度也在逐步建立起来。

  说道最后,事实上,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我们面临的往往是荆棘密布、陷阱不断。也许,你付出了百分之一百的努力,但结果依旧不如人意。没有鲜花和掌声,也没有荣耀和光环。更多的时候,可是,就算前路有多艰难,我们也不能忘记,当接受委托的那一刻起,当事人的自由乃至生命将托付于我们,为此,我们唯有在风险中求得希望,在绝望中坚守信心。万一,在某一个特殊的节点,我们真的感动了他们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