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润乡风”案例专栏四】未成年人盗窃 损失谁赔偿

  这里是万年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

  — 编者按—

  在全县未设法庭的乡镇设立“法润乡风”审务室,是万年法院创新和发展“枫桥经验”,加强基层社会治理长期探索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本地特色的创新做法,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

  为进一步健全“法润乡风”品牌成果转化和运用机制,发充分挥“法润乡风”品牌“磁力场”的引领示范和宣传带动作用,创新推进我院各项工作全面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法润乡风”案例专栏将全方位报道我院基层法庭干警在审务室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中展现的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典型案例,让“法润乡风”司法服务真正走进百姓家,深入群众中。

  【案情摘要】

  2020年8月20日晚,彭某(13周岁)来到陈某经营的小店,将店内监控探头及自动售货机内商品盗走并损坏了售货机塑胶玻璃。陈某发现商品被盗,遂报警处理。彭某被抓获后,由于彭某未满十四周岁,公安机关出具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由其法定代理人带回家中教育。

  因陈某与彭某父母未能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原告陈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彭某对损坏的物品及被盗走商品进行赔偿。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被告系未成年人,还是在校学生,无经济来源,其父母在外务工,又是疫情期间,承办法官通过电话、微信、视频多次与彭某父母联系、沟通。最终,彭某父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3000元,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未满十四周岁,虽然被免除行政处罚,但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彭某还是在校学生,没有财产,则由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未成年人犯罪成因虽说是多方面的,但家庭因素是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未成年人如果犯罪,其父母或监护人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这一规定符合社会道德标准,促使家长更多的参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与管理,有助于降低未成年人的犯罪率。

  撰稿 | 丰收法庭

  编辑 | 万年法院新媒体工作组

  原标题:《【“法润乡风”案例专栏四】未成年人盗窃 损失谁赔偿》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