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时期,灾异责任转移制度是怎样形成的,给人们带来了哪些影响

  文丨认知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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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西汉王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由皇帝亲自主持“以灾异罪己”的王朝。自汉武帝时起,灾异责任转移问题就成为西汉政治生活中一个十分敏感的话题,并始终贯穿于西汉的政治生活之中。

  

  对西汉灾异责任转移问题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我们了解西汉时期皇权与相权之间的关系,也有助于我们了解汉代政府行政运作机制中权力制衡机制的形成与发展。

  西汉灾异责任转移问题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实践问题。由于灾异责任转移问题涉及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中“天人感应”、“天人相分”等思想,故研究这一问题时需要对上述思想有一个深入了解。本文拟对此做一初步探讨。

  西汉灾异责任转移的历史溯源

  “灾异”在中国古代典籍中出现频率很高,先秦时期的《诗经》《尚书》《礼记》中均有关于灾异的记载,从《左传》《国语》到《史记》等史书中,灾异均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

  

  所谓灾异,是指各种异常天象与自然现象的统称,它既是对古代人类认识自然能力的一种反映,也是对古代人类社会行为的一种约束。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灾异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当时人们对自然现象与社会现象之间关系的认识。

  作为一种政治现象,灾异体现了当时统治者的统治策略。

  中国古代政治哲学中关于“天人感应”思想的流行,使得人们把自然灾害与人祸联系起来,即认为自然灾害是由统治者导致的。这种看法虽有其合理性,但这种看法却容易使统治者认为灾害都是由“天”或“鬼神”导致的,从而忽视了人类在自然灾害面前的局限性。

  

  孔子云:“天道远,人道迩。非为子之道,力不足也。”(《论语·子罕》)《淮南子·本经训》说:“天道远,人道迩,非微子之道力不足也。”(《淮南子·说林训》)由此可见孔子反对“天”、“鬼神”等神学观念;而反对人类在自然面前无能为力的观点。

  正是由于孔子、孟子等人的反对和孔子“天命”论思想对统治者形成的巨大压力,使得统治者在面对灾异时往往会采取一些补救措施。这也为灾异责任转移现象提供了思想基础。

  虽然孔子、孟子等人并没有明确提出灾异责任转移问题,但他们在灾异发生后采取的补救措施却值得注意。

  

  西汉灾异责任转移的背景与经过

  汉武帝是西汉历史上第一位皇帝,他所开创的盛世,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汉武帝以武力征服了西域,使汉王朝的疆域进一步扩展,并使汉王朝成为中国历史上最强盛的时代。但是,汉武帝也给汉朝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灾难。

  从历史上看,自汉武帝开始,汉王朝先后有八位皇帝(包括汉宣帝)出现过灾异责任转移现象。

  这些灾异责任转移事件既有由中央政府主导的,如“元光二年,地震;建昭四年,有陨石于汉宫南及未央宫东;元狩四年,有日食、大风、飞沙……”;也有由地方政府主导的。

  

  如“建元元年四月,河间献王刘德崩……五月丙辰,地震;十一月戊戌,大疫……”。然而无论是中央政府主导的还是地方政府主导的灾异责任转移事件,均造成了巨大损失。

  从历史上看,灾异责任转移现象在汉武帝时期发生频率最高、范围最广、损失最大。从时间上看,汉武帝时期发生灾异责任转移事件最多。据统计,这一时期共有十次灾异责任转移事件。

  西汉灾异责任转移的现象在西汉一朝始终存在着。西汉灾异责任转移事件大体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因地方官员奏报、中央朝廷批驳而发生的灾异责任转移事件;第二类是因地方官员奏报发生的灾异责任转移事件。

  

  就第一类而言,地方官员对地方灾害情况的奏报是造成灾异责任转移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汉武帝统治时期出现了两次灾异责任转移现象:第一次是元光二年(前131年)六月丙寅,河间献王刘德因病崩逝。

  五月丙辰,发生地震。

  第二次是元狩四年(前119年)十一月戊戌,发生大疫。

  在第一次灾异责任转移事件中,地方官员的奏报是造成灾异责任转移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当时灾异责任转移事件多发生在灾异责任比较集中的地方,所以由地方官员奏报引起的灾异责任转移事件也比较多。

  就其性质而言,这类灾异责任转移事件主要是由于地方官员对当地发生的灾害情况不能及时、准确地上报,进而影响到中央政府对当地灾情的了解和掌握。

  在西汉中后期,随着中央权力的不断扩大,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能力日益增强,这就使灾异责任转移事件越来越多地表现出“以灾异罪己”的性质。

  

  西汉灾异责任转移的理论依据

  西汉灾异责任转移问题涉及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中的“天人感应”、“天人相分”等思想,这些思想是研究灾异责任转移问题的理论依据。

  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中的“天人感应”,其基本含义是说宇宙间存在着一种神秘的力量,它可以通过人的行为而感应到人。这种神秘力量的存在对皇权具有巨大的威胁作用,故历代统治者都极力地防范和镇压。

  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说:“天有十日,人有十等。

  

  一日者,日食之形;十日者,月食之形;十九日者,星出之形;七日者,星没之形。”“日者,阴阳交会之时也;月者,阴阳相搏之时也;星者,日月相克之时也。日、月并出则日有蚀,月、星并出则月有蚀。”

  他认为天是一个神秘的力量,而人是不能控制这种神秘力量的,它所造成的灾害完全由人来承担。

  汉代董仲舒是儒家学派中一个重要人物。他在《春秋繁露》中说:“王者以民为天,而民智不达于上,故多罪及己。……于是设官分职以分其权……上无以权下,下无以事上。”

  

  他在这里指出了统治者在灾异责任转移问题上应承担的责任:“王者以民为天”、“天有十日”、“民有十等”;而统治者要想减轻灾异责任,就必须把自己的责任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还提到:“天地者,万物之父母也;圣人者,万物之师也。”

  董仲舒认为,天与人之间存在着一种精神联系,“圣人以天地为父母,以万物为子女”,他指出:“天者,谓之阳,地者,谓之阴。阳以动之,阴以静之;阳以生之,阴以长之。……故阴阳者,天地之道也。”

  董仲舒所说的“天人相分”思想的基本含义是说宇宙间的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即“阴”是指具有阴柔之美的事物;“阳”是指具有阳刚之美的事物。“阴”和“阳”两种事物在宇宙间所占的地位不同。“阴”是指具有阴柔之美的事物,而“阳”则是指具有阳刚之美的事物。

  

  西汉灾异责任转移的政治意图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灾异责任转移实际上是西汉王朝对相权的一种制约手段。在灾异责任转移问题上,西汉王朝已经有了比较完备的制度,其目的就在于使相权不能无限膨胀,从而制约皇权。

  西汉王朝形成了一套以灾异为依据的责任转移机制。首先是灾异责任的转移必须以“天人感应”为依据,并要有一个理由。西汉王朝之所以能建立起这种制度,主要是由于西汉王朝的政治体制。

  

  西汉王朝实行的是“三公九卿制”,其设立初衷是为了加强皇权,而要加强皇权就必须要有一个借口。从“汉承秦制”来看,汉代政治体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君主要对自己的权力负责。

  第二,君主的权力由“三公”掌握;第三,三公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是汉代最高行政长官;第四,丞相和御史大夫均由皇帝直接任命;第五,皇帝亲自担任太尉。

  

  此外,汉高祖还设立了“中朝”制度。西汉王朝建立后不久便设立了中朝(包括上朝与下朝)制度。西汉王朝之所以设置中朝制度,其目的就在于通过这个机构来监督宰相的权力。

  西汉王朝之所以能建立起这种制度,其主要因为汉武帝在统治时期对相权的制约有了比较有效的措施。

  首先是设立了以王绾为首的“三公九卿”制,即设立了三个中书省(包括左、右丞)和一个尚书令作为政府行政机构。其次是在地方上设立刺史制度。这两项制度可以说是从根本上保证了汉武帝对相权的制约。

  

  再次是在中央和地方都设立了监察制度,使相权不能再肆意发展。西汉王朝之所以能建立起这种制度,主要是因为西汉王朝的政治体制和皇帝的权力较大,因而产生了有效制约相权的条件。

  其次是灾异责任转移必须有一定的理论依据。西汉时期虽然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灾异责任转移理论,但是也已经出现了一些这方面的思想和观点,如王充等人所提出的“天人相分”、“天人感应”、“灾异主之”等观点。

  这些观点虽然还没有系统地形成理论体系,但是已经开始产生影响,如王充对灾异责任转移问题曾做过专门的论述:“臣窃惟自古帝王之兴也,非独有因也"。

  

  笔者观点

  从以上分析来看,西汉王朝形成的灾异责任转移制度不仅是一种政治手段,同时也是一种制度,其目的就在于通过灾异责任转移来制约相权。

  当然,西汉王朝虽然形成了灾异责任转移制度,但这一制度的执行效果并不是很理想。

  

  这主要是由于西汉王朝的政治体制和灾异责任转移制度本身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从政治体制来看,西汉王朝实行的是“三公九卿制”,丞相和御史大夫均由皇帝直接任命,丞相、御史大夫实际上成为皇帝的秘书机构。这种行政体制有利于加强皇权。

  但与此同时,它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例如丞相和御史大夫的权力过大等。

  

  参考文献

  1、司马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59。

  2、董仲舒.春秋繁露.北京:中华书局,2011。

  3、张守节、王先谦编:《汉书注》,中华书局,1974年版。

  4、严中平,杨子恒,余幼安:《中国古代灾害史论》,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

  5、王成军:《秦汉灾异的责任转移问题》,《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