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保法恐沦动物利用法?人工繁育怎么管引争议
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二审过程中,对于“人工繁育技术稳定”的物种,是否可以分类利用的相关条文引发诸多争议。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质疑,把野生动物划分为“人工种群”和“野外种群”的二分法,不是生物学上的分类,而是让“动物被利用”的分类
【财新网】(记者 周淇隽)4月2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相比起前版的草案,此次野生动保法二审的一项重大修订为: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一些人工种群,与同类野外种群的保护和管理加以区分,采取不同的保护和管理措施。
但是,由于此一规定将牵涉到目前禁止使用的虎骨等野生动物制品,在人工繁育且自然死亡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解禁启用等重大争议和利益角力。因此,与人工繁育、分类利用相关的条文,在人大修法审议讨论的过程中,争议极大。
过去,《野生动物保护法》一直面临着实际上沦为“野生动物利用法”的诟病。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许振超就质疑, “我们是保护野生动物。但是,还产生了一条依附于野生动物的产业链、食物链,就是办理各种证件。现在说起各种办证,从事这些行业的人意见都非常大,但是又千方百计地想办法把这个证办出来。因为办出来就有利益,就出现了伪造、变造、买卖、租赁的产业链。这到底合不合适?”
对此,国家林业局有关负责人在4月28日的野生动物保护新闻通气会上澄清,《野生动物保护法》不是一部“利用法”,修订草案对于野外生存的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是严格区分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庆喜则认为, 这部法争议最大的部分,就是人工繁育物种的利用问题。王庆喜说,此前中医药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政协委员,曾联名写了一封信反映他们的意见。这封信让他考虑到,“如果老虎养育了第八代第九代或者第十代后,是不是可以用?”
王庆喜认为,这次法案的调整“改得很好”。如果修法通过,就可以借着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将“养殖技术成熟稳定的一些人工种群移出该名录”。王庆喜认为,一些动物的人工繁殖种群及其制品,可以限定用于医药用途,“救命是可以的,但是滥食就一定要严加规定。”
但许振超委员则坚持,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商业利用问题,还是要非常慎重。“特别是国内外高度关注的那些物种,像老虎。现在中国的华南虎已经基本绝迹,东北虎也已经很少了。在这种情况下,还把老虎通过人工饲养引入药物的生产,甚至引入食物链,形象非常不好”。
对于修法草案中提出,要把野生动物划分为“人工种群”和“野外种群”的二分逻辑,周天鸿委员表示,这样做是人为地进行划分,而不是生物学上的分类意义,是让“动物被利用”的分类。周天鸿担忧,“这个条款,估计世界野生动物保护组织不会那么容易接受的。它可能也是我们中国特色的野生动物分类了”,“但确实也是中国很现实的情况”。
为了增加法案的严谨性和防杜监管出现盲区,周天鸿委员提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必须注明清楚哪一种动物只保护野外种群,比如梅花鹿;哪种动物既保护野外种群,还要保护人工种群,比如说老虎,不管是野外种群还是人工种群,都必须得到保护。”
他认为,这样一来,监管才能更加严格、可操作。否则,借用属于“人工种群”名义去捕猎野生动物的现象将会出现。
方新委员指出,所谓的人工繁育有两类:一是为了物种保护需要和科学研究需要所做的繁育,比如对大熊猫的繁育。还有一类是利用目的的繁育,比如为了获取虎骨、熊胆所做的繁育。他建议法律上要把这两种人工繁育分开,前一类叫人工繁育,后一类叫人工养殖,对两类模式采用不同的管理办法。
对此,方新建议可增加一条信息公开的条款,包括主管单位发出哪几种证、发给谁了、该物种养殖繁育了多少数量等等,都要公开。方新说,“将这些信息公开,既便于公众监督政府,也便于公众参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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