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成年人盗窃财物 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施秉县双井法庭审理了一起由未成年人盗窃财物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未成年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的一天凌晨2点钟,龙某和吴某将李某停在门前一辆踏板摩托车偷走。李某报警后,派出所将车辆找回,车辆损坏严重。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认定该摩托车价值3000元。之后因为赔偿的事情达不成一致意见,李某便将龙某、吴某及二人的父母起诉到法庭要求赔偿车辆损失3400元。法庭收到案件后数次联系双方调解但达不成一致意见,遂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律解析

  法庭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1068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龙某、吴某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盗窃李某的摩托车导致车辆损坏,龙某、吴某的父母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是,法庭判决龙某、吴某的父母赔偿李某摩托车损失3000元。

  法官提示

  家庭教育对孩子的成长至关重要,家长要重视对孩子的培养,引导未成年子女塑造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成为社会的栋梁之才。

  来源:施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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