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交相利”商业伦理思想及其现代价值
摘要:商业关系的伦理调节源于交换的客观存在,在墨子看来商品交换既是生活需要,更是一种生活的态度,关乎人与人的“生”之大计。基于交换基础上的商业关系当以“交相利”加以规约,惟其这样才能体现“兼相爱”之义,以致义利天下。“交相利”既是商业实践的价值所在,也是人类得以“生生”的善之体现。因此,探讨和汲取墨子“交相利”的商业伦理精神,在一定意义上对当今社会商业行为的道德建设具有借鉴与补正之功。
关键词: 墨子;“交相利”;商业伦理精神;现代价值
中图分类号:F092.2 文献标识码:B
虽然商业伦理的研究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但商业及其伦理思想早在我国夏朝出现的简单商品交换关系中即已存在,到商代时即有商人“肇牵轩远服贾”[1]。商品交换以物物相易为载体,其中蕴含着人际关系的诸多法则,由此形成具有历史意义的伦理法则。在伦理调节下,交换过程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得以缓解、协调。因此,从交换产生的社会意义而言,商业伦理思想随着交换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并因交换形式的发展而日渐完善。
一、交换伦理关系确立的社会基础
在墨子所处的战国时代,由于生产技术的变化而导致的社会分工,及由此产生的产品多样性推动了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发展,商品流通已经成为社会生活和民生的一部分[2]。商品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社会生产关系的显著变化,出现了大量的个体农民与手工业者,他们在政治上与经济上有了相对的自由,这种自由正是交换得以产生、交换关系得以确立的主体要件与伦理基础。
春秋时期经济自由在民间的相对发展与社会产品的大量涌现,又推动了社会交换行为的频繁发生,并在客观上满足了人们追求利益的现实需要。商业交换正是在这样一种宏观的社会经济变化的环境中得以展开,并在改变主体间相互利益关系的同时,也培养着交换行为主体的权利意识,这种意识通过需要的满足不断得到强化从而得以确立。尽管这种交换关系的确立还不具有商品交换的普遍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还缺乏独立的经济地位,仅仅是个人与他人之间发生的一种生活需要满足基础上的一种自然的联系,但是这种联系一方面表现为物物相易的物权转换关系,另一方面也体现为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之间的必然联系。
使这种关系得以发生和维续,或者说在交换中起纽带作用的是日常生活的道德观念和生活规范,而不仅仅是利益追求的经济法则,满足社会生活的现实需要是交换得以可能的主要动因。生活之善是人性之欲的应有之义,当满足生活需要的交换关系普遍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时候,交换伦理关系实际上已经产生了,在那个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伦理关系,是通过物与物交换的主体意志反映出来的,这样的一种伦理关系,墨子认为它更应该表现为一种义利关系,因为“天必欲人之相爱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恶相贼也”(《墨子?法仪》)[3]。只有这样,人的现实需要的满足才能在社会良序运行中得以实现。
社会分工与社会生产的精细化,使得交换成为社会生活的一种客观需要和选择。商品交换使人的生活相互联结成一个利益的关系体,它牵涉到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生活上的依存性联系,墨子将这种联系描述为“利人者,人必从而利之” (《墨子?兼爱中》)[3]的互利关系,它关乎人“生”大计。既然这样,商品交换就使生产者与商人各自将生产与交换活动视为一种社会义务,或者说是生活选择的一种应该,这种义务使天下之人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具有了“相关”的利益联系,亦即墨子所言义利之间的一种内在关联性。
其所言之天下之“义利”,在交换活动中客观上会满足人的生活需要。在需要彼此达成的过程中,交换主体各方在经济中成为具有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伦理主体,这样交换的存在就成为生活的必需。墨子将这种生活需要加以规约,认为是一种具有兼爱之义的“交相利”。只有“交相利”才能“兼相爱”,才能见利而寻“义”,体现了生活需要的本质意义。具体而言,它体现了生活的一种善与不善的理念,即墨子所言“利人乎,即为;不利人乎,即止”(《墨子?非乐上》)[3]的道德之义;同时,交换更反映了人们对生活应该如何的一种信念,“商人之四方,市贾信徙,虽有关梁之难,盗贼之危,必为之”(《墨子?贵义》)[3]。
战国时期盗贼盛行,盗抢行为非常普遍,其时此种情形为人所共知,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商人为何不避危难而为之,显然在他看来是有利可图。此利,既包含了商人对商业之利的追求,也包含了对商业义务的一种人生价值,是商人对其行为好与善的一种社会价值选择。正是基于商业交换的这样一种道德价值规约,故“商人用一布布,不敢继苟而售雠焉,必择良者”(《墨子?贵义》)[3]。这里墨子实际上表达了这样一种认识,即交换应该成为一种生活的态度,这既是满足生活的需要,同时也是对美好生活的理解和探求,而良行与善举应该成为交换行为的应有之义。然而现实生活却并非如此,战国时期随着商业的发展,财富不断形成积聚,社会逐利之风盛行。人人不避刀斧之诛伐,竞相争利,利欲之攻伐、越人墙垣、掠人财物之举时常有之,以致商业秩序和道德观念遭到破坏,从而引起“重本抑末”的大讨论。值此情形之下,墨子不得不转向现实,强调在交换过程中应奉行的为人、为商应遵循的“交相利”的道德准则。
二、交换的道德准则
虽然从表面上来看,交换表现为一种物权关系的转移,好像是一种物物关系。但其在本质意义上而言,它所隐含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意志表达,它是社会关系,是人的权利的交往,它涉及到人在社会生活中权利之间应当如何处置的伦理问题,其中蕴含着丰富的道德内涵。从交换产生的实然状况来看,交换主体间的权利失衡与异化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和相对特定的历史环境中,是带有普遍性意义指向的。人在交换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带有强烈的人格化特质,经济在一定意义上而言不过是伦理的表象而已,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表达是交换的本质关系。人是交换关系的主体与承载者,正是因为有了人的意志的存在,交换所体现的经济意义充满了伦理内涵,交换关系也更多地表现为经济伦理关系。
在实际发生的交换行为中,应该如何与事实如何之间总是存在差距的,交换过程中的失义与利益侵害行为时常发生,交换主体间应如何规避在现实交换行为中出现的不义之举,并使之更加规范以符合天下之义,是墨子一再思考的一个人生问题。墨子注重“交相利”的“公利”原则,墨子以为交换行为应首重“义利”准则,坚决反对“不义之利”,“义,利;不义,害”(《墨子?大取》)[3]。交换必须能互利,而不仅是一种物权财产占有关系的转移,更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相利关系,只有这样才符合“义”的要约。墨子的这个相利是指循交换之义而致有财相分、有利相交、疾以助人的天下之利,即“中万民之利”。这个利不是“亏人自利”,而是公利,它就是“义”,这是墨子一以贯之的伦理内核,只有如此方能在交换中体现“兼相爱”的精神品质。所以,墨子认为应当以“义”作为处理商业行为利害关系的准则,这个“义”就是利,是商业交换中的“相利”、“互利”,即“天下之利”。交换行为惟有这样才符合社会规范,才会相利并有利天下,从而有利于在交换中建立一个相互义利、“兼相爱”的和睦社会。
墨子强调在交换中应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反对“亏人自利”的不平等。平等是交换行为得以可能的应有的道德前提,墨子后学夷子在评价墨子社会思想时说:“之则以为爱无差等,施由亲始”(《孟子.滕文公上》)[4]。其视平等为墨子社会经济伦理思想的核心价值,这是人性使然。所以,交换的主体在交换中应当是平等的,只有在人性平等的基础上,交换才得以体现交换主体的利益愿望,才会体现人性之欲的客观诉求,交换才会有内在的主体动机,即交换行为主体应一视同仁,视人如己,平等相待。
墨子引古代圣王贤政为例,加以印证,提出“圣王之为政,列德而尚贤,虽在农与工肆之人,有能则举之…,故当是时,以德就列,以官服事,以劳殿赏,量功而分禄。故官无长贵而民无终贱”(《墨子?尚贤上》)[3]。墨子正是基于人性平等的道德认识,认为交换应该体现人性平等之善求与生活的价值所在。同时,在交换的客体上,墨子也坚持物物相值的等价观念,若不能等价交换,则有可能出现侵占他人劳动的不义之举。故其曰:“刀,籴相为贾。刀轻则籴不贵,刀重则籴不易。”(《墨子?经说下》)[3]。
墨子所言之物、价平等之义,实有合适、合宜之意,而不是物与价之间在数量上的绝对平等。只要双方都能接受,交换就是合宜的,就是合乎道德的,这实际上表达了交换双方彼此能接受的平等意愿。所以,“贾宜则雠,说在尽”(《墨子?经下》)[3],既然不能出售的原因不复存在,那只能说明价格合适背后已经表达了相互认可的合宜的平等支点,其实仍然反映了交换主体间相互尊重、相互平等的伦理原则。在彼此平等、尊重基础上的交换关系,可以放大“交相利”的社会效应,增进人类共同福利的实现。因此,“今天下之士,忠实欲天下之富而恶其贫;欲天下之治而恶其乱,当兼相爱、交相利,此圣王之法”(《墨子?兼爱下》)[3]。
在墨子看来,交换应以“信”为原则,墨子认为商业之诚信,有三个含义:首先,信是一种真实的表达,交换要有诚意,不能含有欺诈、造假、蒙骗之恶的目的,即“信,言合于意也”(《墨子?贵义》)[3]。交换行为本身必须是真实意思的表达,这个“信”实则是一种诚意和实在,是真实需要的客观存在,这是交换合“义”的伦理前提。所以,交换应当首重信。其次,信是一种行为,强调交换行为的实践效果。“信”是交换行为的一致性,即表里一致,言行一致,“言必信,行必果,使言行之合犹合符节也”(《墨子?修身》)[3],不能言行不一,交换必须讲究信誉,说到要做到,以维护交换双方的利益;再次,墨子之“信”强调忠信之道德意蕴,在商品交换中要忠诚、忠实、可靠,其行为可以信赖,这样交换才能做到仁义以致互惠、互利于天下。所以,墨子鼓励商品交换中应守义、忠信,而贬斥不忠不信,并以此调适人伦关系。故曰:“凡我国之忠信之士,我将赏贵之;不忠信之士,我将罪贱之”(《墨子?尚贤下》)[3],这里充分体现了墨子对“交相利”的根本态度和立场。
三、交换的价值实现:志与功
交换的目的在于满足人的生活需要,这是墨子交换伦理思想的原点,否则人的很多生活需要实现不了,生活的愿望和美好的追求得不到满足,经济活动的价值就难以显现。经济活动关于增进人的幸福的功用,在诸多方面都是通过交换而实现的,人类正是通过交换(作者以为在广泛意义上而言,非正当性利益获得不在此列)来达到享受生产给生活带来的便利,并在快乐与幸福的满足上达到彼此的目的。因而交换的原始动机就是通过交换实现现实生活中人的需要,并使之合理、合“义”,从而交相利,而利天下,使人的生活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满足。因此,交换的伦理功用既是生活需要的必然选择,同时也以满足人的需要为归宿点,而“交相利”正是对人的需要加以制约、引导的道德底线。这样交换的产生是以满足人的生活需要为价值目标,同时在“交相利”的实践过程中,又切切实实达到了满足人的生活需要的伦理效果,因而交换的志与功在人之为生的需要中达到了统一。
从商业与社会的关系视角入手,解读商业或交换行为的伦理内涵,这是商业伦理的价值趣向,由此出发来探讨交换行为的道德问题是商业伦理的核心所指和价值所在。墨子认为社会存在的伦理境界是“兼相爱”,这是其一生孜孜以求的“人何以生生”的道德理想。在墨子看来,人与人之间的商业交往既客观地存在于这一应当的社会环境中,也更应该服务于这一道德境界的实现,这是商业活动在其外部环境中必须进行的伦理抉择。因此,墨子物权交换的价值视域始终集中在他的“兼相爱”的社会功利思想方面,交换的价值所依无非是通过“交相利”而利天下,完成由利向义的转变,并最终实现人人“兼相爱”的社会和谐。因此,交换服务于生活需要,通过改善社会生活实现天下之利、天下之爱,内在地包含了由相利而致相爱的志功合一思想。
墨子的交换伦理在肯定志功合一的同时,还主张商业交往应当去除交换中的道德流弊。人人都有生活的现实需要,但不能不劳而获。墨子认为人应当通过劳动的方式养育自己,主张“赖其力者生,不赖其力者不生”(《墨子?非乐上》)[3],人应当在劳动的创造中,使物由“自然”而入“人化”,并通过交换来满足人的需要。因此,通过劳动所获物权关系才是合乎道德的,这也是人“皆欲富贵而恶贫贱”(《墨子?尚贤下》)[3]的人性体现。在此基础上,满足人的现实需要的物权占有关系的转换,也必须通过正当的方式实现它。相反,“入人桃园,窃人之桃李瓜姜者”与“逾人之栏牢,窃人之牛马者”一样,都是不道德的行为,“不与其劳,获其实,已非其有所取之故”。所以,类似“角人之府库,窃人之金玉蚤丝者,上得且罚之,众闻则非之”(《墨子?天志下》)[3]。
在墨子看来,如果交换的价值实现不能达到志功合一的效果,则后果不堪设想,“赏不当贤,罚不当暴,其所赏者已无故矣,其所罚者亦无罪。是以使百姓皆攸心解体,沮以为善”(《墨子?尚贤下》)[3]。因而墨子要以“交相利”之“义”规约交换关系,物权的转换与迁移应当在合乎“义”的形式下发生,所取之物应当“劳”、“实”相当,即应当“义”、“利”一致,这里实则已经蕴含了现代社会权利义务关系的思想萌芽。墨子在这里以“义”来规约物权的转换,并在此过程中践行“除天下之害”,以达“兴天下之利”的兼爱目标。这在汤因比看来,墨子将普遍的爱作为义务,是拯救人类的唯一希望,这比孔子的爱(指服从宗法之伦的爱有差等的“仁爱”)更为当今社会所需要[5]。
四、“交相利”伦理精神的现代启示
墨子在那个遥远的时代即已提出“交相利”的商品交换原则,具有超越于时代的深刻内涵,不论其思是否合乎当时社会的现实需要,仅就其提出的“利人者,人必从而利之”的商业交换法则而言,其中蕴含的商品关系的一般共性思想意义深远,为后来者深入思考交换关系的合理性,提供了遐想的可能。商业行为选择的多元化孕育着商业价值的多元冲突,这是现代性社会的伦理困惑之一。商业主体的善恶调控及其效率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体在道德认识上的理性能力。自我认同的利他主义常常会跃出商业道德的阈限,而走向个人经验的泥潭,甚至迷失在“道德角色”与“道德人”的纠结之中。墨子“交相利”的伦理精神,对商业伦理的这一现代性困境的消解,或有借鉴意义。
墨子的“利”关注人类生活,“交相利”是互动关系中的“人人之利”,既有国家层面的大利,也有个人之利,是交互关系中的社会之利、“天下之利”,故孟子评其曰:“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交相利”反对利己主义的恶,尊重人的合理需求,它反映了人之存在的利益交互的善,体现了“人”及其一切关系的存在意义。以此视之,“交相利”内在地包含了生态主义的交往需要,富有古朴的生态伦理之义。因此,现代商业伦理规范的建构不能仅仅考虑商业的契约关系,现代意义上的契约所蕴含的自由、平等的伦理内涵,已经不能诠释商业活动关涉的人及其存在的关系,也难以涵括人与自然、人与环境、人与社会发展的伦理关系。商业活动应当更多地叩问人的权利和人类的权利,甚至环境的权利,从而在更宽阔的视野中寻求“交相利”的道德本质。以此为指引,对现代商业犯罪的遏制与惩治,将不再沦为法律的表象,而是一种现实生活的伦理需要,这样“交相利”的伦理精神才能真正转化为商业立法的刚性内核,如此商业立法的实践意义才得以真正确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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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白寿彝 .中国通史纲要[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9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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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秦彦士.墨子的当代价值[M].北京:中国书店,1997: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