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剧场】一房多卖,房子到底归谁?

  买房,对于很多人来说是人生大事。但正准备欢天喜地乔迁新居时却得知自己的新家被“一房多卖”,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案情模拟

  房主A为周转资金,将名下房屋卖给了B,签署合同后,B一次性付清全款,但并未办理过户。B给予A一个月搬家时间。期间,A又将该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C,C签署合同付过首付后办理了过户。一个月后,B来收房,却发现房子里住的是C。那么,问题来了,房子到底该归谁呢?

  法官说法

  案涉两份房屋买卖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均为合法有效。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以登记为准。B虽然合同签订在先、付全款在先,但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取得房屋所有权,C因办理了过户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

  B基于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向A主张违约责任,挽回损失。A“一房多卖”也有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一房多卖”纠纷中法律保护购房人顺位如下:过户登记>合法入住>支付房款在先>合同签订在先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资讯影评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供 稿 | 韩雨珊

  编 辑 | 庞佳琪

  初 审 | 王佳璇

  复 审 | 兰 凤

  终 审 | 刘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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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普法小剧场】一房多卖,房子到底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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