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伦理与法规课堂笔记整理终.docx
新闻伦理与法规
考试范围
1/4 新闻职业道德伦理问题(课堂内容作为复习范围)
3/4 新闻报道侵权法律问题(课堂内容、《批评性报道法律问题研究》上海交大出版)
新闻事件中的道德与伦理问题
“道德”范畴的职业规范
新闻有偿与记者勒索、受贿
相关视频:世界新闻报窃听事件及其他
新闻职业的社会价值实现程度取决于: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道德//伦理)
法律规范:是指行为人应当遵循而且必须遵循的规范,具有强制力。
道德规范:靠人的良心,靠社会舆论的规范来遵循。
两者之间的关系:法律规范对新闻活动的调控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法律规范字遵循理性,排斥情感;道德规范约束力相对较低,不能保证新闻活动的正常运转。
法律规范是道德规范中要求的最低限度。法律规范制定的原则,是以道德规范的原则为原则,两者遵循的原则是统一的。
(一)、有偿新闻及治理法规
有偿新闻产生的原因:
1.稀缺资源
我国的传统新闻媒体是稀缺资源,需要经过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产权是国有的,属于审批制媒体。
2.市场交换 未有“行贿有罪”论处的司法实践(隐性)。
治理法规
《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1997)必考内容
一、新闻单位采集、编辑、发表新闻,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采访报道对象索要钱物,不得接受采访报道对象以任何名义提供的钱物、有价证券、信用卡等。
二、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采访报道对象借用、试用车辆、住房、家用电器、通讯工具等物品。
三、新闻工作者参加新闻发布会和企业开业、产品上市以及其他庆典活动,不得索取和接受各种形式的礼金。
四、新闻单位在职记者、编辑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兼职以获取报酬;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受聘担任其他新闻单位的兼职记者、特约记者或特约撰稿人。
五、新闻工作者个人不得擅自组团进行采访报道活动。
六、新闻工作者在采访活动中不得提出工作以外个人生活方面的特殊要求,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
七、新闻工作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要求他人为自己办私事,严禁采取"公开曝光"、"编发内参"等方式要挟他人以达到个人目的。
八、新闻报道与广告必须严格区别,新闻报道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为企业或产品做广告。凡收取费用的专版、专刊、专页、专栏、节目等,均属广告,必须有广告标识,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
九、新闻报道与赞助必须严格区分,不得利用采访和发表新闻报道拉赞助。新闻单位必须把各种形式的赞助费,或因举办"征文"、"竞赛"、"专题节目"等得到的"协办经费",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合理使用,定期审计。在得到赞助或协办的栏目、节目中,只可刊播赞助或协办单位的名称,不得以文字、语言、图象等形式宣传赞助或协办单位的形象和产品。
十、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必须严格分开。新闻单位应由专职人员从事广告等经营业务,不得向编采部门下达经营创收任务。记者、编辑不得从事广告和其他经营活动。
治理措施一:出台《新闻采编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登记办法》
有偿新闻:指在从事新闻报道的活动过程中,记者以金钱或金钱等价物的形式所进行的交易。
违规处罚:
未与记者站所有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超越报刊业务范围跨行业开展新闻采访活动;
擅自编发内参;
从事中介担保、调解等其他活动;
擅自设立网站或承办网站地方频道,刊发未经本单位审核批准的稿件。
新闻有偿、有偿不闻、新闻敲诈:
利用批评监督作要挟,敲诈勒索;
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等;
向采访、报道对象收费;
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从事有偿新闻;
经营、参股或兼职文化传播、广告、公关类公司。
刑事责任
损害商品信誉罪
敲诈勒索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放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量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受贿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
【量刑】
十万元以上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死刑。
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索贿的从重处罚
非法记者、假记者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表现形式:
真假记者勾结形成非法利益链,假记者在前抓住问题,真记者在后撑腰,查假记者很可能引来真假记者的联合抵抗。
“新闻记者证”
是新闻机构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唯一合法有效的工作身份证件,持采访证、报社工作证等证件不可进行新闻采访活动。
有效的新闻记者证必须加盖有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审核专用章和本新闻机构钢印。
承担法定的正值义务与社会责任
自由---------能力
新闻自由以承担法律义务与社会责任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