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场荒唐畸恋引发的伦理悲剧

  “浸猪笼”是古代对于出轨妇女的处罚,但是现在都讲究人权,这种刻意侮辱,并且还伴随生命危险的处罚早就被废除。婚姻关系属于人身关系,说到底是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如果苛以刑事处罚,未免矫枉过正。

  婚姻不仅仅只有结婚自由,还包括离婚自由,如果夫妻之间不想过了,大可以协议离婚或者起诉离婚。但是有些人偏偏一边不肯离婚,一边又在外面有情人,最终还给自己招来杀身之祸,不仅害了自己,更害了丈夫和孩子。

  死者是王某红、王某红的丈夫李某华、他们13岁的孩子以及肚子里还未出生的孩子。凶手名叫蒋华云,是王某红的出轨对象。到底王某红做了什么对不起蒋华云的事情,让他大开杀戒呢?

  

  蒋华云,1978年12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县的一个农村家庭。因为不爱读书,只有小学文化。从小学毕业后,他原本跟着父亲一起务农,可是务农挣的钱实在是太少了,一家人的肚子根本就填不饱。蒋华云的父亲就让老乡带着他一起外出打工。

  没有文化的蒋华云在社会上根本找不到一份像样的工作,只能出卖自己的体力,有因为身体还没有完全发育成熟,平时干活比别人慢一节,经常被老板责骂。一起工作的工友也没读什么书,尽是一些偷奸耍滑之辈。蒋华云还处于对世界的认知时期,在这样的环境下长大,他不可能不被影响。慢慢地他也开始恃强凌弱,做一些小偷小摸的事情。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

  1999年4月9日,蒋华云犯抢劫罪被武隆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三年,于2001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

  

  出狱后的蒋华云与社会脱节太久,基本上找不到什么好工作,只有火锅店一个老板,看他身强体壮,又实在可怜,就让蒋华云留在店里洗盘子,忙的时候也让他和服务员一起上菜。过了一段平常日子后,蒋华云的心又开始躁动,他勾引了火锅店的一个叫王某红的女服务员。

  王某红虽然已经结婚并且有一个孩子,但是她本来就长得好看,生孩子也早,生育并没有让王某红成为黄脸婆。反而因为她曾经生育过,比起那些未婚女子,更多了一份韵味在里面。

  王某红本身也不是一个安分守己的人,见蒋华云对自己有意思,没有过多考虑就答应和他在一起。王某红家里离工作的地方有些远,回家不是很方便,索性就和蒋华云一起在外面租了一个房子,开启了同居生活。

  

  其实王某红作为一个已经结婚的女子,在外面和别人同居是违法行为,搞不好还会被认定为是重婚罪,是要坐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释规定,重婚罪有两种情形: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

  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就是,二人即使没有登记结婚,也存在成立事实婚姻的可能。

  然而当时的人们法律意识浅薄,只会在背后说两人的闲话,并不会认为两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二人对于同居生活都非常满意,甚至蒋华云还让王某红和丈夫李某华离婚和自己在一起,还让王某红烧毁了两人的结婚证,仿佛只要没有结婚证,王某红和李某华就不存在夫妻关系一样。

  

  但是不管他们怎么闹,李某华顾念着儿子,始终没有同意和王某红离婚。蒋华云见缝插针就会找王某红闹,两人之间的感情逐渐不如从前,也会进行争吵。王某红是别人的妻子,这件事就像一根刺一样扎在蒋华云心口,他又没办法拔掉。

  王某红不久后发现自己怀孕了,毫无疑问,这个孩子是蒋华云的。蒋华云得知此事之后,态度坚决的要求王某红和李某华离婚,但王某红不知是因为孕期激素的反应还是烦了蒋华云无休止的吵闹,与他大吵一架后,王某红回家了,并把和蒋华云有关的一切全部删除。

  蒋华云联系不到王某红,又得知她回家,心里生出一股被背叛的愤怒,想着自己的孩子以后可能要管别人叫爸爸,他揣着一把刀就找去王某红家里。

  

  蒋华云性格有些偏执,带刀的目的也不是想要伤害王某红。

  2009年2月6日,蒋华云来找王某红,在她们家楼下遇见了李某华。两人在楼道里推搡起来,蒋华云拿着手中的刀向李某华捅去。李某华逃到家里后,也拿起一把刀和蒋华云对抗,然而老实的李某华不是蒋华云的对手,被蒋华云打倒后,他没能再起来。

  此时的蒋华云已经疯了,他见李某华倒地后,竟然将手中的刀对准了王某红和13岁的孩子。连李某华都不是蒋华云的对手,更别说是怀着孕的王某红和一个孩子了。看着三人倒在地上,蒋华云跑了。

  

  第二天警方才接到李某华邻居的报案。不久后,蒋华云主动投案,交代犯罪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蒋华云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有自首情节,但其杀害手段过于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被法院依法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