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盗窃多次盗窃被抓获,未成年人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2001年6月27日凌晨,尚未成年的被告人谭某伙同两名同伙,一同来到一小学内,撬开一老师办公室窗户,潜入办公室盗走收音机、电热水壶等财物,后又潜入一教师宿舍盗走锅碗瓢盆等部分物品。上述物品后经鉴定价值966元。2001年7月24日晚,谭某又伙同他人来到某村田地里盗走四台人力打谷机,经鉴定价值848元。2012年10月7日在外逃亡十二年的谭某被抓获。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8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谭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庭上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