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违法的处罚,选自《治安管理处罚法》

  专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章 未成年人违法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未成年人违法【解读】本条是关于治安处罚责任年龄的规定。

  责任年龄,是相对人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要求。责任年龄的设定的要求:责任分担的公平性,特殊人群的承担能力。责任年龄的设立,体现法的理性与宽容,有利于分清责任大小。

  已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是完全负治安法律责任能力者,应当承当责任。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因其已有基本的理解和判断力,其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时,应当负法律责任。但由于处于成长发育阶段,各方面还不很成熟,控制力和辨别力还比较差,又容易冲动,因而规定对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有利于挽救违反治安管理的青少年,保障其健康成长。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应尽量不使用治安拘留处罚,在校学生一般不得予以拘留。对于不满14周岁的人违法治安管理的,对其不予治安处罚,同时规定加强其监护人的管教责任。

  【法律案例】因芮林有父母与李树超父母有点小意见,芮林有欲教训李树超一家人。芮林有指使车荣朋(13岁)恐吓李树超。2019年8月5日,车荣朋伙同花奇善(19岁)、王某某(13岁)等三人,由花奇善开车去寻找李树超。在婆婆岭公路上看见李树超由南向北行驶,花奇善三人下车拦住李树超车。车荣朋、花奇善、王某某三人下车持镐钯、木棒、铁锤将李树超的汽车玻璃砸坏,破碎玻璃致李树超手臂划伤。后三人乘车跑掉。

  8月5日20时10分,治安大队接到李树超报警,到现场调查。治安大队于5月21日予以登记立案。10日,车荣朋、花奇善、王某某三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8月25日,公安局依据李树超陈述、王某某、花奇善、车荣朋供述、物价鉴定、伤情鉴定等证据。查明:车荣朋伙同杨卫、王某某婆婆岭将李树超驾驶的汽车砸坏,经物价部门鉴定损失价值2000元,砸车时的碎玻璃将李树超划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等规定,对花奇善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后因该案背后指使人伯致义,被缉拿归案伯致义到案,该案涉嫌刑事犯罪,县公安局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2020年1月13日花奇善因该事件中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花奇善认为,其开始公安局以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拘留10日,后有改为刑事案件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认为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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