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男子驾车绿灯情况下呼啸而过后被罚200元记2分后男子提起诉讼

  安徽巢湖,男子驾车经过路口时,发现绿灯情况下,前方车辆竟然拥堵,于是男子就将车开到道路最右侧的右转车道上,呼啸而过。很快,男子收到信息,自己因为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被罚200元,记2分。男子认为自己的真实目的是为了缓解交通拥堵,对交警的处罚行为表示不服,提起了诉讼。

  (来源: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案发当天,男子林某驾驶自家的面包车,经过龟山路某路口时,看到交通信号灯是绿灯的情况下,竟然发生了拥堵,为了避免拥堵,林某就将车开到了最右侧的右转车道上,那里没车,也不堵,一路呼啸而过,通过了路口。

  这样一操作,案发当时林某是不堵车了,但是堵心的事很快就来了,林某的一举一动被路口的监控探头全部拍了下来,很快,林某就收到了交管部门的信息。

  对于林某的行为,依据安徽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决定对林某处以200元罚款,记2分。

  林某对此表示不服,觉得自己的目的是尽可能的疏导交通拥堵,而且巢湖很多地方的道路最右侧都是直行加右转,案发路口只是右转,很有可能是交管部门设置的陷阱。

  于是林某提起了行政复议,但是相关部门维持了交警做出的处罚决定,紧接着,林某又提起了诉讼,在法庭上,林某滔滔不绝的说起了自己的理由:

  1.巢湖市区有很多路段可以在最右侧车道右转并直行,仅有案发路段是仅能右转,这种情况很容易让驾驶员误解,落入交管部门设置的陷阱,被罚去很多冤枉钱;

  2.自己通过案发路口时,路口的信号灯是绿灯,并且路口也没有设置右转信号灯,绿灯代表可以通行;

  3.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驾驶人违规占道行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现在交警上来就依据安徽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进行顶格200元的处罚,属于下位法超越了上位法的法律规定;

  4.除了安徽省之外,其他省份对于类似情况的罚款都是50元至100元,只有安徽省是罚款200元,安徽省作为中国的一个省,为何要超越国家法律之上?

  因此,林某请求法院撤销交警对自己的处罚。

  本案属于行政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需就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供相应的证据及所对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证明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法庭上,交警提供了案发当时林某在最右侧右转车道直行通过的照片,以及车道导向线照片,还有就说路口的交通指示牌照片。

  交警认为,自己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对林某进行处罚合理合法,并无不当。

  法院在认定了相关事实后认为:

  1.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机动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在案发路口,最右侧车道交通标线清晰,醒目,加上路口标牌指引,林某仍然未按所需行进方向进入导向车道,从右转车道直行通过路口,违法行为清楚,确凿。

  2.再说说,林某所说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安徽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系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的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规定的具体执行标准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在本地区内应当得到普遍适用。

  

  因此,该实施办法并没有违反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警依据该实施办法对林某进行处罚,并无不当。

  法院最终驳回了林某的诉求,还让他承担了50元的案件受理费。

  相信林某也并不是差这一两百块钱的人,他只想弄明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处罚是一定幅度内的罚款,为何到了这里却成了顶格处罚。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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