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问案件?干预司法?重温“三个规定 ”,这些红线不能碰!

  为促进执法司法公平公正,近年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终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规范、深入贯彻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通过制定《“三个规定”填报制度及处理办法》等办法,抓教育引导、机制保障、追责惩戒,切实把“三个规定”落实落细,确保“三个规定”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

  “三个规定”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让我们再次来学习一遍!

  一、什么是“三个规定”?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同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两高三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三个文件简称为“三个规定”。

  鄂尔多斯市关于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的倡议书二、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法院工作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接受请托、转递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干预他人办案、为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案件上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件、分成案件代理费等行为,均属于违规行为。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干预过问案件行为的应当先客观登记记录,再由督察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甄别。

  鄂尔多斯市中院“三个规定” 专属表情包来啦!三、人民法院记录报告主体有哪些?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含6个月以上的聘用、借调、挂职人员。

  鄂尔多斯市法院“三个规定”专属彩铃上线!对法院的朋友,这些事请免开尊口!四、哪些情形需要记录报告?

  法院工作人员对于人民法院以外的领导干部以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及其身边的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案件材料;对于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法定职责或经过法定程序,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转递材料、打探案情、说请打招呼的应当留存相关材料,如实记录;对于非因工作需要,未经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外,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行为,应当如实记录报告。

  “三个规定”告诉你,这些“小事”切莫为五、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要承担的后果是什么?

  初次发生,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发生两次以上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六、什么时间记录报告?

  法院工作人员在遇到过问打听案件情况、与当事人和律师等利害关系人接触交往等情况,要及时填报,做到“一事一报,随时填报”,没有相关情况的也要在每月底进行“零报告”。

  七、如何区分记录类型?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含退休、借调、返聘人员)过问案件的,一律界定为内部人员过问;人民法院以外的机关单位和领导干部干预过问案件的,一律界定为外部人员过问;亲属、朋友、熟人等不是利用公职人员或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身份打听请托过问案件的,一律界定为接触交往行为。

  八、对法院工作人员填报信息怎么保护?

  不同层级法院和人员根据使用管理职责有明确的录入、查看、统计、分析权限,严格控制记录信息的知悉范围,不愿被他人知悉的填报信息,可从记录报告平台直接报送上级法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

  九、如何督促落实“三个规定”?

  党员干部要在年度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述职述廉会上报告执行“三个规定”的情况,督察局对记录报告情况每月在本院范围内通报,每季度形成分析报告,向同级政法委和上级法院报告,同时抄送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法院工作人员执行“三个规定”及其单位执行月报告制度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对“零记录”“零报告”“零查处”问题突出的单位和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督办,约谈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

  来源 :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过问案件?干预司法?重温“三个规定 ”,这些红线不能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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