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成年人盗窃财物 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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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入室盗窃财物,公安机关依法不予刑事处罚,被损害一方该怎样合法挽回损失?近日,新平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成功一起未成年人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由未成年人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3日凌晨许,未满16周岁的小甲、小乙等5名未成年人到原告处盗窃香烟、方便面等物品。事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侦破并经鉴定原告的财产损失为12000元,由于五名未成年人均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依照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但因损失问题迟迟未能与原告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5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赔偿财产损失共计12000元。
【诉前调解】
因该案几名被告身份特殊,为避免当事双方对簿公堂的尴尬,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新平法院立案庭法官决定及时联系各被告,力争将案件化解在诉前。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后,5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与原告当场达成调解协议,由4名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当庭支付原告财产损失赔偿款,1名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分期履行,受害人得到了赔偿,纠纷得以成功化解在诉前。
调解过后,法官同时对五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进行法治教育,使其明白虽然不能追究五人的刑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能免除民事责任。未成年人盗窃,其父母作为监护人事先未能教育其诚信、守法,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事后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未尽到监护责任。5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听后均表示,这次通过接受法治教育,今后会对子女严加管教,履行好监护职责,让子女走上正确的道路。
【法官释法】
三国刘备文曰:“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16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即使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也不意味着“熊孩子”就能为所欲为,就不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监护人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应当注重对未成年子女的关心和沟通,引导未成年人塑造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其健康成长,成为社会栋梁之才。

【法官寄语】
新平县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时,注重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通过案件审理加强未成年人及监护人的法治宣传教育,预防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在此,提醒广大家长,要加强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管理,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避免因孩子闯祸而担责,同时也呼吁家庭、学校、政府、社会携手关爱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文章:张祖媛 孔 依
原标题:《【以案释法】未成年人盗窃财物 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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