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当街持刀行凶 寻衅滋事获刑
(来源:曲靖市普法)
原标题:【以案释法】当街持刀行凶 寻衅滋事获刑
喜欢就点击蓝字关注我们哦~
“我因为怕打不过男的,选择孕妇和小孩下手,那两母子是无辜的,我认罪认罚”。当街持刀行凶的杨某某在最后陈述阶段这样忏悔。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25日8时11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向共同实施扒窃的同案犯索要补偿未果,为发泄不满,在宣威市某路口,持菜刀无故挥砍路人杨某及其女儿,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后被途经案发地的宣威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向某制服。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杨某某无事生非,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挥砍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其有多次犯罪前科且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大街上随意持刀挥砍路过的孕妇、未成年人,情节恶劣,应当从重处罚。结合其坦白,认罪认罚等酌定从宽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说法】
被告人杨某某有多次盗窃犯罪前科,屡教不改,因讨要非法债权未果,为发泄情绪公然持菜刀当街伤人,且选择孕妇、小孩为作案对象,作案动机卑劣,情节恶劣,依法予以严惩。在歹徒挥刀行凶的危急时刻,手无寸铁的妈妈将女儿紧紧护在身下,而路过案发地的城管局工作人员毫不犹豫的停车、冲过车流挺身而出,徒手制服被告人,及案发时帮忙控制被告人的路人,都无不闪烁着人性的光辉,为他们点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ND
来源| 宣威法院
审核| 解佳丽
编辑| 曲靖市普法编辑组
邮箱| qujingpufa@163.com
曲靖市普法
更多精彩等你发现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