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被情妇举报婚内通奸,调查发现:情妇是陪酒妹,已婚还有一子
【导读】:我国一直贯彻反腐倡廉的政治作风,但很多官员在“上位”后往往会迷失掉最初的宏图位置,在贪污腐败的泥潭里越陷越深。但我国对于贪官的调查和抓捕力度一直不断在加大,其中有很大的功劳应该归功于“高官的情妇”。
我们不能小看一个官员情妇的“战斗力”,很多国家机关还未察觉的贪官就是被这些没有得到想要的补偿或财产的情妇给举报出来的。
华律网小编给大家讲述一个真实的案例:某干部的情妇由于自己没有得到打胎补偿,一怒之下将干部举报。但调查中却也把情妇自己查得一干二净的……
【案情经过】
赵某是某地一干部,随着不断升职,应酬也不断的增多。
小雅则是来到深圳打工的一名KTV陪酒妹,由于这份工作“来钱快”,小雅在这个行业已经干了几年的时间。
2010年的7月,两人在KTV结识,当时小雅负责陪赵某喝酒。赵某与小雅“聊得很投缘”。
次日,赵某和小雅私下联系后,共同前往某酒店开房。
随后,赵某便租下了一套房子给小雅居住,小雅也辞去了“陪酒妹”的工作,安心做赵某的情妇。
赵某向小雅承诺,只要能给自己剩下一个儿子,立马与原配离婚,并给小雅买一套房。
同居数月后,小雅顺利怀上小孩。但赵某带小雅查性别却发现怀的是一个女孩。
此后,赵某开始威逼利诱,要求小雅把孩子打掉。
为保证顺利打胎,赵某为此写下一份保证书。
该保证书提到,“我赵某保证,如果打掉我们的小孩以后,抛弃小雅就给其20万的赔偿金”。
写完保证金的次日,赵某便如愿带着小雅去打了胎,此后便对小雅不闻不问,更别说赔偿了。
之后小雅前往赵某办公室多次找他本人,虽然对方屡有承诺,但至今无一兑现。
最后,小雅向赵某的工作单位举报其通奸作为“报复”。
不过相关部门在调查中发现,与赵某一样,小雅也是已婚人士。
小雅在很早之前曾与一名男子结婚,还有一个儿子。虽然与该男子并未正式离婚,但两人分居已久。
【律师普法】
一、同居和通奸有哪些区别?
1、同居一般是指异性之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在一起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如果双方都未婚而在一起长期居住的,法律并无禁止,也不提倡。
但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其同居的行为,则为法律所禁止,甚至有些行为还可能触犯法律,如重婚罪、破坏军人婚姻罪等。
2、通奸一般泛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出于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其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其同居的行为就属于通奸,只是两人都是未婚者而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能称为通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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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干部通奸怎么处罚?
一般情况下,通奸不是犯罪,因为我国的《刑法》及相关的法律中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
但干部通奸可以参考一下惩罚措施:
对官员作风问题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
官员一旦被认定为道德败坏,一般会被免除公职;包养情妇,则直接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强调干部生活作风与道德,因为生活腐化是政治变异的前提,作风出问题与党员模范带头作用相违背。
官员通奸除党纪处分、解除职务外,嫖娼、强奸以及重婚等触犯法律的行为,也将依法量刑。
关于“官员被情妇举报”的各种案例,你对情妇的做法有何看法?欢迎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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