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园地】环境保护:对违反相对安装距离规定且未征得相对方同意而安装空调设备的处

  处罚事项名称

  对违反相对安装距离规定且未征得相对方同意而安装空调设备的处罚(街镇)

  管理依据

  《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空调设备排风口中心与相对方房屋固有门窗的最近距离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一)制冷额定电功率不满2千瓦的为3米;

  (二)制冷额定电功率2千瓦以上不满5千瓦的为4米;

  (三)制冷额定电功率5千瓦以上不满10千瓦的为5米;

  (四)制冷额定电功率10千瓦以上不满30千瓦的为6米;(五)制冷额定电功率30千瓦以上的,按每增加20千瓦距离相应增加1米计算。

  确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达到前款规定距离的,应当采取其他保护相对方权益的措施,并征得相对方同意,方可安装。

  处罚依据

  《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空调设备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相对方安装距离规定且未征得相对方同意而安装空调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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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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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普法园地】环境保护:对违反相对安装距离规定且未征得相对方同意而安装空调设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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