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 2023年中10大热点政策盘点

  原标题:收藏 | 2023年中10大热点政策盘点

  #01

  降成本重点任务公布

  企业税费政策有这些优惠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 《关于做好2023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包括:

  2023年底前,对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对 生产、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分别实施5%、10%增值税加计抵减。

  2024年底前,对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 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落实税收、首台(套)保险补偿等支持政策,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科技创新、重点产业链等领域,出台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延续实施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 延长至2024年底。

  ↓扫码查看政策全文↓

  #02

  河北、安徽、山西等多地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2023年以来,河北、安徽、贵州、青海、山西多省份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河北三档分别为2200元、2000元、180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第一档每小时22元,第二档每小时20元,第三档每小时18元。

  安徽四档分别为2060元、1930元、1870元、178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共有四档,分别为21元、20元、19元、18元。

  贵州一类地区每月1890元,二类地区每月1760元,三类地区每月166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每小时19.60元,二类地区每小时18.30元,三类地区每小时17.20元。

  青海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元。

  山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1980元、二类1880元、三类1780元。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1.4元、二类10.8元、三类10.2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21.3元、二类20.2元、三类19.1元。

  31省市最低工资标准汇总:

  #03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正式实施

  5月1日起,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此文件与1月1日实施的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一起,明确了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保违法违规问题,对查证属实的给予 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其中规定,参保单位、个人、中介机构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二)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者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个人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者相关受益人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扫码查看政策全文↓

  由此可见,社保监管越来越严格。另外,在社保申报缴纳流程上,近期浙江及宁波、云南、重庆、江西等地陆续出台政策,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 ,7月1日起, 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保费。

  在细节上,五地略有不同。浙江及宁波、云南此次调整范围包括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而重庆、江西则只调整了用人单位社保费申报缴纳流程,未涉及灵活就业人员。

  点击卡片查看各地申报详情: 7月1日起, 多地社会保险费向税务申报!

  #04

  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全总等6部门联合发布两项制度性文件

  为加强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指引,推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工作场所落实落地落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 《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 《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

  《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共7章26条,以简洁明了的条文形式,对工作场所女职工劳动就业保护、工资福利保护、生育保护、职业安全健康保护等核心内容进行了一一列举。同时,为保障工作场所的正常生产秩序,对履行程序给出规范指引。

  《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共7章20条,分别对性骚扰定义及主要表现行为、公开承诺、宣传培训、职工举报投诉、调查处置、工会参与监督等主要内容予以明确。同时,指导用人单位对举报投诉人和调查处置工作予以保密,注意保护个人隐私权,通过采取调整工作岗位等措施,避免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

  ↓扫码查看政策全文↓

  #05

  16项医保服务便民措施发布

  国家医保局近日发布 《关于实施医保服务十六项便民措施的通知》,推出首批十六项医保服务便民措施。

  具体包含,依托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 方便参保人线上办理异地备案; 扩大备案范围至高血压、糖尿病等5种门诊慢特病患者; 未异地备案的急诊抢救参保人员可视同已备案;允许跨省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和参保地 双向享受待遇。将基本医保跨省转移接续时间由原来45个工作日 压缩为15个工作日。推行医保服务“一窗通办”。推进医保服务“网上办”,依托数字赋能,参保群众不需持实体卡, 凭医保电子凭证二维码或刷脸就可以看病买药。

  ↓扫码查看通知原文↓

  点击卡片了解跨省就医详细流程: 跨省就医费用结算流程详解&12个高频问题解答

  #06

  新业态劳动合同与书面协议订立指引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人社部办公厅官方发布了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明确了最新版劳动合同书面协议范本+16条指引。

  通知及指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

  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更好地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我们编制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准确理解《指引》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平台用工的指导,稳妥有序推动《指引》应用。同时,密切跟踪了解《指引》应用情况,注意总结好的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各方反映的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3年2月21日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引导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书面协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供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书面协议时参考。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根据用户需求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本指引所称企业是指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

  第二章 订立的原则、形式和效力

  第四条 企业要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综合考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和劳动纪律及奖惩办法、工作的持续性、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

  第五条 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书面协议,要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企业要如实告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完成平台网约服务有关的情况,有权了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订立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应如实说明。

  第七条 劳动合同、书面协议由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采用纸质形式订立的,由企业和劳动者各执一份。采用电子形式订立的,应当符合法定要件,企业要确保劳动者可以使用常用设备随时查看、下载、打印完整内容。

  第八条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书面协议具有约束力,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变更劳动合同、书面协议以及企业修订与履行劳动合同、书面协议直接相关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企业应当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不得以诱导、欺诈、胁迫等方式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等减损劳动者权益。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条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事项,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平台企业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由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招用劳动者并组织其提供平台网约服务的,可与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就保障劳动者权益签订专项协议或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要向劳动者如实说明与平台企业约定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可将与平台企业订立的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专项协议作为订立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四章 书面协议的订立

  第十二条 平台企业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可以在劳动者注册平台个人账户时订立,也可以在劳动者执行工作任务前订立。

  第十三条 书面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平台企业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订单推送与确认、报酬、服务时间与休息、职业保障以及协议的变更、解除和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

  第十四条 平台企业委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作为第三方,与平台企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协商订立三方书面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其受平台企业委托承担的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职责。订立三方书面协议,不改变平台企业应当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平台企业应当遵守行业管理规定用工,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法合规订立劳动合同、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一个人依托互联网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适用本指引。

  向下滑动查看全部内容

  除此之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引导裁判实践,对于切实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办理质效,充分实现平台经济良性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互促共进具有重要意义。

  ↓扫码查看案例详情↓

  #07

  残疾人就业

  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全国多地启动2023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现就延续实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相关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 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 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 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截至目6月30日,已有 38省区市发布了2023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公告。

  湖南省、南京市、南通市、昆山市、杭州、宁波、温州、盐城等地2023年残疾人就业年审申报已截止。

  点击卡片查看:2023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重要事项

  更多残疾人相关政策,请关注易心益路公众号

  #08

  北京、上海、广州等多地出台公积金新政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关于进一步优化租房提取业务的通知》。北京市在京缴存的多子女家庭可按实际房租提取公积金,不受月缴存额限制。此外,无发票租房提取公积金的额度也由1500元调整为2000元。

  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 《关于本市实施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通知》。

  自2023年5月1日起,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规定的多子女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人可按季度申请提取,两次提取时间至少间隔三个月,申请时间最晚不得超过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六个月内。

  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住房,最高贷款限额(含补充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 在本市最高贷款限额的基础上上浮20%。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租房提取额度的通知》,明确自2023年5月起,调整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缴存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无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 租房提取限额提高至每人每月1400元。

  除此之外,江苏南京、浙江宁波、福建漳州、安徽六安、湖北襄阳、河南驻马店等地推出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相关政策;深圳、青岛、长春、福州、重庆、武汉、昆明、广东东莞、河南洛阳等超20城推出了“商转公”政策;福州、广东中山、四川达州等20余城陆续出台政策,允许购买商品住宅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出台此项政策的城市持续扩围。

  点击卡片查看: 又能多领一笔钱!多地公积金新政盘点,一文讲清你关心的问题!

  #09

  多省市调整育儿假、育儿补贴、生育保险政策

  各省市产假、陪产假、育儿假休假时间:

  广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再享受80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3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的育儿假。

  哈尔滨:符合条件的二孩家庭每月发放500元育儿补贴,三孩及以上家庭每月发放1000元育儿补贴,发放至该子女满3周岁止。总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

  同时有二孩、三孩未满3周岁的,分别按二孩、三孩标准发放育儿补贴。依法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按孩次顺序发放二孩、三孩育儿补贴。

  夫妻双方均为哈尔滨市户籍的,发放全部;夫妻仅有一方为哈尔滨市户籍,另一方为无户籍的现役军人的,发放全部;夫妻双方一方为哈尔滨市户籍,另一方为外地户籍的,为在籍一方发放50%;丧偶或夫妻双亡的,发放全部。

  温州:生育一孩的予以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1000元;生育二孩的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2000元,生育三孩的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3000元(孩次认定以审核结果为准)。

  昆明:户口在昆明登记的二孩、三孩分别发放2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生育补贴,并按年度发放800元育儿补助,对新生并户口登记在昆明的婴幼儿购买意外伤害险给予每人每年50元参保补贴。

  沈阳:对夫妻双方共同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本地户籍家庭,三孩每月发放500元育儿补贴,直至孩子3周岁止。

  杭州:同一对夫妻生育二孩、三孩,且新出生子女户籍登记在杭州的家庭,拟向生育二孩的家庭一次性发放补助5000元,生育三孩的家庭一次性发放补助20000元。

  济南:生育保险待遇政策进行调整,职工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待遇均有提升,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待遇同步调整。

  本次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对参保人计划生育手术费和引流产的相关待遇进行了细化: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按定额结算,实际发生费用低于定额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的按定额结算。

  有关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下引流产的2100元,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引流产的2700元。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引产及死胎娩、取出)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女职工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的350元;因病情需住院取出宫内节育器(门诊取环失败、节育器嵌顿等)的2000元;

  男职工绝育手术费1200元;复通手术费1800元。

  同时, 通知中也首次明确参保人退休后的节育、 生育待遇:

  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其退休后,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生育分娩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其退休后生育分娩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在职时的标准执行。

  四川: 《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于2月15日起施行。

  新办法取消了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将“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更改为“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

  取消了办理生育登记时生育数量的限制,明确“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

  简化了生育登记的要求,规定网上办理生育登记时,可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调取身份证或有效证件电子证照的,不再上传身份证明材料;

  增加了信息共享的要求,如增加了“婚育一件事”一次办、生育登记信息共享、电子证照共享等内容。

  #10

  就业报到证取消

  这些衔接事项有明确

  五部门联合印发 《关于做好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2023年起,不再发放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 《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 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 落户、 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 并明确一系列衔接措施:

  一是建立去向登记制度。教育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

  二是明确户口迁移要求。高校毕业生户籍可以迁往就业创业地(超大城市按现有规定执行),也可以迁往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三是明确档案转递衔接。2023年起,组织人事部门和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在审核和管理人事档案时,就业报到证不再作为必需的存档材料,之前档案材料中的就业报到证应继续保存,缺失的无需补办。

  四是明确报到入职流程。用人单位可凭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含网签协议)或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或其他双方约定的证明材料,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报到入职手续。

  五是明确信息查询渠道。用人单位、户籍和档案接收管理部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办理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业务时,可通过查看学历证书、劳动(聘用)合同(就业协议、录用接收函)等,或通过全国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系统,查询离校时相应毕业去向信息。高校毕业生和有关单位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和验证高校毕业生学历、学位信息。

  向下滑动查看全部内容

  “码”上关注易才

  解锁更多HR新鲜资讯

  欢迎拨打业务咨询热线 或添加易才小助手进行咨询 ? ?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