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律师:法院生生判了劳荣枝三个死刑,是对法治社会的践踏
近日,劳荣枝律师熊达发布了 "13个劳荣枝被胁迫证据" 并以大标题断言此为 "劳荣枝案终极真相"。
与此同时,熊律师还重点评论了<劳荣枝案一二审判决文书>,并直言不讳:“法院判决书对劳荣枝有丝毫利益的证据,全部不采纳;对劳荣枝不利的证据,不管有怎么样的瑕疵与不合常理都全部采纳。裁定书大玩"春秋笔法",是公然违反/违背"疑罪从无原则"、重证据重调查不轻信口供原则"、"公民没有义务自证无罪原则"。”

熊律师表示: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具体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劳荣枝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就有很多地方对劳荣枝是不公平的。因此,熊律师认为法律的"公平正义"应该包括无罪和罪轻的人,不会被判刑或者重判,也应该包括法律不应该判处死刑的人,不被判死刑。
熊律师说:“案件审理过程有很多地方对劳荣枝是不公平的,这些“高招”是对国家法治成果的无情践踏,更为严重的是,此举严重影响我们国家和形象。”
那么,作为一件刑事案件,熊律师为何要把劳荣枝案上升到"国家"、""的层面呢?


熊律师在"劳荣枝案终极真相"同步爆料:1、"劳案侦查人员先入为主、立功心切、屡屡违规"; 2、 "审讯人员讯问违规,如疲劳审讯、高强度讯问 "; 3、"有利于劳荣枝的审讯笔录被一笔带过 "; 4、"江西高院和警方不允许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关押证人一天一夜 "; 5、"有利于劳荣枝的证人,警方没有跟进调查 " 6、"法庭公然违反且无视《人民陪审员法》、《法律援助法》、《刑法》"。
显然,在律师的这篇"13个劳荣枝被胁迫证据的终极真相" 里,劳荣枝已彻彻底底、完完全全被转化为一名"受害人",而"加害人"可能就是:江西公安、侦查人员、审讯人员、一二审公诉人,甚至法院和审判官。当然,还有"支持劳荣枝死刑" 的网络舆论声。总而言之,熊律师认为劳荣枝是被生生判了三个死刑。

熊律师发表的"13个劳荣枝被胁迫的证据"中:有8项证据是证人证言(含劳荣枝的母亲、邻居、闺蜜、同学、同事以及法子英的狱友/朋友)、有2项证据是其他刑事案例(雷鸣案和张君案)、有2项是劳荣枝本人(询问笔录/庭审陈述以及身上的伤痕),还有一个熊律师团队制作的<劳荣枝法子英情况对照表>。
实际上,13项证据中的大部分,劳荣枝的辩护律师吴丹红在案件二审期间已递交给江西高院,但最终被法庭驳回。【以下资料来源于劳案二审刑事裁定文书】
熊律师13项证据中—劳荣枝嘴角和头部的旧伤。二审法院认为与该案犯罪事实没有直接关联性,不支持辩护人所提伤情鉴定的申请。
熊律师13项证据中的证人证词对劳荣枝的评价。二审法院认定这些是对劳荣枝人格的评价,与案件无关联性,其提到的法子英可能控制、威胁劳荣枝都属于个人猜测。因此,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熊律师13项证据中提及劳荣枝与法子英被捕时的表现不同(法反抗/劳配合)。二审法院认为:与本案犯罪事实无关,也不属于量刑情节,本院不予采信。
熊律师13项证据中提及的雷鸣案。二审法院认为:劳荣枝提出法子英用雷鸣案威胁她,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对这份证据不予确认。
由此可见,熊律师发表的终极真相里提及的13项证据,其实是吴丹红律师在二审期间递交过江西高院,并与公诉人、审判长辩论过的证据。其中大部分证据已被江西高院定性为"无关联"或者"不作为本案证据"。因此,熊律师发表的终极真相只是吴丹红律师在二审期间的一个"辩护过程",而熊律师只是把二审裁定文书进行了复制粘贴、归纳整理成一份"13项劳荣枝被胁迫证据"。然而,在劳荣枝死刑复核阶段,劳荣枝的律师们依然未提交"终极真相"的新证据。
附文:熊达律师及团队《劳荣枝被胁迫证据列表》







【声明:本文部分资料来源于劳荣枝名誉权代理律师熊达,于社交平台披露的<劳荣枝案终极真相>内容,作者已授权转载;部分资料来源于<劳荣枝案二审刑事判决文书>,本文不代表个人任何看法,部分配图来源于网络,侵权可删!感谢您的阅读,诚邀您给予评论、点赞、分享,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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