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CP的发展历史

  第一个时期:20世纪初至60年代,是药物从基本无管理状态到药物临床试验管理体系逐步形成的时期

  “磺胺酏剂事件”--致使358人肾衰竭,107人死亡。

  193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由FDA强制实施。规定药品上市前必须进行毒性试验;药品生产者必须把安全性的资料报告FDA审批。

  美国:

  1962年:美国FDA对其《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进行了修订,要求所有的临床研究在启动前,其试验方案必须经FDA的审查。

  1969年:要求只有提供随机对照临床研究结果的新药才有可能获得FDA的批准。

  FDA相继须发了一系列有关临床试验的法规或指导原则。

  英国:

  1963年:设立了药物安全委员会,1968年建立了医学安全委员会。

  自1963起英国政府规定:在新药进入临床研究及投入市场之前均需得到官方批准。

  日本:

  1967年:日本厚生省采取了严格审批新药,实行药品再评价以及制药企业有义务向国家报告药品副作用情况等措施。

  第二个时期:20世纪70年代-90年代,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形成的时期

  Tuskegee试验:1932年美国对阿拉巴马黑人梅毒患者进行长达40年无治疗的随访研究,即使在40年代末期发现可有效治疗梅毒的青霉素后,仍未对受试者施治。

  60年代初期美国犹太慢性病医院,一些研究者将癌细胞皮下注射到年老体弱终末期病人身上,以观察癌症能否以这种方式传播。

  给智力发育迟缓的儿童接种肝炎病毒,以观察疾病的进程以及何种方法保护人类免患疾病。

  以上严重违背临床伦理的试验,是《赫尔辛基宣言》颁布的基础。

  《赫尔辛基宣言》全称《世界医学协会赫尔辛基宣言》,该宣言制定了涉及人体对象医学研究的道德原则,是一份包括以人作为受试对象的生物医学研究的伦理原则和限制条件,也是关于人体试验的第二个国际文件,比《纽伦堡法典》更加全面、具体和完善。

  《赫尔辛基宣言》构成了当今GCP核心内容的基础,即必须把受试者/患者利益放在首位。

  ◆ 具体内容:

  1、强调医生的神圣职责,并引用了《日内瓦宣言》中“病人的健康是我首先考虑的”

  2、阐明即使研究干预属于临床治疗的一部分,伦理规范同样适用

  3、明确书面知情同意。

  4、当受试者无法自己做出自愿同意,需要由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5、受试者有权随时退出。

  ◆ 修订:

  1、第18届(赫尔辛基,芬兰,1964年6月)发表;第29届(东京,日本,1975年10月)修订;第35届(威尼斯,意大利,1983年10月)修订;第41届(香港,中国,1989年9月)修订;第48届(西索莫塞特,南非,1996年10月)修订;第52届(爱丁堡,苏格兰,2000年10月)修订;第53届(华盛顿,美国,2002年)修订;第55届(东京,日本,2004年)修订;第59届(首尔,韩国,2008年10月)修订;第64届(福塔莱萨,巴西,2013年10月)修订;

  2、2013年新修订的《赫尔辛基宣言》对宣言的结构进行了调整,在内容上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增删和修改,并在细节上对部分用词进行了修改。

  3、新版《赫尔辛基宣言》的修订改进了宣言的架构,完善了宣言的内容,加强了对受试者的保护,提高了对研究者的要求,并明确了国家、研究机构、申办方的义务。

  4、对我国的启示:不断修订涉及人体临床试验的相关法规,切实保护受试者权益:提出国家对受试者保护的义务,探索建立国家临床试验赔偿体系;明确伦理委员会职责和定位,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伦理审查主体。

  其它伦理宣言:

  1、悉尼宣言(死亡的确定)(1968年,澳大利亚悉尼)

  2、东京宣言(拘留犯和囚犯)(1975年,日本东京)

  3、夏威夷宣言(精神病)(1977年,美国夏威夷)

  4、牙科医学伦理的国际原则(1972年,墨西哥)

  关于新技术的伦理宣言:

  1、关于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世界人类基因组人权宣言(1997年)

  2、国际人类基因组织关于遗传研究道德原则性声明(1996年,海德堡)

  3、国际人类基因组织关于克隆的声明(1977年,布里斯班)

  4、国际医学科学组织与世界卫生组织有关国际涉及人类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准则(2002年,日内瓦)

  美国《联邦管理法典》首次提出GCP概念(1977),颁布申办者及监查员职责(1977年)、研究者职责(1978年)、受试者保护条例(1981年)等一系列相关法规。

  韩国(1987年)、北欧(1989年)、日本(1989年)加拿大(1989年)、澳大利亚(1991年)等多国均先后制定和须布了其各自的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第三个时期:20世纪90年代至今,是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国际统一标准逐步形成的时期。

  1995年:颁布《WHO药品临床试验规范指导原则》

  1991年:"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协调会(ICH)"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召开了第一次大会,以后每两年1次,共同商讨制订GCP国际统一标准。

  1996年:ICH定稿《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的指南。

  1996年6月-1997年3月,欧盟、日本和美国接受或颁布法令,要求所有用于支持新药申请的临床试验均应按照ICH-GCP的要求进行,澳大利亚、瑞士、加拿大和世界卫生组织等作为参与ICH-GCP制定的地区或组织也对此表示认可。

  中国GCP与临床药理学的发展并行

  1980年:北京医学院建立国内第一个临床药理研究所;上海、广州、杭州、合肥、武汉、成都相继建立一批临床药理研究所。

  代表人物:中国工程院院士桑国卫,周泓濒,钟南山。

  1983年:卫生部批准医疗单位建立首批部属临床药理基地(14家,以后二、三批共计42家100多个基地专业;1998年重新确认共81家378个临床药物专业)

  1985年:卫生部在北京成立药品审评委员会,51名医药专家组成,中国药理学会临床药理专业委员会7名委员受聘。

  1992年派员参加了WHO-GCP指南的定稿会议。

  1993年邀请国外专家来华,介绍国外GCP情况。

  1994年举办GCP研讨会并酝酿起草中国GCP.

  1995年成立了GCP起草小组(李家泰,诸骏仁,桑国卫,汪复,游凯),起草了我国《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送审稿)》

  第一版GCP(试行版):1998年3月2日,卫生部颁布。

  1999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tate Drugs Administration,SDA)成立。原卫生部临床药理基地经SDA验收后,更名为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

  第二版GCP:1999年9月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须布实施。

  第三版GCP:2003年9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颁布实施。

  CFDA相继修订并新须布了以下法规和指导原则:

  (1)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2004年

  (2)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3)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10年

  (4)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2011年

  (5)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管理指南(试行),2011年

  (6)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指导原则(试行),2013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2015年4月

  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36个)

  (1)2007年08月23日:化学药物和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的生物统计学技术指导原则

  (2)2007年08月23日:化学药物临床试验报告的结构与内容技术指导原

  (3)2007年08月23日:中药、天然药物临床试验报告的撰写原则

  (4)2008年09月04日:预防用疫苗临床试验不良反应分级标准指导原则

  (5)2008年09月04日:化学药物和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的生物统计学技术指导原则

  (6)2008年09月04日:疫苗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7)2011年12月08日: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管理指南(试行)

  (8)2012年12月08日:药物I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9)2012年05月15日:治疗糖尿病药物及生物制品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10)2012年05月15日: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11)2012年05月15日:抗菌药物非劣效临床试验设计技术指导原则

  (12)2012年05月15日:单纯性和复杂性皮肤及软组织感染抗菌药物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13)2012年05月15日:健康成年志愿者首次临床试验药物最大推荐起始剂量的估算指导原则

  (14)2012年05月15日: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终点技术指导原则

  (15)2013年12月30日:治疗抑郁症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16)2015年01月30日: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指南(试行)

  (省略......)

  2015年GCP修订并征求意见。

  2017年GCP重新开始修订(参照ICH-GCP内容和形式)

  第四版GCP:2020年7月1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NHC,直属机构)联合发布实施。

  2020版修订思路:

  一、遵循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

  二、根据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突出以问题为导向,细化明确药物临床试验各方职责要求,并与ICH技术指导原则基本要求相一致。

  2020版修订内容:

  2020版GCP在2003版GCP的基础上从原9000多字增加到24000多字,从原13章70条调整为9章83条;《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作为总的原则性要求纳入“总则”中,不再附全文;临床试验保存文件作为指导原则单独另行发布。 2020GCP与ICH-GCP对比

  2020版GCP规范主要明确了以下七方面的内容:

  1、细化明确参与方责任:

  (1)伦理委员会(组成与运行、伦理审查、文件);

  (2)申办者(临床数据质量的最终责任人,对外包工作的监管);

  (3)合同外包组织(QA、QC);

  (4)研究者(临床试验分工授权及监督职责);

  (5)临床试验机构(机构内部管理部门、临床试验相应管理工作);

  2、强化受试者保护:

  (1)特别关注弱势受试者,审查受试者是否受到不正当的影响;

  (2)受理并处理受试者相关诉求;

  (3)申办者制定方案时,明确保护受试者的关键环节和数据,制定监查计划,强调保护受试者去权益;

  (4)研究者应当关注受试者的其他疾病和合并用药;研究者收到申办者提供的安全性信息后,决定受试者的治疗是否需要调整;

  3、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1)申办者应当建立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体系,基于风险进行质量管理,加强QA和QC;

  (2)申办者应当建立独立数据监查委员会,开展基于风险评估的监查;

  (3)研究者应当监管所有研究人员执行试验方案,并实施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确保源数据真实可靠;

  4、优化安全性信息报告:

  (1)研究者、申办者在临床试验期间,在安全性信息报告的标准、路径和要求‘;

  (2)研究者向申办者报告所有严重不良事件(SAE);

  (3)伦理委员会要求研究者报告所有可疑且非预期的严重不良反应(SUSAR);

  (4)申办者对收集到的个例安全性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将可疑且非预期的严重不良反应(SUSAR)快速报告给所有参加临床试验的相关方;

  5、规范新技术的应用:

  (1)电子数据管理应当可靠的系统验证,保证临床试验数据的完整、准确、可靠;

  (2)临床试验机构的信息化系统要具备建立临床试验电子病历的条件时,研究者应首选使用;

  (3)相应的计算机系统应当有完整的权限管理和稽查轨迹;

  6、参考国际临床监管经验:

  (1)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2)生物等效性试验的临床药品应当进行抽样保存;

  (3)定时记录中应当记录受试者知情同意的具体时间和人员;

  (4)若违反临床试验方案和规范的问题严重时,申办者可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7、体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管理的要求

  (1)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备案管理应当符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

  (2)研究者应当向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可疑且非预期的严重不良反应(SUSAR);

  国家对药物临床试验监管和评审的思路

  1、建立最严谨的标准:标准要全面、科学、符合实际,标准要及时修订。

  2、实施最严格的监管:严格受理审查、现场核查、抽样检验、药品再注册工作。

  3、实行最严厉的处罚:落实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企业主体责任,严厉处罚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做好执法结果公开工作。

  4、落实最严肃的问责:对于监管工作中拖沓怠政、不作为、乱作为,要严格监督问责。

  2015年发布的法规和指导原则

  1、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指南(试行),2015年1月

  2、儿科人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已发布),2015年8月

  3、药物临床试验的生物统计指导原则(征求意见),2015年8月

  4、疫苗临床相似性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2015年9月

  5、中药新药临床研究一般原则等4个技术指导原则(已颁布),2015年11月

  6、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2015年11月

  7、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征求意见),2015年12月

  2016年发布的法规和指导原则

  1、《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3月

  2、国务院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2016年3月

  3、国务院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意见,2016年6月

  4、CFDA关于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2016年8月

  5、CFDA《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2016-12-02)

  6、CFDA《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究现场核查等指导原则》的意见(2016-12-21)

  2017年发布的法规和指导原则

  1、CFDA《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改革临床试验管理的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的公告(2017年第53号)(2017-05-11)

  2、CFDA《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2017-06-09)

  3、CFDA《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7-08-04)

  4、CFDA《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稿)》(2017-10-23)

  5、CFDA《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17-10-27)

  2018一至今发布的法规

  1、NMPA《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2018-11-19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的意见》(国办发(2019)36号)2019-07-09

  3、《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06-29通过2019-12-01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08-26通过2019-12-01施行

  5、《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01-22颁布 2020-07-01施行

  中国CFDA加入ICH成员国组织

  1、蒙特利尔时间2018年6月1日上午9点30分,ICH 2017年第一次会议对CFDA申请进行闭门表决,最终宣告同意CFDA加入。充分体现出国际社会对中国政府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支持和信心。

  2、加入ICH意味着中国的药品监管部门、制药行业和研发机构:

  (1)将极大提升国家创新药物审评水平;

  (2)将逐步转化和实施国际最高技术标准和指南;

  (3)将积极参与国际新药审评审批规则制定;

  (4)将推动国际创新药品早日进入中国市场,满足临床用药需求;

  (5)将提升国内制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GCP规范要求:临床试验各方明确职责,建立质量体系。

  GCP共同目标:保护受试者;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