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2人获刑
原标题:酒后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2人获刑
(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倪晓钰)近日,楚雄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和非法持有枪支案,2名被告人受到法律制裁。
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在饮酒后相约到哀牢山保护区内狩猎。2人沿路寻找野生动物踪迹,当看到有野生动物经过后,李某某和罗某某各开了一枪,由于当时天黑,未打到猎物。经鉴定,2支疑似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其后,被告人李某某使用铁质捕兽夹到哀牢山保护区捕猎到一只赤麂并带回家食用。赤麂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后楚雄市公安局西舍路森林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有人持枪打猎。经排查,锁定嫌疑人李某某与罗某某。二人到案后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狩猎的行为,以及违反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件而持有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应数罪并罚。
考虑到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没收作案工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倪晓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