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务工致残追偿难 法官倾情调解暖人心
“年龄大+学历低+无保险”的劳动者受了伤怎么办?如若丧失劳动能力的同时无法得到相应赔偿,不仅会压垮一个本就脆弱的家庭,还会为社会治理增加难度。蛟河市人民法院将继续坚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深入推进高品质诉讼服务暖心行动。
事故生,纠纷起
2018年,赵某受王某雇请,为其提供铡草等劳务。2020年,赵某在铡草过程中,右手臂不慎卷入机器,小手臂当即被绞粉碎,随后赵某被送入医院治疗。经治疗, 赵某右小手臂、手肘以下大部分截肢。事故发生后,双方签订一份《赔偿协议书》,约定雇主王某除支付赵某医药费外另行支付3万元赔偿款。协议签订后,雇主王某并未支付该笔赔偿款。赵某是孤寡老人,每年依靠政府给付的救济款勉强度日,现因右臂截肢,丧失基本劳动能力,生活难以为继。无奈之下,赵某将雇主王某诉至蛟河法院新站法庭。
调解行,矛盾停
因该案系涉民生案件,承办法官认真分析案情后,将该案的切入点与关键点放在化解矛盾上,力求在合法范围内最大限度保护弱势群体,减轻原告赵某诉累。一方面,法官对被告王某释法明理,讲明守信的重要性与失信将带来的不良后果,并从法理角度说明协议所约定的3万元赔偿款与赵某依据法律规定应得赔偿款相差甚远,希望王某能接受调解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法官从情理角度,引导被告王某理解原告赵某打工赚钱的艰辛,赵某本就生活困难且身患残疾行动不便,希望双方相互理解。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如下协议:1.王某于2024年1月给付赵某赔偿款6万元,如到期未能全部给付,则王某自愿按赔偿款的双倍,即12万元赔偿给赵某。2.赵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3.如王某未能按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则赵某自2024年2月起有权按标的12万元申请强制执行。至此,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圆满解决。

蛟河法院始终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秉持“基层调解优先,法院诉讼断后”的纠纷解决理念,尽最大努力让诉讼纠纷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为助力辖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与保障。
文字 | 蛟河法院 朱家渔 张宗海
编辑 | 马金鑫
审核 | 郎 玲 于利涛
复核 | 孙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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