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ZX-101A胶囊其他临床试验-晚期实体瘤剂量递增和扩展Ⅰ/Ⅱa 期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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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接受过胞内磷脂酰肌醇激酶(PI3K)-δ/γ双重抑制剂的抗肿瘤药物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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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研究用药前4周内接种过任何抗感染疫苗(如流感疫苗、水痘疫苗等)。
3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或5个药物半衰期,以时间长的为准)内接受过其他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治疗。
4
首次研究用药前5年中有其他恶性肿瘤史,仅通过手术即治愈,并且5年内持续无症状的情况除外,如已切除的早期膀胱癌、经适当治疗的宫颈原位癌、基底细胞癌、I期子宫癌、经手术治疗的局部前列腺癌(有治愈意图且假定已治愈)、已接受或正在接受辅助激素/内分泌治疗的切除乳腺癌以及切除的前列腺癌经雄激素剥夺治疗后,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水平稳定或在正常范围内。
5
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例如炎症性肠病,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红斑狼疮,自身溶血性贫血,硬皮病,严重的牛皮癣,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入组时该疾病处于稳定状态者除外(不需要全身免疫抑制剂治疗的情况下症状稳定6个月以上)。n注:患有白癜风或已治愈的儿童哮喘/特异性反应者,可考虑入组。间歇性使用支气管扩张剂或局部类固醇注射者、I型糖尿病、需要激素替代治疗且疾病稳定的患有甲状腺功能减退者不应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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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研究用药前2周内使用过系统性皮质类固醇药物(强的松>10 mg/d或同类药物等效剂量),或存在需要用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合并症,或需要按具有免疫抑制作用的剂量(强的松>10 mg/日或同类药物等效剂量)全身治疗的合并症;在没有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的情况下,允许吸入或局部使用皮质类固醇和剂量>10 mg/天的强的松或同类药物等效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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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t合并严重的内科疾病,包括严重心脏病(肺动脉高压或不稳定型心绞痛、首次研究用药前6个月内有过心肌梗死病史或接受过心脏冠脉搭桥术或心脏冠脉支架植入术,满足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3~4级的慢性心力衰竭病史,有临床意义的瓣膜病,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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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吞咽,胃肠功能障碍、慢性腹泻和肠梗阻,及存在其他影响药物服用和吸收的多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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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期间不能中断使用可能导致QT延长的药物(如抗心率失常药,药物清单详见附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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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临床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或脑膜转移,或有其他证据表明受试者CNS转移或脑膜转移灶尚未控制,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n注:如果受试者的CNS转移瘤已经接受过充分治疗,且临床稳定(影像学检查,首选增强核磁共振成像[MRI]或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CT])已维持至少4周,并且受试者的神经系统等临床症状能够在首次用药前至少2周恢复至NCI-CTCAE≤1级,则可以参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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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症状的腹腔积液或胸腔积液或心包积液;若经过引流后症状稳定至少2周以上可以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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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或既往患有间质性肺病、过敏性肺炎、肺纤维化、急性肺部疾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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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全身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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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性肺结核感染,正在接受抗结核治疗或者筛选前1年内接受过抗结核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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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HBV-DNA定量>检测单位正常值上限(ULN)、丙肝抗体(HCV-Ab)阳性且HCV-RNA定量>检测单位正常值上限、抗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Anti-HIV)阳性、巨细胞病毒(CMV)感染或病毒血症、活动性梅毒,符合上述任何一项者。n注:乙肝病毒携带者、经药物治疗2周后稳定的乙肝(HBV-DNA定量小于正常值下限)和已治愈的丙肝受试者(在ZX-101A开始给药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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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缺陷病史,包括HIV检测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或有异基因骨髓移植史,或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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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进行过外科大手术或尚未从之前的手术中完全恢复(外科大手术的定义参照2009年5月1日施行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3级和4级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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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控制的或症状性高钙血症(>1.5 mmol/L离子钙或钙>12 mg/dL或校正后血清钙>U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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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存在其他严重的危害受试者安全、或影响受试者完成研究的伴随疾病,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