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控告检举篇之二:刑案关键证据涉嫌造假,结果仍是有罪结案?

  刑案控告检举篇之二:刑案最怕关键证据涉嫌造假?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专业律师 黄坚明

  (特别声明:本文根据亲办案例改编,仅代表辩方观点,不代表案件真相及案件最终走向。)

  被控告人涉嫌犯徇私枉法罪的第二个铁证或线索是被控告人没有查实涉案侦查人员涉嫌蓄意伪造虚假有罪证据的关键事实,没有查实涉案侦查人员严重取证不作为的问题,本案单凭据以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均非来源于案发现场的客观事实,就足以反证控告人被判故意伤害罪一案就是“有罪推定、先入为主”之谬误入罪思维所酿造的冤假错案,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具体论述如下:

  其一,本案最重要的物证之一是作案凶器,但本案缺乏涉案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提取涉案凶器的提取笔录及案发现场照片,缺乏被被害人指认涉案凶器的现场指认、辨认笔录,缺乏控告人归案之后指认、辨认涉案凶器的照片,在案发现场照片及勘验、检查、辨认等客观性证据均缺失的前提下,涉案被控告人径直认定控告人犯故意伤害罪,这恰好反证控告人被判故意伤害罪一案是冤假错案,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其二,本案有相反证据证实据以定罪量入刑的在案涉案凶器,恰好是反证控告人无罪的关键证据,却成为控告人被一二审裁决入罪的证据之一,这再度证实控告人被判故意伤害罪一案是冤假错案,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核心理由包括:涉案凶器来源不明、涉案凶器上缺乏控告人指纹或DNA、被害人李四无法辨认出涉案凶器就是控告人作案时所使用的纸杯、涉案侦查人员至今都无法陈述清楚涉案凶器的来源及案发时是否仍存在作案化学药品,以及涉案侦查人员为何于十四年后对涉案凶器进行重新辨认及重新鉴定。

  其三,至今为止,控告人尚未看到涉案侦查人员于某年10月5日之后涉案侦查人员到案发现场取证的照片、在案发现场调取涉案凶器的原始图片及对应的被害人李四辨认笔录、案发现场是否还残留化学药品图片等,以及控告人归案之后对形成于某年10月5日前后期间的现场原始图片的辨认笔录或控告人拒绝辨认笔录的情况说明,在案一审判决书、二审裁定书也载明上述证据缺失不影响此案定罪量刑的评析内容,本案单凭此事实,就足以反证控告人被判故意伤害罪一案是冤假错案,就足以反证涉案被控告人已涉嫌犯徇私枉法罪,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其四,至今为止,我们尚未看到涉案被控告人要求涉案侦控人员收集证明涉案化学药品是控告人所购买,收集案发当天控告人确实驾驶涉案摩托车出现在案发现场,以及其控告人与被害人确实有见面碰头,以证实控告人具有作案时空条件,以及上述涉案凶器确实是源自案发现场,以及涉案侦查人员到达案发现场后,经查实涉案凶器内确实曾残留化学药品的相关证据及退回补充侦查之后的调查取证情况及相应的情况说明,在作案真凶是否是控告人所购买,控告人是否具有作案时空条件,控告人所驾驶摩托车于案发当日是否出现在案发现场周边区域之核心案件存疑的前提下,被控告人径直判处控告人犯故意伤害罪,这明摆着就是蓄意徇私枉法,蓄意炮制冤假错案,这也是控告人持续控告、检举及申诉的原因所在,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其五,如上所述,涉案被控告人均存在严重渎职的问题,这也是控告人被错判故意伤害罪一案得以案发的核心理由所在,这也是控告人持续控告检举及提起刑事自诉的原因所在。

  据此,我们始终坚持,控告人被判故意伤害罪一案明显是冤假错案,本案有诸多证据及线索反证涉案被控告人已涉嫌犯徇私枉法罪或渎职罪,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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