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特困人员可以申请补助啦!相关政策一起了解

  

  

  救助供养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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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哪些条件才能申请?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02

  “无劳动能力”如何判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人民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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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生活来源”如何判定?

  收入低于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产状况符合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规定。

  注: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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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义务人无履行能力”

  如何判定?

  即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收入低于本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符合低收入家庭规定;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收入低于本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符合低收入家庭规定;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财产符合低收入家庭规定;

  (六)省人民规定的其他情形。

  救助供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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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哪些方面救助?

  (一)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如: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三)提供疾病治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全额补助。就诊免收门诊挂号费、床位费,基本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由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其他方式全额救助。

  (四)办理丧葬事宜。丧葬费用按12个月供养金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

  (五)对住房困难特困人员,通过公租房、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救助。对还在上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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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何处申请?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如有困难可以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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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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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浪人员和孤儿向何处申请?

  流浪乞讨人员和集中养育的孤儿成年后,由提出安置的机构代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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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程序?

  初审→确认→复查复核→实施

  街道办事处初审,提交至报区民政部门确认,由区民政部门核实确认。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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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处理意见不服如何申诉?

  可以申请复查复核。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初审、确认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核。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在15日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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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调查申请人

  所述情况属实?

  街道办事处初审时会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核实,区民政部门按照不少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确认,确保信息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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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从何时起享受待遇?

  自确认之日下月起享受救助供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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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种情况会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

  (五)法定义务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未成年人救助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但仍在接受教育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救助供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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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养标准是多少?

  农村特困人员: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城市特困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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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包括哪些内容?

  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本市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基本生活经费用于保障特困人员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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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丧失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

  有哪些倾斜?

  对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中部分或者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适当增加照料护理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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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养经费如何发放?

  集中供养:同级财政部门足额安排预算。供养服务机构无力承担特殊护理服务的,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协议收费标准将资金拨付给承接服务机构。分散供养:区财政部门按月发放至本人或者受委托照料人的“一卡通”账户。

  根据武政规〔2023〕2号摘选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